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英文名稱是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它是為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結構、設備和性能等方面規定統一標準的國際公約。

名詞解釋

根據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所屬船舶須經本國政府授權的組織或人員檢查,符合公約規定的技術標準,取得合格證書,才能從事國際航運。現行生效的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4 年SOLAS 公約)是由國際海事組織(IMO)於1974 年11 月1 日召開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會議通過的,並於1980 年5月25日生效。

公約背景

1912年發生了“泰坦尼克”號客船碰撞冰山而沉沒的事故(見“泰坦尼克”號海難)。在英國政府倡議下,1913年在倫敦召開了第一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並於1914年 1月20日制定了第一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公約的主要內容涉及船舶構造、分艙、救生和消防設備、無線電通信、航行規則和安全證書等方面。公約只適用於載有12名旅客以上的船舶,但一直沒有生效。1929年召開了第二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會議於5月1日通過了《1929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它較1914年公約提出了更為詳細、具體的要求,但未生效。第三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於1948年召開,通過了《1948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公約於1952年11月19日生效。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現改稱國際海事組織)於1960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在倫敦召開了第四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在1948年公約的基礎上制定了《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公約規定了各項船舶安全證書。公約於1965年5月26日生效。  
1974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海協在倫敦召開第五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在對《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的基礎上,制定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其主要內容涉及船舶檢驗、船舶證書、船舶構造、消防和救生設備、航行安全、無線電設備、穀物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等許多方面。其技術規則部分,與1960年的公約相比,主要增加了油船消防安全措施,為救助目的使用的無線電話裝置,為避碰應配備雷達等電子助航設備,採用新的散裝穀物規則等。公約於1980年5月25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共有81個締約國。中國政府於1980年1月7日核准了這一公約。  
1978年2月6日至17日,海協在倫敦召開了國際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會議,會議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8年議定書》,在檢驗發證、操舵裝置、雷達、惰性氣體裝置和證書格式等方面提出了補充要求。此議定書是一個獨立檔案,於1981年5月1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49個國家參加此議定書。中國政府於1982年12月17日加入此議定書,議定書自1983年3月17日起對中國生效。

具體內容

總目錄 
第一部分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條款..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條款..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 1988年議定書附則的綜合文本 
第I章總則 
第II-1章構造.. ─結構、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 
第II-2章構造.. ─防火、探火和滅火 
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 
第IV章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V章航行安全 
第VI章貨物裝運 
第VII章危險貨物的載運 
第VIII章核能船舶 
第IX章船舶安全營運管理 
第X章高速船安全措施 
第XI-1章加強海上安全的特別措施 
第XI-2章加強海上保全的特別措施 
第XII章散貨船安全附加措施 
附錄證書 
第二部分 
附屬檔案1 A.883(21)決議:全球統一實施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 HSSC) 
附屬檔案2要求船上具備的證書和檔案 
附屬檔案3 SOLAS公約締約國會議通過的決議清單 
附屬檔案4 SOLAS公約第II-1章第12-2條 

修訂歷史

現行生效的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4 年SOLAS 公約)是由國際海事組織(IMO)於1974 年11 月1 日召開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會議通過的, 並於 1980 年5 月25 日生效。該公約業經兩次議定書修正:  
1. 國際油船安全和防污染會議1978 年2 月17 日通過的議定書(1978 年SOLAS 議定書),於1981 年5 月1 日生效;以及  
2. 國際檢驗與發證協調系統會議1988 年11 月11 日通過的議定書(1988 年SOLAS 議定書),於2000 年2 月3 日生效,並在1988 年SOLAS 議定書締約國之間替代並廢除1978 年SOLAS 議定書。 
此外,按SOLAS 公約第VIII 條的規定,以海上安全委員會擴大會議的形式,或以SOLAS 締約國政府會議的形式,對1974 年SOLAS 公約已經作了如下修改:  
1. 以MSC.1(xlv)決議通過的1981 年修正案,於1984 年9 月1 日生效;  
2 .以MSC.6(48)決議通過的1983 年修正案,於1986 年7 月1 日生效;  
3. 以MSC.11(55)決議通過的1988 年4 月修正案,於1989 年10 月22 日生效;  
4. 以MSC.12(56)決議通過的1988 年10 月修正案,於1990 年4 月29 日生效;  
5. 以1974 年SOLAS 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關於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的決議1  
通過的1988 年11 月修正案,於1992 年2 月1 日生效;  
6. 以MSC.13(57)決議通過的1989 年修正案,於1992 年2 月1 日生效;  
7. 以MSC.19(58)決議通過的1990 年修正案,於1992 年2 月1 日生效;  
8. 以MSC.22(59)決議通過的1991 年修正案,於1994 年1 月1 日生效; 
9. 以MSC.24(60)決議和MSC.26(60)決議通過的1992 年4 月修正案,於1994 年10月1 日生效; 
10. 以MSC.27(61)決議通過的1992 年12 月修正案,於1994 年10 月1 日生效; 
11. 以MSC.31(63)決議通過的1994 年5 月修正案,於1996 年1 月1 日(附屬檔案1)和1998年7 月1 日(附屬檔案2)生效; 
12. 以1974 年SOLAS 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決議1通過的1994 年5 月修正案,於1996 
年1 月1 日(附屬檔案1)和1998 年7 月1 日(附屬檔案2)生效; 
13. 以MSC.42(64)決議通過的1994 年12 月修正案,於1996 年7 月1 日生效; 
14. 以MSC.46(65)決議通過的1995 年5 月修正案,於1997 年1 月1 日生效; 
15. 以1974 年SOLAS 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決議1 通過的1995 年11 月修正案,於 
1997 年7 月1 日生效; 
16. 以MSC.47(66)決議通過的1996 年6 月修正案,於1998 年7 月1 日生效; 
17. 以MSC.57(67)決議通過的1996 年12 月修正案,於1998 年7 月1 日生效; 
18. 以MSC.65(68)決議通過的1997 年6 月修正案,於1999 年7 月1 日生效; 
19. 以1974 年SOLAS 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決議1 通過的1997 年11 月修正案,於 
1999 年7 月1 日生效; 
20. 以MSC.69(69)決議通過的1998 年5 月修正案,於2002 年7 月1 日生效; 
21. 以MSC.87(71)決議通過的1999 年5 月修正案,於2001 年1 月1 日生效; 
22. 以MSC.91(72)決議通過的2000 年5 月修正案,於2002 年1 月1 日生效; 
23. 以MSC.99(73)決議通過的2000 年11 月修正案,於2002 年7 月1 日生效; 
24. 以MSC.117(74)決議通過的2001 年6 月修正案,於2003 年1 月1 日生效; 
25. 以MSC.123(75)決議通過的2002 年5 月修正案,於2004 年1 月1 日生效; 
26. 以MSC.134(76)決議通過的2002 年12 月修正案,於2004 年7 月1 日生效; 
27. 以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決議1 通過的2002 年12 月修 
正案,於2004 年7 月1 日生效。新增第XI 章(加強海上保全的特別措施)的生 
效將使《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規則》(ISPS 規則)得以實行; 
28. 以MSC.142 (77)決議通過的2003 年6 月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員會在通過該修正 
案時決定,該修正案將於2006 年1 月1 日應視為已被接受並將於2006 年7 月1 
日生效,除非在2006 年1 月1 日以前,三分之一以上的SOLAS 公約締約國政府, 
或商船合計噸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該修正案; 
和 
29. 以MSC.151(78)決議(第II-1/3-6 條)、MSC.152(78)決議(第III 章和第IV 章及 
附則的附錄)和MSC.153(78)決議(第V 章)通過的2004 年5 月修正案。海上 
安全委員會在通過這些修正案時決定,這些修正案應分別於2005 年7 月1 日、 
2006 年1 月1 日和2006 年1 月1 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這些日期以前,三分 
之一以上的SOLAS 公約締約國政府,或商船合計噸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 
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這些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如被接受,將分別於2006 
年1 月1 日、2006 年7 月1 日和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1988 年SOLAS 議定書業經2000 年5 月修正案作了修正,該修正案由MSC.92(72) 
決議通過並於2002 年1 月1 日生效,且經MSC.124(75)決議通過的2002 年5 月修正案作了修正,其生效條件於2003 年7 月1 日達到,該修正案於2004 年1 月1 日生效。1988 年SOLAS議定書還經MSC.154(78)決議通過的2004 年5 月修正案作了修正。海上安全委員會在通過該修正案時決定,該修正案將於2006 年1 月1 日應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以前,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 年SOLAS 議定書締約國政府,或商船合計噸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該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如被接受,將於2006 年1 月1 日應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以前,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 年SOLAS 議定書締約國政府,或商船合計噸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該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如被接受,將於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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