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信息
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依照下更步驟使用A-Tick:
1、產品執行ACAQ技術標準測試
2、向ACA登記使用A/C-Tick
3、填寫“符合聲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並和產品符合記錄保存一起
4、在通信產品或設備上貼上有A/C-Tick標誌的標識(label)
5、銷售給消費者 A-Tick僅適用於通信產品,電子產品多半是申請C-Tick ,不過電子產品如果申請A-Tick,則不需另外申請C-Tick 。
注意事項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來/紐西蘭的EMI申請合併;如果產品要在這二國銷售,下列檔案在行銷前必備齊,以備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紐西蘭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當局隨時抽查:
1. 測試報告 - 必須由 NATA 或與 NATA 互認之認證機構,如 NVLAP 或 A2LA 認可的實驗室核發才有效,否則要求樣品送測機率非常高。
2. "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 - 必須由澳大利亞/紐西蘭公司或進口商簽名負責 。
3.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 -必須由澳大利亞/紐西蘭公司或進口商簽名負責。 簽名負責之廠商,有責任確保銷售之產品仍符合EMI方面的規定。
4. 原始之設計圖稿及規格書(如:線路圖、方塊圖、User's Manual 和 Service Manual 等)。
5. 敘述製作時之生產檢查程式,以確保 EMI 特性之維持。
6. 任何會影響到 EMI 的變更敘述和必要之測試記錄。
認證周期: 1-2周.
C-Tick標誌旁必須按規定標上澳洲供應商的信息,以便ACA在市場上抽檢產品時能有效地追溯到為該產品EMC負責的供應商。信息的標識包括四方面的內容:
1.澳洲供應商的註冊名稱與地址。
2.澳洲公司註冊號(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ACA頒發給澳洲供應商的號碼。
4.產品在澳洲市場上使用的澳洲註冊商標。
C-Tick順序標籤 無線電通信設備或者特別的電的和電子的設備必須符合相關的標籤布告要求,否則不能出售或者供應到澳大利亞 The C-Tick是一個順序標籤,它適用於下面的標籤布告所覆蓋的物料項目
1. 無線電通信(順序標籤附帶發射)布告2001簡要說明符合EMC調整過的安排
2. 無線電設備(順序標籤)布告No. 1 1996來顯簡要說明無線電通信的服從調整的安排
3. 無線電通信(順序標籤-電磁輻射)布告2003簡要說明服從EMR調整安排
EMC調整安排下,是在產品供應到澳大利亞之前必須在該產品上貼上順序標籤。 它同樣也是必須符合電磁輻射(EMR)規則的非無線電通信產品的順序標籤。 對於電信產品,EMR被A-Tick順序標籤覆蓋. C-Tick上順序標籤必須有可以識別供應商的供應商信息。 該信息也許採取由ACA頒發的供應商編碼,澳大利亞公司的編號或者在相關的標籤布告中詳述的其他表格 可以在ACA網站上獲得更多的關於使用C-Tick mark的信息
澳大利亞的EMC體系把產品劃分為三個級別,供應商在銷售級別二、級別三產品前,必須在ACA註冊,申請使用C-Tick標誌。
級別一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低的產品,如手動開關、簡單的繼電器、單向鼠籠式電感電機、電阻等。對級別一的產品,供應商必須簽署符合性聲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級別一的產品可以自願申請C-Tick標誌,但是供應商在選擇使用該標誌後,在提供符合性聲明和產品描述書的同時,還要提供符合性記錄,以證明聲明中所描述的產品已符合了相關的EMC標準。測試地點不作要求,允許內部測試。
級別二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高的產品,如開關電源、電焊機、調光器、大部分的家用電器等。供應商除了必須簽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外,還要提供按相關標準進行的測試報告,如果沒有相關標準,則需要提供技術結構檔案,測試地點不作要求,允許內部測試。
級別三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極高的產品,即CISPR11與CISPR22覆蓋的產品。目前,通信終端產品仍就包含在此範圍內,但是從2003年11月7日起,終端產品將被劃分到級別二產品中。供應商除了必須簽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外,還要提供由認可的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同時還要出具由QSM認證機構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