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融資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係。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並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當前,我國正在實施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城鎮化是現代化的要求,也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國內實踐,借鑑國際成功經驗,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國家確定的重大經濟改革任務,對於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構建現代財政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原理

政府是整個PPP項目的發起人與最終所有者,是PPP項目的控制主體,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取PPP方式。它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和管理。在項目特許到期時,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金融機構是PPP項目融資中的資金提供者,即一些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有時還包括國家的出口信貸機構和世界銀行或地區性開發銀行。通常,PPP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因而金融機構是PPP項目的主要出資人。

二、特性

在項目設計方面,要達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目標,堅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則,確保PPP項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都有所提高,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實現項目利益分配“盈利但不暴利”。在風險分擔方面,政府和社會資本應該平等參與,按照契約辦事,堅持風險分擔最優原則,政府和社會資本誰對哪種風險更有控制力,誰就承擔相應的風險,雙方不過度轉移風險至合作方。

三、實現

PPP是一種長期的合作關係,吸引社會資本的關鍵在於建立穩定可預期的政策環境,降低政策風險。對於民營資本來講,在滿足項目建設和運營服務質量的前提下,要追求相對穩定的收益和回報率,而對於公共部門來說,要從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的角度出發,平衡項目的風險和收益,避免出現暴利和虧損,達到“激勵相容”效果。

四、套用

國內最早的PPP項目實例,上世紀90年代,泉州市政府與名流公司形成一個BOT(建設-經營-轉讓)的合作關係,建設了刺桐大橋。兩者出資比例是6:4,民間資本占大頭。根據泉州市政府要求,整個項目經營期限是30年,包含刺桐大橋建設期(不超過3年)。民建設設方聘請競爭對手作為監理方,以極高的效率,極佳的質量完成了大橋建設。“民營資本考慮利潤,最後提前半年完成工期,效率高,而此前這類項目往往工期拖長,投入增加,還出現腐敗問題。PPP天然追求效率,防止豆腐渣。”

據財政系統人士透露,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比較推崇PPP模式的標準形式,即SPV(特殊目的機構)。SPV中政府與私人部門組成特殊目的機構,引入社會資本,共同設計開發,共同承擔風險,全過程合作,期滿後再移交給政府的公共服務開發運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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