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理
政府是整個PPP項目的發起人與最終所有者,是PPP項目的控制主體,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取PPP方式。它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和管理。在項目特許到期時,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金融機構是PPP項目融資中的資金提供者,即一些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有時還包括國家的出口信貸機構和世界銀行或地區性開發銀行。通常,PPP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因而金融機構是PPP項目的主要出資人。
二、特性
在項目設計方面,要達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目標,堅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則,確保PPP項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都有所提高,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實現項目利益分配“盈利但不暴利”。在風險分擔方面,政府和社會資本應該平等參與,按照契約辦事,堅持風險分擔最優原則,政府和社會資本誰對哪種風險更有控制力,誰就承擔相應的風險,雙方不過度轉移風險至合作方。
三、實現
PPP是一種長期的合作關係,吸引社會資本的關鍵在於建立穩定可預期的政策環境,降低政策風險。對於民營資本來講,在滿足項目建設和運營服務質量的前提下,要追求相對穩定的收益和回報率,而對於公共部門來說,要從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的角度出發,平衡項目的風險和收益,避免出現暴利和虧損,達到“激勵相容”效果。
四、套用
國內最早的PPP項目實例,上世紀90年代,泉州市政府與名流公司形成一個BOT(建設-經營-轉讓)的合作關係,建設了刺桐大橋。兩者出資比例是6:4,民間資本占大頭。根據泉州市政府要求,整個項目經營期限是30年,包含刺桐大橋建設期(不超過3年)。民建設設方聘請競爭對手作為監理方,以極高的效率,極佳的質量完成了大橋建設。“民營資本考慮利潤,最後提前半年完成工期,效率高,而此前這類項目往往工期拖長,投入增加,還出現腐敗問題。PPP天然追求效率,防止豆腐渣。”
據財政系統人士透露,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比較推崇PPP模式的標準形式,即SPV(特殊目的機構)。SPV中政府與私人部門組成特殊目的機構,引入社會資本,共同設計開發,共同承擔風險,全過程合作,期滿後再移交給政府的公共服務開發運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