《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三條規定:"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根據這一規定,黨內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必須遵循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簡介

經中央批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今日公開發布。這兩部黨內法規的制定和發布,對於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制定條例》共分七章、三十六條,對黨內法規的制定許可權、制定原則、規劃與計畫、起草、審批與發布、適用與解釋、備案、清理與評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備案規定》共十八條,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的原則、範圍、期限、審查、通報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中央強調,黨內法規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開展工作、從事活動的基本遵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黨內法規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好。要加強統籌規劃,提高制定質量,加快構建內容協調、程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要強化宣傳教育,加大執行力度,切實維護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努力在全黨形成重視、學習、遵守黨內法規的濃厚氛圍。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充實工作力量,為做好黨內法規工作提供堅實保證。

第一部黨內“立法法”

1990年,黨中央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正式使用了“黨內法規”這一名稱。此次發布的《制定條例》,是對《暫行條例》的修訂。同時,針對黨內法規備案工作,同步制定了《備案規定》。
黨的十八大對加強黨的制度建設作出重要部署,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做好黨內法規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表示,《制定條例》及《備案規定》的制定與發布,使黨有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對推動以黨內法規建設為核心環節的黨的制度建設,提升黨的建設的科學化水平,豐富拓展執政黨建設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條例》規定: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據了解,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
與1990年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相比,《制定條例》將原條例名稱中的“程式”二字刪去。同時,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活動納入了適用範圍。 與《暫行條例》相比,《制定條例》將“有的黨內法規公開發布”的規定,修改為“黨內法規經批准後一般應當公開發布”,確立了“以公開發布為原則、以不公開發布為例外”的制度。
引人關注的是,在這次修訂中,《制定條例》用專章對黨內法規備案、清理與評估作出規定:一是細化了備案制度,同步制定了《備案規定》;二是增寫了清理制度。中央正在全黨部署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集中清理工作,這在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三是確立了實施後評估制度。這些做法有利於強化對黨內法規的監督,解決“紅頭檔案”打架等問題;有利於摸清“底數”,加快構建科學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有利於督促黨內法規的實施,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嚴肅性、權威性。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保證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一致,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檔案,包括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指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檔案。
下列檔案不屬於備案範圍:
(一)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定、表彰決定方面的檔案;
(二)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情況通報、工作要點、工作總結;
(三)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覆適用的檔案。
第三條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四條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五條中央辦公廳承辦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具體事務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辦理。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直接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
第六條報送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並裝訂成冊,一式3份,同時通過黨內法規專網報送電子文本。
對於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由中央辦公廳責令其限期補報。
第七條中央辦公廳對報送中央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衝突;
(五)規定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當;
(六)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和程式。
第八條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在辦理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事宜時,需要報送機構說明有關情況的,報送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九條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送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後30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第十條審查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存在第七條所列問題的,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的,中央辦公廳提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報請中央決定。
第十一條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存檔備查,並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報送機構,同時公布已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十二條建立備案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備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存在的突出問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十三條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將上一年度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目錄,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備查。
第十四條建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與國家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相應的備案制度,按照下備一級原則開展備案工作。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本系統備案制度。
第十六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規定精神開展軍隊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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