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概括介紹
在特定社會中 ,統治階級通過組織政權以實現其政治統治的原則和方式的總和。它包括一個國家的階級本質,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和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狹義主要指政體,即政權的組織形式。政治制度又簡稱政制 。
奴隸制政治制度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政治制度,由氏族社會的管理形式演變而來,在某些形式上帶有原始制度的痕跡。神權學說是奴隸制政治制度的理論基礎。東方與西方奴隸制國家政治制度的具體形式有所不同。君主制和身份等級制是封建制國家的普遍形式 。“朕即國家” 、“君權神授說”是封建君主專制政治制度的理論基礎。
資本主義政治制度是最後的也是最高發展階段的剝削階級政治制度。它的顯著特點是分權、制衡、政黨制、代議制、普選權和限期任職制。其種類較多,就主權歸屬而言,可分為君主制和共和制;就國家元首、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關係而言,可分為總統制和議會內閣制等。
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由以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掌握政權、對反對社會主義的敵對勢力實行專政的政治制度。它與歷史上所有剝削階級類型的政治制度有本質的不同。它的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是新型的民主,即占人口最大多數的勞動人民享有民主,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政治制度。它的領導力量是工人階級政黨,它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列寧主義。
本質分析
政治體制是關於國家管理形式、機構設定、實際措施等的具體制度。
政治制度是關於國家權力的性質組織、分配、運作等方面的規範法度,主要是指國體和政體的統一。
政治體制可理解為局部的微觀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過程中的具體化;它受政治制度的制約,也影響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實施和鞏固。
概念區分
政治制度:政治統治的原則和方式,其實質是對各種政治關係所做的一系列規定。 如:封建制、社會主義制、資本主義制等。
政體:指一個國家政府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如:共和制、君主立憲制、二黨制等。
原始社會
原始社會是指170萬年前~公元前21世紀的上百萬年時期。由於人類在這個時期處於進化階段,主要活動是找食物求生存,很少政治活動。原始社會時期分為原始群時期和氏族公社時期兩個階段:
(1)原始群時期,人類社會組織是以血緣為紐帶組成的,比較鬆散,他們的主要活動就是共同勞動,共同抵禦猛獸和自然災害,共同消費,生活很簡單,無政治制度可言。
(2)氏族公社時期,由於人類的進步,由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逐漸開始產生具有政治性的制度。在氏族公社之母系氏族時期,政治制度特點是:婦女在公社中處於支配地位,世系從母系計算,實行共族共財制,財產由母系繼承。歷史發展到父系氏族公社時期,政治制度有了長足的進步:男人在公社中處於支配地位,世系從父系計算,實行財產公有制,財產由父系繼承。在這一時期出現了著名的軍事民主制度和禪讓制。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生產關係也在進步,原始社會財產共有制開始被破壞,產生了私有制,從而中華民族進入了更高的一個社會時期——奴隸社會時期。
奴隸社會
禪讓世襲
(1)禪讓制,是指我國原始社會末期,部落聯盟民主推選首領的制度。
(2)王位世襲制,是指階級社會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襲(世襲制一直沿襲到清亡,經歷了近四千年的時間)。
(3)王位世襲制代替禪讓制是歷史的進步;因為王位世襲制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私有制發展的結果,階級對立的產物。
夏商時期
夏商時期中央行政管理制度:包括王位世襲制的形成;相、卿、師等的設立。
宗法制
(1)西周王族的宗法制是與分封制互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質的制度。它由原始社會的父系家長制直接演變而來,具有規定宗族內嫡庶系統的辦法,來確定和鞏固父系家長在本宗族中的地位,以保證王權的穩定。(右:分封制示意圖)
(2)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內容(也就是其特點):第一,宗法制的最大特點是 嫡長子繼承制。第二,規定了相對的大宗、小宗之別。第三,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體現就是分封制。
(3)宗法制的作用:宗法制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也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4)宗法制對今天的中國社會的影響:①積極影響:有利於民族的團結、社會的安定和祖國的統一,如“尊宗敬祖”“認祖歸宗”;②消極影響:容易形成地方分裂勢力和宗派勢力等,如“認人唯親”“宗派主義”。
封建社會
專制開端
(1)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①建立:從秦朝開始,皇帝成為中國古代最高統治者的稱謂,為歷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全國軍政大權由皇帝總攬,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吏也都由皇帝任免。調動軍隊的憑據虎符由皇帝控制、發給。②特徵:秦始皇首創的皇帝制度,一方面以皇位世襲顯示了權力的不可轉移,另一方面以皇權至上顯示了地位的不可僭越。這是中國古代專制制度的重要特徵。
(2)建立較為完備的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①職能:秦始皇建立的中央機構中,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御史大夫兼理監察事務,太尉負責全國軍事事務。丞相之下還有諸卿,分別掌管著國家的各項具體事務,是中央政府的職能部門。②評價: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職,在地位、職責和權利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牽制,軍政大權操縱在皇帝手中。然而,對於軍政大事的決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諸卿進行朝議,最後由皇帝裁決。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君主專制下重大事情的決策失誤。
專制強化
(1)漢朝:漢初,丞相集決策、司法、行政大權於一身,位高權重。為了加強皇權
漢武帝,漢武帝重用身邊工作人員,讓他們擔任尚書令、侍中等,參與軍國大事,以削弱相權。
(2)魏晉南北朝: 握有實權的先是尚書省(行政),繼而又有中書省(草擬和頒發皇帝詔令)、門下省(審核政令),逐步形成三省體制。(3)隋唐時期:唐朝中央的三省中書、門下和尚書,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隋唐時期在尚書省下設吏(官吏考核任免)、戶(戶口賦稅)、禮(禮儀)、兵(軍政)、刑(刑法)、工(工程)六部。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相權分散。三省相互牽制和監督,削弱了相權,保證了皇權的獨尊。三省六部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創造,此後歷朝基本沿襲這種制度。
(4)北宋:措施:中書門下是最高行政機構,最高長官行使宰相職權。增設參知政事、樞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軍權和財權。
(5)元朝:中書省是最高行政機構,長官行使宰相職權。相權得到加強。元朝後期,宰相的權勢越來越大,有時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的繼承。
專制頂峰
(1)宰相制度的廢除:元朝丞相權勢過重,以致皇權不穩、內亂屢生。明初沿襲元朝制度,明太祖認為丞相制度妨礙皇權的高度集中,會導致社會動盪。1376年,明太祖廢除行中書省,設立“三司”,分別隸屬於中央有關部門,這樣,地方權力就集中到中央。統領中央各部的宰相,職權也隨之擴大。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謀反罪誅殺胡惟庸;同時,裁撤中書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國政務,直接對皇帝負責。影響,有利於防止權臣專政,鞏固統治;有助於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鞏固;使中國歷史上秦以來一直實行的延續1000多年的宰相制度被廢除,皇帝集皇權和相權於一身,缺少制約君權的機制,君主專制進一步加強;但是廢宰相,過分集權於皇帝,造成了明中期以後的太監亂政。
(2)內閣的出現:明太祖設定殿閣大學士,作為侍從顧問,幫助他處理繁多的政務。這些大學士很少能參決政事,一切大事仍由明太祖親自主持。明成祖在位時,選拔翰林院官員作為殿閣大學士,入值宮內的文淵閣,隨侍皇帝,並開始參與機密事務的決策,“內閣”由此出現。明宣宗時,內閣大學士有了替皇帝起草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擬權。後來,內閣的地位日益提高。至明朝中後期實際掌握了宰相的權力。張居正任首輔時,大權盡歸內閣,六部幾乎變成內閣的下屬機構。明朝內閣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級的行政機構或決策機構,而是為皇帝提供顧問的內侍機構;內閣是君主專制強化的產物,不可能對皇權起到制約作用。
(3)軍機處的設立:清初,中央機構大體採用明朝制度,設內閣,置六部。但最高的決策和中樞機構是議政王大臣會議,權力凌駕於內閣、六部之上,使皇權受到很大制約。康熙帝設定南書房,使內閣、議政王大臣會議與南書房三足鼎立,加強了皇權。雍正帝時為辦理西北軍務,又設定軍機處,軍機大臣每日接受皇帝召見,跪受筆錄,軍國大事完全由皇帝裁決,軍機大臣的作用只是上傳下達。這樣,地方軍政首腦實際上也直接聽從皇帝指揮。軍機處的設定,提高了行政效率,能快速處理各種文書;全國的軍政大權完全集中到皇帝手中,君主專制加強,中央集權進一步得到鞏固;是皇權高度膨脹的產物,標誌著我國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發展到頂峰。
資本主義
18世紀末法蘭西是歐洲大陸的一個農業占統治地位的典型的封建專制國家,隨著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資本主義的發展與封建專制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銳,1789年至1794年爆發了法國大革命,1789年革命後第一帝國時期是法國近代法律開創和形成的階段,革命的持續與發展直到1830年的七月革命法國的局勢才基本穩定。在法國政治動盪的同時,18世紀末19世紀初法國工業革命開展起來,到19世紀20年代法國的工業革命迅速發展,19世紀中期工業革命基本結束,法國的工業資產階級發展起來。19世紀產業革命後是法國法律制度進入發展、演變、日趨成熟的階段。19世紀後半期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法國出現了壟斷組織。如13家最大的煉鐵企業聯合組成辛迪加;萬德爾、什尼德爾、馬林、奧姆古爾等公司控制了鐵礦、煤礦、冶金、機械等重工業部門,法國開始向帝國主義過渡,但整個工業發展水平,大大落後於美、德、英三國,居於世界第四位。法國銀行資本集中較快,作用顯著,是法國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過渡的特點。由於工業資產階級力量相對處於弱勢,因此法國的共和道路相對呈現更為明顯的曲折特點。1875年1月30日,國民議會以一票的多數,通過了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從此法國的共和制才得以確立。
當代中國
中國政治制度是指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在中國大陸實行的,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權、政府制度、國家與社會關係等一系列根本問題的法律、體制、規則和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此外,中國還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參加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廣泛的統一戰線組織,它保障發揮各民主黨派和各界愛國人士的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