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incipality n.
公國, 侯國
1. territory ruled by a prince
同義詞:princedom
公國起源於查理曼帝國分裂後。帝國分裂後,歐洲大陸被大大小小的諸侯國瓜分,大批的貴族都沿用以前的封號,統治相對獨立的領地,有侯爵的侯國和公爵(Duke)的公國,像德意志、俄羅斯、義大利等都是分裂的。到了中世紀,英法等國家加強中央集權,成為王國,王國內的貴族僅僅有采邑,不再對領地擁有絕對的權利;義大利等國則分裂為許多城市國家,一些國家仍由公爵管理,如米蘭公國;德意志仍然四分五裂;波蘭、俄羅斯逐漸發展成為大公國,俄羅斯由於東正教加冕不再稱為公爵國家,自己的元首稱沙皇;由奧地利、普魯士等小國組成的萊茵聯邦——神聖羅馬帝國,其中既有公國也有侯國。其中有權選舉皇帝的魏瑪公國、巴伐利亞公國等稱為選帝侯國,由選帝侯國中的通過教皇加冕選出來的,就成為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
公國的元首為大公(僅僅是皇子、公國元首稱為大公,並非所有公爵都稱大公),公國是一個獨立的國家,不同於諸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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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初起
大約在公元970年,德國皇帝奧托一世初設公爵爵位。不久法國和歐洲大陸其他地區也建立了公國。
英國公爵
在英國,公爵是僅次於國王或親王的最高級貴族,但與作為一國之主的歐洲大陸的“大公爵”(即大公,ArchDuke)有所不同,且英國公爵爵位出現很晚。
愛德華三世及其繼承人
1337年,愛德華三世把康沃爾郡升為公國,將公爵爵號授予年方7歲的“黑太子”愛德華。該王儲16歲參加百年戰爭,鋒芒顯露;1355年前往法國指揮作戰,軍功卓著。父王對他賞賜有加,使太子身兼多種稱號,如1343年封為威爾斯親王,1362年加封為阿基坦公爵。為突出公爵特殊地位,以後多年裡除女王配偶和王子外,其他王親均不許稱王,最高可獲公爵爵位。隨後,愛德華三世及其繼承人又先後建立了蘭開斯特公國(1351年)、克拉倫斯公國(1362年)、約克公國和格洛斯特公國(1385)、赫里福德公國(1397)、貝特福德公國(1413)和薩默塞特公國(1443)等。這些公國的領有人都是王室宗親,他們得到高級爵位後,在貴族中鶴立雞群,威勢不凡,為以後爭奪王權、擾亂朝綱、製造戰亂埋下了隱患。自從1483年建立諾福克公國以後,很少建立公國。但在這時公爵爵位開始授予王親以外者,能獲此最高爵位者多是軍功顯赫的統帥。行政界、政務家,即使任職多年,政績昭著,也難獲此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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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世界上的公國
摩納哥公國
【憲法】現行憲法於1962年12月17日頒布生效。2002年4月2日修改。憲法規定摩納哥為君主立憲制,親王為國家元首,王位由親王的合法直系子嗣繼承,按照年齡順序排列,男性優先。在沒有合法子嗣的情況下,親王的兄妹及直系子女亦可繼承王位。繼承的法定年齡為18歲。親王對外代表國家,有權簽署和批准條約。親王在政治和刑事上享有不受侵犯權和豁免權,並擁有最終決定權、特赦權、大赦權、批准入籍權及授予勳章和名譽稱號的權力。親王與國民議會共同行使憲法修改權和立法權。每項法律均由親王提議,政府起草,提交國民議會審議和表決,再由親王批准頒布。親王有權簽署敕令、批准內閣法令並任命法官、外交使節、國務大臣和國務委員。親王簽署並批准對外條約並將其通知國民議會。
【議會】一院制,稱國民議會。根據2002年修憲,議員將由原來的18人增加到24人,議員通過直接普選和名單投票選舉制產生,任期5年。年滿18歲的公民有選舉權。議長和副議長任期一年,由議員選舉產生。國民議會與親王共同行使憲法修改權和立法權,但制訂和修改憲法須經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每項法案均由親王提出,議會進行討論和投票,最後由親王頒布生效。國家對外簽約時必須通知國民議會。國民議會還負責審議和批准稅收和國家預算。本屆議會於2003年2月產生,議長斯特法內·瓦萊里,屬保衛摩納哥聯盟。
【政府】又稱政府委員會。由親王任命並對親王負責,在親王領導下行使行政權。國務大臣(即政府首腦)可代表親王執掌包括外交在內的各項工作並簽署政府法令。現政府內閣成員6人:國務大臣讓-保羅普魯斯特(Jean-PaulPROUST),裝備、環境與城市規劃大臣吉勒·托納利(GillesTONELLI),社會和衛生事務大臣丹尼斯·拉維拉(DenisRAVERA),內政大臣菲利普·泰朗德(PhilippeDESLANDES),財政和經濟大臣法蘭克·比昂蓋里(FranckBIANCHERI),對外關係大臣蘭尼埃安貝爾蒂(RanierIMPERTI)
【司法機構】親王擁有最高司法權,法院以其名義執法,獨立審理案件。司法機構包括初審法院、抗訴法院、最高法院和重罪法院。此外還有勞工法庭、房租仲裁委員會和高等仲裁法院等專門法庭。最高法院有5名正式法官及候補法官,分別由議會、國務委員會、樞密院、法院推薦,負責審理行政訴訟和引用的法律條文是否適當。最高法院院長由親王指定。現任最高法院院長為羅蘭·特拉哥(ROLANDTRAGO)。摩納哥於1962年廢除死刑。
安道爾公國
安道爾是9世紀時查理曼帝國為防範摩爾人的騷擾而在西班牙邊境地帶建立的小緩衝國。1278年,法、西締結和約,對安道爾分別享有行政統治權和宗教統治權,雙方均有權任命自己的代表和接受象徵性貢金。此後數百年里,西、法兩國爭奪安道爾的衝突頻頻發生。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後,安中斷同法國的關係。1806年拿破崙頒布法令,承認安的生存權,兩國關係得以恢復。此後安政局一直較穩定。1982年1月4日實行體制改革,行政權從議會改由政府行使。1993年3月14日,安道爾全民公決通過了新憲法,成為一個主權國家並被評為是世界上國民預期壽命最長的國家
列支敦斯登公國
列支敦斯登公國(英語:ThePrincipalityofLiechtenstein德語:FürstentumLiechtenstein)是一個位於歐洲中部的內陸小國,被夾在瑞士與奧地利兩國間,為世界上僅有的兩個雙重內陸國家之一。這個迄今仍維持君主立憲制的山區小國雖然土地狹小兼人口稀少,且不設海關與國防,沒有自己國家的貨幣,但卻擁有異常高的國民所得水平,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高達50,000美元以上,是個以阿爾卑斯山美麗風光、避稅天堂與高生活水平而著稱的富裕小國。
盧森堡大公國
國名:盧森堡大公國(TheGrandDuchyofLuxembourg)代碼LU
國慶日:6月23日(1921年,大公讓誕辰紀念日)
國旗:呈長方形,長與寬之比為5:3。旗面由三個平行相等的橫長方形組成,自上而下分別為紅、白、淺藍三色。紅色象徵著熱烈和勇敢的國民性格,還象徵在爭取國家獨立和民族解放鬥爭中犧牲烈士的鮮血;白色象徵人民的純樸和對和平的追求;藍色代表藍天,意味著人民獲得了光明和幸福。三色聯在一起又象徵平等、民主和自由。
國徽:為斗篷式。在頂部有一金色王冠的金、紅、白三色斗篷內,有一枚盾徽。盾面由白、藍相間的平行條紋組成,其上繪有一隻頭戴王冠的直立著的紅獅,紅、白、藍三色為國旗顏色。盾徽上方有一頂公爵金冠,兩側各有一隻金獅,周圍飾有綬帶,下端懸垂著一枚奧康勳章。國徽圖案象徵盧森堡是一個大公國。
國家格言:Mirwëllebleiwewatmirsinn(盧森堡語,一如既往)
國鳥:戴菊(戴菊鶯/ROITELET)
國花:玫瑰——(薔薇屬)
國家政要:盧森堡大公亨利(Henri),2000年10月正式宣誓即位。
貨幣:歐元
同北京時差:-7
國際電話碼:352
薩摩亞獨立國
【國名】薩摩亞獨立國(TheIndependentStateofSamoa),亦有稱薩摩亞獨立公國(TheIndependentPrincipalitiofSamoa)。
【面積】陸地面積2934平方公里,水域面積12萬平方公里。
【人口】47.3萬人(2006年)。絕大多數為薩摩亞人,屬玻里尼西亞人種;還有少數南太平洋其他島國人、歐洲人和華裔以及混血人種。官方語言為薩摩亞語,通用英語。多數居民信奉基督教。
【首都】阿皮亞(Apia),人口約4萬(2006年)。平均氣溫27℃。
【國家元首】阿圖阿·圖普阿·塔馬塞塞·埃菲殿下(H.H.MalietoaTanumafiliII),終身國家元首,第一任終身國家元首逝世後以大酋長貴族身份登基。
【重要節日】國慶日(又稱獨立日):6月1日。
西蘭“公國”
西蘭公國並不是國際法所承認的國家,根據國際法相關條款,任何國家的建立必須要有獨立、自然形成(即非人工構築出海面)、常年露在海面之上的陸地,即必須要構成國家意義上的領土。也正基於此,諾魯才會懼怕全部島嶼均淪入太平洋海平面以下而亡國。而在聯合國,對於沒有領土(領土釋義見上)的“國家”一律不予承認,這也是馬爾他騎士團沒有被承認為國家的主要原因,騎士團只是聯合國觀察員,非成員,其辦公大樓只是租用,而非領有。
所以西蘭公國這只是一個私人國家,在歐美,這種私人國家據不完全統計有幾千個,西蘭公國只是其中較為出名的一個,其他很多私人國家也能找到類似或更多於下文的各種“法理”,如位於義大利的“塞波加大公國”等。
這些私人國家所在的母國也一般不對它們採用任何措施,用較為通俗的話來說,就是:所在國政府直接無視之,所在國國民或以笑話視之。所以下面的內容僅供閱讀了解,可供研究,但請勿以此錯誤理解當今的國際法體系。
西蘭宣稱西蘭公國作為一個“獨立”國家,之所以得以“合法建立”,基於如下的兩個基礎:
西蘭公國“國旗”
當派迪·羅伊·貝茨(PaddyRoyBates)在1967年占領怒濤塔時,怒濤塔位於國際公海水域範圍內,並不屬於英國或任何其他第三國的管轄範圍內。在這個基礎上,西蘭擁有“法理上的”“合法”性。
英國政府與另一第三國政府——即德國政府——的交涉過程中,雙方已經“在事實上”承認了西蘭。在這個基礎上,西蘭擁有“事實上的”合法性。
西蘭公國“國徽”
《蒙得維的亞關於國家權利與責任公約》(theMontevideoConventionontheRightsandDutiesofStates)詳細規定了在國際法中,一個“國家”是否合法的一系列標準。這些標準包括:有確定的領土、有常住的人口、有一個政府以及與其它的主權國家有外交關係。以上四條標準是建立一個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雖然以上的四個條件都沒有固定的解釋標準,但是,這些標準自身的一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為西蘭之所以合法的理由之一。
“公國”“領土”——怒濤塔
關於西蘭公國是否是一個合法國家的法律爭論,還集中在國家的構成學說上。其中的一個觀點認為,以上標準中,是否為其他國家所承認都比其他幾點重要得多。這一點在國際法中得到了廣泛的體現,卻始終沒有被完全承認。由於現在尚未有任何國家承認西蘭公國的存在,因此基於以上標準,西蘭公國還不能成為一個國家。
在國家的構成學說中,“對存在的承認”(recognitionofexistence)與“外交承認”(diplomaticrecognition)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舉例來說,儘管英國政府在外交上不承認利比亞,但是國際社會對利比亞的承認確是公認沒有疑義的。而英國政府也會在必要的時候要採取特殊措施保護在該國的僑民,同時它也不承認任何其他國家對利比亞的領土擁有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