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left

Copyleft即著佐權,是補充輔佐著作權不足的著作權授權,其特點是利用現有著作權體制來挑戰該體制。

概念起源

著佐權(Copyleft)著佐權(Copyleft)標誌是一個由自由軟體運動所發展的概念,是一種利用現有著作權體制來挑戰該體制的授權方式,在自由軟體授權方式中增加著佐權條款之後,該自由軟體除了允許使用者自由使用、散布、改作之外,著佐權條款更要求使用者改作後的衍生作品必須要以同等的授權方式釋出以回饋社群。
著佐權,是補足/輔佐著作權(Copyright,著作權)不足的著作權授權。它的授權方式與著作權並不相同。另有譯為“反著作權”、“著作權屬左”、“佐版”、“著作權所無”、“著作權左派”、“公共著作權”或“版責”,但這些譯名有其意義上的偏差,因為Copyleft雖然與常見的著作權模式不同,但不應該是反對著作權的基本體制。
Copyleft是將一個程式成為自由軟體的通用方法,同時也使得這個程式的修改和擴充版本成為自由軟體。提出並使用Copyleft觀念的是GNU計畫,具體的發布條款包含在GNU通用公共許可證、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和GNU自由文檔許可證里。

授權方式

“著作權”﹝Copyright﹞的概念是為了限制他人任意使用創作物的自由。Copyleft則是為了保護這種自由而定義的概念:它允許他人任意的修改散布作品,惟其散布及修改的行為和作法,亦限定以Copyleft的方式行之。
Copyleft作品是有著作權的;但它們加入了法律上的分發條款,保障任何人都擁有對該作品及其衍生品的使用、修改和重新發布的權力,惟前提是這些發布條款不能被改變。
Copyleft不同於傳統的公共領域﹝publicdomain﹞。因為公共領域的作品,任何使用者雖然都可以使用,但可以不回饋變成已用;而Copyleft作品的使用者若不按Copyleft的許可證要求保持同樣的授權條款,並將更改的版本回饋社群的話,就是違反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
Copyleft授權許可有時被認為具有“傳染性”,因為任何從Copyleft許可衍生出的作品也必須是遵守Copyleft許可的規定。“傳染性”雖然帶有貶義,但是這與病毒的傳染並不相同,因為病毒的傳染是通過不為用戶所知道的途徑傳播的;Copyleft則是公開透明的。
[編輯本段]常用著佐權協定
比較有名的有:GNUGPL(GeneralPublicLicence,通用公共許可證,常用於軟體作品)、CC(CreativeCommons,創作共用,常用於媒體作品)等。

常見寫法

(1)﹝作品名稱﹞著作權沒有,翻印不究。但請協助改進本作品。
(2)Copyleft!<年份>,<所有者>。著作權部分所有,遵循<某種著佐權協定>授權使用。

常見開放作品與實體

開源作業系統Linux(此為其核心)及N種發行版和一系列的開源軟體,由FSF的GNU計畫等支持和維護,遵循GPL許可協定。如今許多知名廠商已經加入開放/源運動並成為重要支柱,如IBM、Google、Apple等。隨著智慧財產權的普及,微軟的Windows盜版逐漸變少,Linux是個不錯的選擇,如Debain/Ubuntu、RHL/Fedora/CentOS等,國內的有紅旗、麒麟、雨林木風、veket等。

自由軟體運動帶有高階自發的反資本主義的革命性質——論“左版”

一、“左版”產生的社會背景
從上個世紀50年代以來,國際性大資本為挽救其經濟衰退,避免全面崩潰,採用的重大新手段便是炒作和利用所謂“知識經濟”及其上層建築“智慧財產權”。
歷史地看,知識經濟的真正基礎是社會信息進化規律作用下發展出來的知識型生產力,其內容是以廣義的信息流經濟統領並部分地取代以往的物能流經濟。但生產力得以實現的社會方式是生產關係。新的知識型生產力被納入當代信息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中就成為了所謂的“知識經濟”,這種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條件下的“知識經濟”的真正含義,應該理解為通過對包括知識在內的廣義信息資源的壟斷,來搶占、控制世界市場,獲取新的壟斷利潤的經濟模式。因此這種“知識經濟”包含著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矛盾、人類信息進化的一般成果與國際性大資本特定利益的矛盾。從信息哲學的角度看,這是通過信息化加速與重新賦形的社會化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矛盾的集中尖銳呈現,並通過信息的自然抽象、自然綜合與自然方法論,使這一矛盾更加簡約、直觀、生動形象地綜合表達出來。從世界範圍來看的所謂“智慧財產權”則是這種矛盾在法權體系中的反映。
“智慧財產權”(產權,即無論採取了什麼形式的資本主義財產私有權)本身是一個矛盾:知識生產的共享和協作本性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矛盾,這種全新生產力與整個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衝突的總解決式矛盾,以及,在這個矛盾基礎上的知識生產者的善良願望與資本本性的矛盾。智慧財產權有著歷史的二重性,在早期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它起過某種(或竭力想起)保護個體知識者、生產企業和科研權益的作用——但這種作用跟資本主義早期啟蒙思想家一樣,理想願望的成份居多。隨著社會生產和科學文化發展越來越廣泛地被包容進資本主義大生產的範圍內,這種歷史地(包含歷史迷霧的)、出於保護思維勞動與生產的正當利益意願的體系,一步步演變為一種由越來越積聚的非生產性資本用以支配控制和剝削知識勞動者、進而剝削其它人的體系,它現在的主要作用就是以法權的名義把一切知識產品都納入到資本增殖的軌道中來,並且越來越被用作國際間(並層層轉形擴展為國內的)超經濟掠奪的重要工具。
但是,新生產力、社會化規律與信息進化並不唯資本馬首是瞻。知識經濟目前在生產力方面的集中代表——信息科技、尤其計算機及其網路更加突出地體現出知識的共享和協作本性,同鼓譟起來的智慧財產權所有制關係,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尖銳矛盾;而且,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綜合解決條件與趨勢。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持續地有著對霸權主義和大壟斷資本的歪理邪說與胡作非為的鬥爭;過程中,資本主義實質上得到效果是:越危機越想利用好東西,越利用自我否定越強烈。
這種鬥爭從信息技術發展與最新的“智慧財產權”熱炒的開始,就從來沒有中斷過。一篇來自澳大利亞的文章,集全面批判“智慧財產權”之大成,綜述了自1966年起至1997年的激烈鬥爭過程與理論論辯,揭示了智慧財產權熱炒中來自另一面的聲音。茲撮引該文一斑,以“開放引進”海外人士對智慧財產權的一些看法:
真正能靠自己的知識產品維生的人少之又少;(引者按:雖有暴富的“知識明星”,且其中一些也確有知識與貢獻,但這不是“智慧財產權”的益處,而是大資本操縱“智慧財產權”的險惡。)
“智慧財產權”概念是含混的,名義上是“知識生產者的權利”,實際上往往不是這樣。著作權的擁有人越來越不是原創者個人,而是資本機構與法人,即成為了資本的權利;
著作權抓“小盜”,卻實施一些“制度化的剽竊”,竊掠弱勢個人、團體、民族和地區的知識與思想;
著作權的建立從一開始就忽略了知識產品必然是社會產品這一重要事實,帶有天生的"硬傷";
著作權體系越來越來演變為壓制知識與思想創造的工具,同時又導致大量偽知識和謊言。因此,智慧財產權不是合理的正當的。(注)
在盲目地熱炒“智慧財產權”的潮流中,布賴恩?馬丁的這一反思,當可提供一劑涼藥。
然而,正當霸權試圖挾“智慧財產權”以令世界之時,一支幹實事的奇兵——自由軟體運動襲入後院。這一運動是前期及同期各領域反“智慧財產權”運動的繼承者、呼應者和高端領域中成效卓著的實踐者。這一運動出現在信息產業的核心部分——軟體領域是一點也不奇怪的。正是在這一領域,新形態生產力更加革命的本質與傳統的產權關係發生了最尖銳的衝突。運動的組織機構——“自由軟體基金會”不僅發起了自由軟體運動,更從觀念到實踐上完整地創立了一種新型的“智慧財產權”——“左版”(注)。
二、什麼是“左版”
1.左版名稱
“左版”這個概念來自一個生造的新詞—copyleft,是自由軟體運動的發起人理察?斯多爾曼從一個友人那裡接用過來的(這位友人在致斯多爾曼的一封信的信封上,針對“右版〔著作權所有〕,所有權利補充保留”,寫下了“左版,所有權利被顛覆”)。從這個詞的英文原形來看,是故意造出來與“著作權”(copyright)唱對台戲的(注),帶有明顯的黑客反叛風格。斯多爾曼從這個詞表面的戲謔中,領悟出了深刻的內涵,將其作為發行自由軟體的基本概念使用,並通過《什麼是左版?》(注*)等文章,賦予這個詞以更加豐富的內容,使這個概念實際上成為自由軟體運動新型著作權觀念的總名稱。
作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的Copyright,人們早已熟悉,其字面意思為“複製權”,引入中國時譯為“著作權”。按照對稱的翻譯方式,與copyright對立的copyleft可譯為“版傳”、“版讓”等,但都不易表達其深刻含義。有人譯為“著作權所無”,並不恰當,因為自由軟體運動並沒有簡單地放棄著作權;也不能精確反映左版與盜版的區別和自由永無衰減地傳遞的意思(詳後文)。還有人譯為“反著作權”(注),體現出了這個概念的反叛精神,但依然意猶未盡。
從我們課題研究的哲學和社會歷史角度,我們主張把copyleft這個詞工整對稱地譯為“左版”。這不僅因為在copyright和copyleft兩個詞中,詞素-right和-left分別也有“右”和“左”的意思,更因為這兩個辭彙事實上分別代表著兩種對立的社會體制和立場。在接受“Linux世界”雜誌的一次採訪中,斯多爾曼在談到主張在軟體領域引進專利制度的人時,就把他們稱為“右翼”(注*)。我們認為,在copyleft這個辭彙戲謔、嘲弄的形式下面,反映著斯多爾曼嚴肅的、具有深刻反叛性質的政治理念。“左版”這個譯法最能表達出這個概念的深刻的社會意義、鬥爭性、時代性和行業套用性。
左版的簡要含義可以理解為“著作權自由,化私必究;著作權公有,私化必究”(注)。把copyleft譯為“左版”後,其名詞性增強。但仍然可以根據中文豐富的語法遺產把它用如動詞。我們可以說“這是左版”,但也可以說,“使某軟體成為左版、左版這個軟體、把這個軟體左版化”等等;特別需要強調具體動作時,也可以用“自由複製”等表達來替代這個詞。
但是這樣一來,“著作權”(copyright)一詞就將自然地、更顯露實質地具有了“右版”的意思,來與“左版”對稱。
2.左版釋義
由於左版這個名稱鮮明而集中地表示了與右版的對立,它就成為自由軟體運動的一面旗幟,在這面旗幟上寫著自由軟體運動的社會理想、自由軟體本身的行業規範以及實現理想的鬥爭方式和策略。
自由軟體運動的社會理想可以簡要地用自由的信息共享來概括,但這個理想又包含了豐富的內容,包括:“時代轉換:物料‘守恆’時代的過時與數字式複製時代的來臨”,“著作權從歷史沒有到出現到苛惡再到弱化乃至沒有的歷史遞歸過程”,“軟體的公權、復用與共享”、“自由、協作、開放、貢獻”、“反對軟體產權壟斷對用戶及計算機事業的限制”以及“從技術出發改造社會,關心人類長遠利益,讓人類生存的社會狀態更美好”等等。而這些理想在目前的基本載體就是自由軟體。
左版又是自由軟體的行業規範,斯多爾曼稱為“左版自由軟體”(copyleftfreesoftware)。在廣義的自由軟體運動中分化和發展出來的多種不同層次的自由軟體中,“左版自由軟體”是最徹底地與商業性私有軟體對立的自由軟體(注)。自由軟體基金會在不同程度上有分寸地支持一切能夠推進自由的軟體類型,但最提倡的規範是“左版自由軟體”,因為只有左版自由軟體最完整、最徹底、最可操作地體現了自由軟體運動的社會理想。
左版更是實現自由軟體運動社會理想的基本策略。這一策略的核心就是用左版來保護和實施的自由軟體並打擊右版,並逐漸全面清除右版。
3.現實策略:右版而左版
copyleft不是簡單生硬地否定著作權。斯多爾曼作為一個對傳統著作權具有明確反叛精神的黑客,是很願意直接放棄著作權的。他在《什麼是左版?》中寫到:“使一個程式成為自由程式的最簡單方法就是把它無著作權地放到公共領域(publicdomain)”。他認為軟體應該象空氣一樣為大家所自由地取用。如果有這樣一個自由取用軟體的公共領域,乃至一個可以自由取用一切知識產品的公共領域,那正是自由軟體運動的鬥爭目標。但是,“僅僅有理想是不行的”(注)。
一個明顯的問題是,在“現行系統”下,如果一部分人願意放棄著作權,把軟體無償地供給社會使用,這裡就會產生兩個問題。一是這些人靠什麼來生活?關於這個問題,斯多爾曼的主張是,自由軟體的本質在於自由,而不在於價格。自由軟體的編寫者可以用自由軟體來獲取生活來源(並以此為限),甚至構想讓軟體事業的主要部分成為國有公共事業(注*)。值得注意的是,斯多爾曼這類知識生產者離開私權體制將會餓死的問題視為偽問題,是一個錯誤的預設;他還認為這一問題涉及到壟斷資本機構的人才競爭,高薪超高薪是破壞軟體生產力,程式設計師不是會不會餓死的問題,而是奢侈消費是否正當的問題;他還驚人的提出,如果“金領程式師”生活有某種下降,也不是什麼不可思議的事情,他們可以跟售貨員收入相同——而實際上肯定會高。第二個問題是,某些人把無償或有償獲得的自由軟體稍加修改,就冠上自己的名字,或對修改了的部分申請個人專利,或對修改部分甚至整個程式進行加密等等,這樣就會使自由軟體的自由性質在此終止。
為解決此問題,為了防止資本機構對自由軟體進行專利性或壟斷性的化私行為與利用,也為了防止盜版這種本質上依附於現存制度的行為混雜於自由軟體運動中,干擾並損害自由軟體運動,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提供保障:
1.要使自由軟體的自由權益、自由性質和自由精神無衰減地傳遞、延續和擴展,就需要為自由地複製、修改、再分發這三個基本環節提供保障。
2.要使包括右版軟體在內的各種軟體能夠便利、合法地加入左版從而成為自由軟體提供保障。
這兩個方面的保障,一是保障自由軟體本身的持續發展,二是保障其他軟體向自由軟體的轉化。這兩個方面就是要使自由軟體不斷發展和擴展,最後實現自由軟體運動的直接理想:讓所有軟體都成為自由的。
實現這一目標不能單靠理想和道德說教,自由軟體運動需要從現存的社會制度中獲得一種強制力,使自由軟體的發展和擴展成為一個合法的過程。資本主義在歷史上表現過巨大進步性(其中也攜帶了超越資本主義本身的東西),而且無論出於何種目的。
於是,在左版這面旗幟下,自由軟體運動形成了一種用現行的法律體制和觀念來保護自由軟體的途徑,用傳統的右版形式(!)推行左版。用小心謹慎的策略來保護一種具有徹底顛覆性質的新生事物、並使其具有現實可行性。
斯多爾曼的辦法是:既然私權軟體可以用著作權來奪走用戶的自由,那我們也可以用著作權來保衛用戶的自由。“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把“右版”顛倒成“左版”的原因。”(注)。斯多爾曼的另一句話則更形象地表達了這種“奪過鞭子揍敵人”的策略:“要‘把一個程式變為左版’,首先需要把它‘變為右版’,然後我們附上(額外的)發布規定,使這些規定成為法律武器,好讓每個人有權使用、改進和再發布程式的原始碼或其它派生於該程式的程式,但條件是上述發布規定本身不能被改變。這樣,代碼(或程式)和自由就成為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了。”(注)
這就是一種新型的合法鬥爭。由於自由軟體運動的中堅力量—自由軟體基金會在對待所謂智慧財產權問題上的徹底態度,由於運動的領袖人物斯多爾曼還連帶地對相應的私有制採取了懷疑的態度(注),由於斯多爾曼明確地把他發動的GNU軟體工程看作一場旨在改造社會的工程(注),這種合法鬥爭策略,就具有了更加深刻得多的含義。也就是說,這是一種在具有徹底性的宏遠目標指導下的鬥爭策略,而不是一種單純的生存技巧。這一點,對於區分自由軟體運動各派,是很重要的。而且,這也是斯多爾曼明確意識到了的,他在許多文章和講話中都反覆強調自由的目標高於市場的占有率。
左版是一個總原則,為了在實踐中按照上述合法方式貫徹左版總原則,自由軟體基金會精心設計出了一個加以精確規定的正式法律文本,——GNUGPL。左版與GPL是內容及其法律形式,一般原則和具體措施,綱領性概念與實施方案的關係。
GPL——左版合法的實踐綱領
GNUGPL是自由軟體基金會發布的一個軟體授權許可證,全稱是《GNU通用公共許可證》(GNUGeneralPublicLicense)(注),本文簡稱為GPL。這是一個關於自由軟體複製、修改和發布的著作權形式的規則體系。
很明顯,作為一個法律文本,GPL本身必須是合法的,並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法律效力就體現在許可證這種法律形式中。許可證是著作權授權書,是一種契約法,也就是不需要通過國會立法程式,而只需要由平等的個人或法人雙方的共同同意來建立的法律關係,國家政權則作為這種法律關係的後盾。許可證以著作權所有者的著作權聲明為合法性的來源,以契約的方式建立著作權所有者和產品與服務接受者的法律關係。只有遵循許可證規定的條款,接受者才能合法地使用產品。
作為一種法律文本,GPL邏輯嚴密,體系完整,嚴密周全,是自由軟體實踐經驗的高度總結。GPL有基本原則相同的新舊版本。另還有一個適用掛接型內容、自由度上稍有變通、一般不推薦使用的《較小適用範圍的(或:輕型的)GPL》版本(GNULesserGeneralPublicLicense)。本文根據GNUGPL第二版(1991)文本進行分析。它的正式有效的合法套用形式是英文版,其它語言的翻譯文本均被聲明不具正式法律效力,但有助於認識理解GPL。
GPL共分為三個部分:序言部分;具體條款部分(主體部分)以及使用說明與示例部分。限於文章篇幅,對這一部分的論述我們只能在另外的文章中進行(注釋,參見……),這裡只簡要地概括一下GPL的主要內容。
(一)序言部分。序言部分規定了GPL的宗旨,關於“自由”的定義,自由軟體用戶的權利和責任,GPL保護自由的兩條基本措施、關於沒有擔保的聲明以及對軟體專利的鮮明態度。序言部分的第一行就開宗明義規定了GPL的宗旨:
“大多數軟體許可證的用意在於剝奪您共享和修改軟體的自由。相反,GNU通用公共許可證全力保證您共享和修改自由軟體的自由——保證自由軟體對所有使用者都是自由的。”
這個立場鮮明的“相反”,說明了GPL新著作權的實質和化右版為左版的方法:具有相同的有強制力的合法規定形式,但規定的內容完全相反。
序言部分指出,自由是一種精神,而與價格無關。GPL套用者有權選擇是否收取服務費用。GPL確保自由軟體使用者有自由地發布、獲取原始碼(見後文對開放原始碼部分論述)、修改、截取其部分而生成新的自由軟體的自由,而且確保使用者知道他擁有這些權利。這種對具體自由的確保,正是傳統右版感到不可思議和最不願意實行的。右版的目的正在於規定不得再發布、不得“窺探”機密、不得對原始程式進行修改與截取。
然後,GPL提出了總的權利保護和責任義務:禁止剝奪或要求放棄上述自由權利。但如果修改了自由軟體或發布了複本,則GPL的規定就轉化為責任。很明顯,套用者除了享受多種自由外,只有一個責任:無衰減地傳遞自由。這個責任就是一旦發布複本(無論收費還是免費),GPL的一切權利必須給予該軟體後續接受者。這完全不同於右版的“到此為止”法則。
接著GPL表明採取兩項措施來保護自由軟體獲得者的權利:
1.“用著作權來保護[自由]軟體。”
2.“向您提供本許可證,賦予您複製,發布和修改本軟體的法律許可。”
這是GPL貫徹左版總原則的點睛之筆。GPL的基本目的就是用合法方式,用傳統著作權的形式,從產品本身和套用主體兩方面全面保護自由軟體的自由——自由的複製、分發與修改。借瓶換酒,“依法治版”,以右版的契約授權形式,顛倒右版的內容。說它合法也好,說它利用法律來衝擊同樣合法的右版也罷,它只聲明合法地“公平競爭”,GPL條文整個體現了這種精妙的、謀皮換體與脫胎換骨的利用方式。這是它處處表現出的實施精義,也是理解GPL實質的關鍵。
序言特別聲明了不對軟體的套用後果提供擔保(在GPL的其它部分也有重複強調),這既是行業尤其右版的慣例,更是GPL這個新生事物小心謹慎的自我保護。此一問題還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餘地,但超出了本文的範圍。這裡只想指出:由於自由軟體的開放性,其缺陷的發現與修正是最容易的,自由軟體的高質量和易維護性是公認的事實。另外,GPL全面貫徹了一種以使用價值為主要目的,滿足套用,全面保護與方便“消費”的真誠態度。與右版把消費者視為利潤實現的工具——“因為讓我發財,所以不得已感謝與保護消費者”不同,左版及GPL表現了平等、協作、交流貢獻、滿足需要與愛好,和徹底的消費導向的風格與態度。GPL體現了真正的最有質的意義的消費保護,GPL下的使用主體有最大的選擇權和知情權,是使用價值的享受主體,而不是利潤實現的客體。
(二)具體條款規定部分。計13條。分別對GPL的適用對象和範圍(第0款)、簡要的使用方法(第1款)、程式的修改(第2款)、源碼開放(第3款)、警告性規定(第4、5款)、GPL自動生效和不能修改(第6款)、GPL與其他法律衝突時的解決方法(第7款)、國際傳播問題(第8款)、新版本問題(第9款)、遵循其他許可證的軟體的連入問題(第10款)、沒有擔保的聲明(第11、12款)等方面進行了完整、嚴密的規定。通過各種契約條款的規定,體現出自由軟體運動的一些重要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原則是通過契約條款來保證和保持自由軟體的自由性質,使其能夠在時間上保證延續,在空間上不斷擴大範圍,從而使自由軟體最終能實現其目的:讓所有的軟體都成為自由軟體。同時,這些條款又充分注意到了自由軟體所處的市場經濟及私有制度的環境,注意到了,自由軟體(暫時)只能在與其他私有軟體和各種類型、層次的半自由軟體共存的社會條件下發展自己,所以,需要靈活地處理與這些不同類型軟體的相互關係。各條款很好地把原則的堅定性(保持和擴展自由軟體的自由性質)和策略的靈活性(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與其他類型的軟體搞“統一戰線”)結合了起來。
(三)結尾部分。結尾部分是一個在多種情況下使用GPL的示例樣本。只需照樣填空即可。在此我們只指出其中一個有趣的對比:在示例樣本的開頭,照例要求註明“著作權所有”的聲明,但在結尾部分卻建議“如果需要,您應該取得您的上司(如果您是程式設計師)或您的學校簽署放棄程式著作權的聲明。”前面的“著作權所有”聲明,如本文已經分析過的,是為了用傳統的著作權來合法地保護自由軟體,後面的“放棄著作權”,則是要使其改嫁GPL著作權,即左版。所以,前後雖然在形式上是相反的,但實質都是為了使傳統著作權(右版)轉化為新型的著作權(左版)。

關於左版的思考(左版的意義)

迄今為止,左版是成功的。
左版促進了軟體技術。左版軟體為軟體開發和普及作出了巨大貢獻,GNU/LINUX是最好的證明,加入GPL的自由軟體越來越多,涵蓋各個方面,甚至出現了研究分形和生物基因等前沿科技方面的自由軟體。
左版的自由複製、低價格以及迫使商業軟體降價等,讓尚不富裕的地方和人士有了享用軟體運用電腦的機會,在任何大學,你都能看到愉快地使用自由軟體的、莘莘學子及他們的老師——這僅僅是很小的例子。左版造就了低成本高效益採用電腦技術,並通過信息技術進而改造傳統產業可喜局面,世界上一些國家的很多大型項目也採用左版軟體。
左版影響了整個IT領域。主要由於左版、GPL及其下的產品,自由軟體世界蓬勃擴大,出現了各種與自由軟體結盟的團體,出現了溫和改良、影響巨大的“開源軟體”,連大型商業軟體公司也不得不關注自由軟體,不得不降價,不得不搞開源。出現了專銷自由軟體的大型上市公司。硬體公司也參加進來——有贊助自由軟體的,有預裝自由軟體的。
左版和GPL不僅傳播了或免費或便宜的優質軟體,保護了開發與使用的權益,而且它傳揚著一種更高的精神文明,表現出一種追求理想、關心社會、開發智慧、協作貢獻及英勇頑強的精神。
左版的發展與資本主義的滅亡有密切關係。在本質上,左版提出的社會目標是不局限於軟體著作權體系的改革的。
左版的意義是廣泛而深刻的。這裡,我們只能簡要談談部分有關看法(有些分析將在其他文章或專著中表述)。
左版的意義首先在於,它在傳統著作權體系中衝破了一個缺口,使人們第一次可以認識到,著作權體系(乃到整個智慧財產權,進而全部資本主義財產私有權)不是天經地義的,而是包含了矛盾的,並且是可以變革的,甚至已經被左版在信息高端有效地變革著。我們可以從斯多爾曼的各種論述和演講中概括出,這種矛盾就是傳統著作權體系的私有性質和信息的社會化共享要求的矛盾。斯多爾曼的這種認識是對當今信息化時代的客觀現實的反映,自由軟體運動正在成功地證實著這種認識的正確性。
但左版的意義又不僅僅局限於軟體著作權領域,實際上它可以合邏輯地推廣來理解其他非軟體知識產品領域。GPL許可協定本身雖然只是一個軟體許可協定,但是其條文可現成地用於其他領域(注)。隨著信息共享客觀要求的發展,各領域也可以有自己的GPL。海外一篇有代表性的文章(注)則明確認為,左版精神適用於全部智慧財產權領域,而不限於軟體。這是因為,信息共享的道理是相通的(斯多爾曼較為科學地考察了著作權的歷史和諸方面,認為著作權大致分為三種,功能性的不應該有著作權,美學性的應保留修改權等,隱私性的如日記等應保留更多權利;而名譽權是應該保留的。報酬可以有市場機制、社會付酬機制、國家付酬等)。斯多爾曼也曾寫過一篇微型的社會幻想小說,表達了一種一般的知識共享的理想(注)。這種一般的信息和知識共享的理想首先在軟體領域產生出來(注),是由於計算機技術的高速發展,使信息與所有制的衝突在軟體領域表現得更猛烈一些罷了。而隨著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及其在生產和生活中占有更重要而普遍的地位,這種信息、知識與所有制關係的衝突必然會從軟體領域擴展到其他領域。事實上,這種衝突在其他領域也已經是事實。隨著信息複製的越來越容易,隨著一些知識產品被複製到網際網路中,著作權糾紛越來越多;網際網路中的隱私權侵犯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人類基因的一部分,一些開發中國家的動、植物基因的一部分已經被一些跨國公司申請為專利,等等,這些現象最終會在非軟體領域激化信息、知識共享要求與所有制的衝突,必然導致和發展全面信息共享的社會要求。
進而言之,信息共享也與全部資源共享相關。如果軟體共享了,計算機還可以長期被私有獨占嗎?全部網路設備呢?如果知識共享了,套用知識來開發資源的活動及其所使用的工具體系還能長期被私有獨占嗎?事實上,網際網路中已經出現了許多硬體資源共享團體,其中最突出的一個團體名為OpenCorse。他們主張在網際網路上公布包括晶片在內的計算機硬體設計資源,例如各種設計方案、圖紙之類,以便全球共享,而且已經付諸實施。儘管這還遠遠不是共享計算機,更不是共享各種機械設備,但它讓我們看得見信息共享的理念已經在向全面資源共享推進。如果我們再考慮到,信息和廣義的軟體資源在整個資源中所占比重正在變得越來越大(注),那么我們就可以更加明顯地看到這種共享範圍逐漸擴大的深刻意義了。
但我們需要回過頭來分析一下維納。維納的問題在於,他只注意到了信息共享的技術本性,而完全不了解信息共享的社會障礙。信息共享的技術本性的展開,同時又是一個社會歷史過程,而社會歷史過程比技術過程複雜得多。在軟體領域產生出左版,就說明信息技術發展中提出的信息共享問題,需要通過著作權這種社會關係的變革來推進。斯多爾曼在一次接受訪談時談到,他就是要通過GNU軟體技術工程來改造社會(注),說明他已經觀察到技術革命與社會改造的密切關係。但這種關係要比斯多爾曼已經看到的還要深刻一些。斯多爾曼在致本文作者的一封信中曾談到,他發動的自由軟體運動並不以反對資本主義為目標。但是,要實現信息和知識共享的理念,不從整個現存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來進行分析和實施社會改造,是不可能徹底的。其實,我們從斯多爾曼的許多言論中,特別是從自由軟體運動本身的實踐中也可以看到,自由軟體運動正是當代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的自我否定因素,是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整體變革相關的,儘管這些是斯多爾曼自己沒有意識到的。
因此,我們認為,左版和整個自由軟體運動的更深刻的意義在於,它是資本主義基本矛盾在當代最新技術成果和社會進化條件下的反映,並且正在現實地推動資本主義的變化。不管自由軟體運動的自我意識如何看待自己,左版在本質上對傳統著作權體系的否定,是觸動了資本主義所有制體系和法權體系的一方面,意義極為重大。而整個自由軟體運動的實踐則從多方面觸動著資本主義制度。自由軟體運動帶有高階自發的革命性質,一方面它的很多激進主張,如果稍加推演,實質是否定資本主義制度的;另一方面,它的主張有矛盾,混合著多種觀念、願望、理想,但實踐比較有力,鬥爭性極強,在自由追求上不妥協(例如與開源派的爭論)。
儘管在有效地前進,左版的世界距離它的理想還有距離,受到攻擊和壓力也很大,它的前途肯定有曲折和分化。按斯多爾曼的說法,自由軟體的最大的根本性威脅在於美國國會立法取消自由軟體,因此自由軟體基金會也非常寄希望於美國政府立法保護自由軟體;這種威脅已有端倪,而這種希望尚待效果。這些鬥爭的新發展可以參看斯多爾曼的文章《對著作權的歪曲》,在有些文章中,斯多爾曼認為,如果自由軟體受到了關鍵性的打擊,那就需要起來戰鬥(注*)。但不管左版的前景是壯麗還壯烈,它作出的貢獻都已經是一筆寶貴財富。在右版獨行的數百年間,左版“萬馬齊喑叫一聲”(《毛澤東詩詞?七絕劉蕡》,中央文獻出版社),以其堅強的原則和精妙的策略,帶給信息技術一股新風,帶給信息社會長遠的啟示,為社會化通過信息化加速並變革資本主義私權“現行系統”的現實趨勢研究與實踐提供極有益的參考和營養。

What is Copyleft?

Copyleftisageneralmethodformakingaprogram(orotherwork)free,andrequiringallmodifiedandextendedversionsoftheprogramtobefreeas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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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heGNUproject,ouraimistogiveallusersthefreedomtoredistributeandchangeGNUsoftware.Ifmiddlemencouldstripoffthefreedom,wemighthavemanyusers,butthoseuserswouldnothavefreedom.SoinsteadofputtingGNUsoftwareinthepublicdomain,we“copyleft”it.Copyleftsaysthatanyonewhoredistributesthesoftware,withorwithoutchanges,mustpassalongthefreedomtofurthercopyandchangeit.Copyleftguaranteesthateveryuserhasfree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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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weexplaintotheemployerthatitisillegaltodistributetheimprovedversionexceptasfreesoftware,theemployerusuallydecidestoreleaseitasfreesoftwareratherthanthrowitaway.
Tocopyleftaprogram,wefirststatethatitiscopyrighted;thenweadddistributionterms,whicharealegalinstrumentthatgiveseveryonetherightstouse,modify,andredistributetheprogram'scode,oranyprogramderivedfromit,butonlyifthedistributiontermsareunchanged.Thus,thecodeandthefreedomsbecomelegallyinseparable.
Proprietarysoftwaredevelopersusecopyrighttotakeawaytheusers'freedom;weusecopyrighttoguaranteetheirfreedom.That'swhywereversethename,changing“copyright”into“copyleft.”
Copyleftisawayofusingofthecopyrightontheprogram.Itdoesn'tmeanabandoningthecopyright;infact,doingsowouldmakecopyleftimpossible.The“left”in“copyleft”isnotareferencetotheverb“toleave”—onlytothedirectionwhichistheinverseof“right”.
Copyleftisageneralconcept,andyoucan'tuseageneralconceptdirectly;youcanonlyuseaspecificimplementationoftheconcept.IntheGNUProject,thespecificdistributiontermsthatweuseformostsoftwarearecontainedintheGNUGeneralPublicLicense(availableinHTML,text,andTexinfoformat).TheGNUGeneralPublicLicenseisoftencalledtheGNUGPLforshort.ThereisalsoaFrequentlyAskedQuestionspageabouttheGNUGPL.YoucanalsoreadaboutwhytheFSFgetscopyrightassignmentsfromcontrib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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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GNUFreeDocumentationLicense(FDL)(availableinHTML,textandTexinfo)isaformofcopyleftintendedforuseonamanual,textbookorotherdocumenttoassureeveryonetheeffectivefreedomtocopyandredistributeit,withorwithoutmodifications,eithercommerciallyornoncommerci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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