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le B/L
過期提單(Stale B/L) ”二是指提單晚於貨物到達目的港,這種提單也稱為過期提單。
介紹
過期提單(Stale B/L)
說明
過期提單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口商在裝船後延滯過久才交到銀行議付的提單。按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四十二條規定:“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銀行將拒受在運輸單據簽發日期後超過21天才提交的單據。在任何情況下,交單不得晚於信用證到期日。”二是指提單晚於貨物到達目的港,這種提單也稱為過期提單。因此,近洋國家的貿易契約一般都規定有“過期提單也可接受”的條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