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融資

P2P小額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它的社會價值主要體現在滿足個人資金需求、發展個人信用體系和提高社會閒散資金利用率三個方面,由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國)首創。
1976年,在一次鄉村調查中,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把27美元借給了42位貧困的村民,以支付他們用以製作竹凳的微薄成本,免受高利貸的盤剝。由此開啟他的小額貸款之路。
1979年,他在國有商業銀行體系內部創立了格萊珉(意為“鄉村”)分行,開始為貧困的孟加拉婦女提供小額貸款業務。
P2P其中P是英文peer的意思。主要是指個人通過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費用的前提下向其他個人提供小額借貸的金融模式。客戶對象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將資金借出的客戶,另一個是需要貸款的客戶。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普及,P2P小額借貸逐漸由單一的線下模式,轉變為線下線上並行如合盤貸,隨之產生的就是P2P網路借貸平台。這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小額信貸服務。P2P網路借貸平台發展的另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通過這種借貸方式來緩解人們因為在不同年齡時收入不均勻而導致的消費力不平衡問題。
合法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確保了民間借貸的組織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間借貸中也應當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的4倍(詳見下)。至於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通過何種形式或者平台進行借貸,法律並沒有規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項並將資金用於套利的或者以欺騙手段騙取他人出借款項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契約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六、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三、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008年3月,商務部已正式批准了我國第一家可跨省連鎖經營的民間借貸中介公司。至此,我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存在已經得到國家監管機構的承認。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民間借貸”正在國家立法層面得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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