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的背景原因
OHSMS產生的兩個主要背景原因之一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隨著企業規模擴大和生產集約化程度的提高,對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經營模式提出更高的要求,使企業不得不採用現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在內的所有生產經營活動科學化、標準化、法律化。包括杜邦、菲利浦在內的一些大型公司在進行質量管理的同時,也建立了與生產管理同步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這些制度和方法進一步形成了標準,並逐漸得到更多企業的認可。
產生OHSMS的另一個國際背景原因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潮流推動下出現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一體化。
早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些跨國公司和大型的現代化聯合企業為強化自己的社會關注力和控制損失的需要,開始建立自律性的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的管理制度,並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系。到90年代中期,為了實現這種管理體系的社會公證性,引入了第三方認證的原則。
OHSMS的特徵
(1)系統性:OHSMS標準強調了組織結構的系統性,它要求企業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中,同時具有兩個系統,從
基層崗位到最高決策層的運作系統和檢測系統,決策人依靠這兩個系統確保體系有效運行。同時,它強調了程式化、檔案化的管理手段,增強體系的系統性。
(2)先進性:OHSMS運用系統工程原理,研究、確定所有影響要素,把管理過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學的危險辨識、風險評價的基礎上,對每個要素規定了具體要求,建立、保持一套以檔案支持的程式,保證了體系的先進性。
(3)動態性:OHSMS的一個鮮明特徵就是體系的持續改進,通過持續的承諾、跟蹤和改進,動態地審視體系的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確保體系日臻完善。
(4)預防性:危險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是OHS管理體系的精髓所在,它充分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方針。實施有效的風險辨識與控制,可實現對事故的預防和生產作業的全過程控制,對各種作業和生產過程進行評價,並在此基礎上進行OHSMS策劃,形成OHSMS作業檔案,對各種預知的風險因素做事前控制,實現預防為主的目的,並對各種潛在的事故隱患制定應急預案,力求損失最小化。
(5)全員性和全過程性:OHSMS標準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當作一個系統工程,以系統分析的理論和方法要求全員參與,對全過程進行監控、實現系統目的。
(6)兼容性:OHSMS作為企業管理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與ISO9000和ISO14000具有兼容性,在戰略和戰術上具有很多的相同點:理論基礎相同——戴明管理理論;指導思想相同——預防為主;體現精神相同——寫所做、做所寫、記所做。在管理工作中體現了一體化特徵。
OHSMS的內容與運行模式
OHSMS的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核心內容是系統安全的基本思想,儘管各國由於實施的標準版本不一樣,標準要素排列各異,但都充分體現了系統安全管理的思想,都包含了系統應當涉及的諸要素。OHSASl8001標準(全稱為Occupation Health and SafetyAssessment Series 18001,職業安全及衛生管理體系評審的系列標準)在技術上等同於澳洲標準化組織頒布的OHSMS規範。
OHSMS一般包括7項內容:初始狀態評審、安全衛生指示方針、規劃、實施與運行、檢查與改進措施、審核和管理定期評審總結。
OHSMS的運行模式
一般狀態下OHSMS的運行,從初始狀態評審開始,依次進行到評審總結,就完成了一次循環。第二次循環的初始狀態評審將確定一個新的高於第一次循環的起點線,而第三次循環的起點線又高於第二次的…,逐次提高,持續改進。
OHSMS是企業總的管理體系中的一個子系統,其循環也是企業整個管理體系循環的一個子循環。
企業通過OHSMS不斷循環運行和改善,最終達到以下目標:使職工和其他有關人面臨的風險減少到最低程度;改善經營效果和幫助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樹立起一種負責的形象。
OHSMS的作用
1、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執行。
OHSMS標準要求組織(包括各類生產組織)必須對遵守法律、法規做出承諾,並定期進行評審以判斷其遵守的情況。另外,OHSMS標準還要求組織有相應的制度來跟蹤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保證組織能持續有效地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要求。因此,實施OHSMS標準能夠促使組織主動地遵守各項OHSMS法律、法規和制度。
2、使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由被動行為變為主動行為,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OHSMS標準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產物,它將職業安全衛生與組織的管理融為一體,運用市場機制,突破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單一管理模式,將安全管理單純靠強制性管理的政府行為,變為組織自願參與的市場行為。使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在組織的地位,由被動消極的服從轉變為積極主動的參與。許多組織自願建立OHS管理體系,並通過認證,然後又要求其相關方進行體系的建立與認證,這樣就形成了鏈式效應,依靠市場推動,使OHSMS標準全面推廣。這種自發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有利於促進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3、促進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標準與國際接軌,有利於消除貿易壁壘。
目前,職業安全衛生和環境問題逐漸成為國家社會日益敏感的話題。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把職業安全衛生和貿易聯繫起來,並以此為藉口設定障礙,形成貿易壁壘。 OHSMS標準採用統一要求,它的普遍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貿易壁壘,將是未來國際市場競爭的必備條件之一。與ISO9000、ISO14000一樣,OHSMS標準的實施將對國際貿易產生深刻影響,不採用的國家與組織將由此受到消極的影響,逐漸被排斥在國際市場之外。
4、有利於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識。
實施OHSMS標準,建立OHSMS管理體系,要求對本組織的員工進行系統的安全培訓,使每個員工都參與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同時,標準還要求被認證組織要對相關方施加影響,提高安全意識。所以,一個組織實施OHSMS標準就會以點帶面影響一片,隨著OHSMS標準的推廣,將使全民的安全意識得到提高。
OHSMS標準可以適用於所有領域和行業,如製造業、加工業等。它適用於任何組織或部門在特定的生產活動現場進行的任何活動。OHSMS標準是針對現場的職業安全衛生,而不是針對產品安全和服務安全。OHSMS標準是一套適用於進行審核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標準,其發展經歷了多個階段,對標準的解釋和理解也有所不同,因此,標準的具體實施應與組織的實際相結合,應適合組織自身的規模和技術發展水平,所以,OHSMS在不同組織的實施可能千差萬別。
OHSMS標準的審核
OHSMS標準對審核的定義為:判定活動和有關結果是否符合計畫安排,以及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實施並適用於實現組織的方針、目標的一個系統化的獨立的驗證過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審核分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
(1)OHSMS內部審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內部審核,是為了檢查與確認體系各要素的實施效果是否按照計畫有效實現,它是對體系運行是否達到了廣大的目標所作的系統的、獨立的檢查和評價,是OHSMS體系的一種自我保證手段。
(2)OHSMS外部審核:外部審核既包括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檔案的審查,也包括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活動和相關結果的審查和評價。因此,審核的對象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檔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活動及其有效性。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審核不同於安全檢驗,也不代替安全檢驗。審核與檢驗的對象不同,檢驗是針對設施、場所及其設備進行的,審核是針對管理進行的;審核與檢驗的方法也是不相同的,檢驗是全面地、逐項地進行,而審核是全面、抽樣地進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審核也不同於安全檢查,安全檢查主要是針對設備的缺陷或人的違章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則主要針對導致設備的缺陷或人的違章的原因,特別是管理上的原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審核的實質是對組織職業安全管理體系檔案及其活動的符合性的審查判斷和有效性的評價。符合性審查是檢查檔案化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公約、規則、指南和標準。有效性評價是在現場審核的基礎上,對實際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運行績效給予判斷。
OHSMS標準的基本術語
事故(accident)
事故是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標準條款3.1)。
事故是指造成主觀上不希望得到的結果的意外事件,其發生所造成的損失一般分為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其他損失5類。
這裡疾病所指的是職業病以及與職業有關的疾病。其中,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我國政策,這裡特指的是1987年頒布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職業病名單已列出的疾病、有關診斷、確認方法應按照國家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執行。
審核(audit)
審核是為獲得證據和客觀評價所確定的準則是否被滿足的系統、獨立和檔案化的驗證過程(標準條款3.2)。
審核是一個“判定”的驗證過程,這意味著審核需要確定審核准則、界定審核範圍,對所需要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說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準則應是建立體系依據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以及實施標準所展開的計畫安排。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要滿足3個層次內容的要求:首先,要判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活動和結果是否符合審核准則;其次,要判定依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所建立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否得到有效實施和保持;最後,要判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否有效地滿足組織的方針和目標。
審核還是一個系統化的驗證過程,需採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式。
持續改進(continual improvement)
持續改進是為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總體績效,根據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組織強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過程。註: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於所有的活動領域(標準條款3.3)。
持續改進是強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過程,是整體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改進和提高。對於持續改進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持續改進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點之一。對於已成功建立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組織而言,僅僅維護和保持現狀還不能滿足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還必須不斷進行改進和完善。
——持續改進強調的不僅是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同時也強調對體系自身的改進、完善。
——持續改進“不必同時發生於所有的活動領域”。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是多方面的,是對各種活動不同風險危害因素的控制和不同目標、指標的實現與完成的體現。本規範不要求持續改進同時體現所有風險危害因素的管理改進和提高。
危險源(hazard)
危險源是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根源或狀態(標準條款3.4)。
上述定義可釋義為:危險源是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物質損失事故的潛在不安全因素,也可被稱為危害。特別說明,本書同時使用危害這個術語,危險源和危害具有相同的含義,兩者可以互換。
例如,造成人員傷亡的危害有: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灼傷等;造成職業相關疾病的危害有:噪聲致人聽力損失、粉塵致人塵肺病等;造成財產損失的危害有:建築物、機械設備損壞和原材料的損失等;造成工作環境破壞的危害有:工作環境過熱、過冷、過潮等。所謂根源或狀態可以理解為風險源或事故隱患。
危險源辨識(hazard identification)
危險源辨識是識別危險源的存在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標準條款3.5)。
危害辨識就是確定危害的存在和性質。危害存在是較普遍的且形式多樣,很多危害不是很容易就被發現和確定,很多時候要採用一些特定的方法對其進行識別,並判定其可能導致事故的種類和導致事故發生的作用。
危害辨識是控制事故發生的第一步,只有識別出危害的存在、種類與分布、傷害的方式、途徑及性質,找出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源,才能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發生。
事件(incident)
事件是造成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標準條款3.6)。
事件的發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對於沒有造成疾病、死亡、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事件還可稱之為“未遂過失”,事件包括事故和未遂過失。
相關方(interested parties)
相關方是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有關的或受其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標準條款3.7)。
關注組織職業健康安全狀況的相關方可以是:執法當局、新聞媒體、科研機構、投資者、供應方、顧客等。受組織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影響的相關方可以是:員工、員工家屬、承包方、社區居民等。
應該說,組織內部員工是組織很重要的相關方。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策劃和實施,應儘可能考慮滿足相關方的要求。
承包方(contractor)
承包方是在組織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組織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標準條款3.8)。
承包方是相關方的一個特定形式,是組織在建立和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關注並施加相關影響的一個重要方面。
不符合(non—conformance)
不符合是任何與工作標準、慣例、程式、方法、法規、管理體系績效等的偏離,其結果能夠直接或間接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組合(標準條款3.9)。
組織依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建立管理體系,其作業標準、慣例、程式、規章、管理體系績效等構成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基本內容。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與上述內容的偏差,由此可能會直接或者間接地導致事故,從而這種偏差構成了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不一致,即不符合。
目標(objectives)
目標是組織在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方面所要達到的目的(標準條款3.10)。
要取得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具體還要通過目標表達。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應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作為組織所要實現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在內容上是可分解的,這樣會使得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更加明確。
②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在內部機構上是可分解的,這樣會使內部各個部門的職責更加明確。
③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應儘可能地量化,以便於檢查和評價其完成情況。
職業健康安全
職業健康安全是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臨時工作員工、契約方人員、訪問者和其他人員健康和安全的條件和因素(標準條款3.11)。
換句話說,職業健康安全是指防止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發生職業性傷害和健康危害,保護勞動者在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職業安全包括工作過程中防止機械傷害、觸電傷亡、急性中毒、車輛傷害、墜落、坍塌、爆炸、火災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發生。職業健康是指工作中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引發職業相關疾病的有毒有害物質的防範,即包括物理、化學、生物及人機工效等方面危害的防範。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總的管理體系的一部分,便於組織對其業務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管理。它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式、過程和資源(標準條款3.12)。
管理體系強調系統化的管理方法,它將具有特定功能、相互間存在有機聯繫的要素組成一個整體,並通過這些要素有序化的控制、調節和管理,來實現有效管理的目的。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為進行有效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而建立並運行,它是組織全部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所包含的管理要素及運行模式,是人類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經驗的總結,也反映了現代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科學研究的最新成果。建立並實施一個有效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往往是不可估量的。
組織(organization)
組織是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標準條款3.13)。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涉及的組織概念,包含的範圍十分廣泛,可以是企、事業單位或社團,可以從事第一、第二或第三產業,規模可大可小。組織不一定是法人單位。對於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每兩個單獨的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員工代表(workers’representative)
員工代表是指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標準條款3.14)。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能否有效地建立和運行的一個關鍵,是組織能否確保全體員工對其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積極參與。而員工代表的存在則是體現和實現全體員工能夠參與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對於絕大多數擁有工會組織的組織來說,員工代表可由其自身或其成員指定或推選;對於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組織,員工代表則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產生。
員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員工安全代表是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慣例選舉或指定的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問題上代表員工利益的人(標準條款3.15)。
員工的安全健康代表是員工代表的一種重要形式,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員工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問題上的利益能夠通過他的存在或活動得以保證。
績效(performance)
績效是基於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有關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可測量結果(標準條款3.16)。
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結果,是組織通過建立和實施一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控制自身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所取得的實際成效。
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是可以測量和評價的。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主動測量(active monitoring)
主動測量是根據確定的標準檢查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為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進行的活動(標準條款3.17)。
主動測量是在各類事故和體系失效發生之前所進行的一系列積極性測量,目的是檢查所確定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體系運行的效果,從而服務於對體系目標實現情況的監測,並提供改善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需的決策依據。
被動測量(reactive monitoring)
被動測量是對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的不足,如傷亡、疾病和事件等進行檢查、識別的過程(標準條款3.18)。
被動測量是在各類事故和體系失效發生之後所進行的一系列反應性測量,目的是檢查和識別出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體系運行中的缺陷,並與主動測量共同達到對目標實現情況的監測。
風險(risk)
風險是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組合(標準條款3.19)。
風險一般是潛在的傷害,可能致傷、致命、中毒、設備或財產等損害。風險具有兩個特性,即可能性和嚴重性,如果其中一個不存在,則可認為這種風險不存在。風險性可按其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因而對系統的風險性應進行風險評價。
風險評價(risk assessment)
風險評價是評價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在可容許的全過程(標準條款3.20)。
評價風險程度需研究分析危險源導致事故的可能性與事故後果的嚴重度。通常我們可將風險評價劃分為兩個部分,事故易發性評價和事故後果嚴重度評價。事故易發性評價是在建立事故易發性評價指標的基礎上,採用合理數學方法進行處理,最後得出一個綜合指標來實現。事故後果嚴重度評價要通過工程學的方法分析獲得。
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接受,需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結合組織具體情況確定標準或界限值,但通常這個標準或界限值並不是一成不變的。
安全(safety)
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標準條款3.21)。
安全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對於一個組織,經過風險評價,確定了不可接受的風險,那么它就要採取措施將不可接受風險降低至可允許的程度,使得人們避免遭受到不可接受風險的傷害。隨著組織可允許風險的標準提高,安全的相對程度也在提高。
可容許風險(tolerable risk)
可容許風險是根據組織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程度的風險(標準條款3.22)。
對於一個組織,它要承擔遵守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的義務,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是保障勞動者免遭職業傷害的最基本要求。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包括了遵守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的承諾,也包含了不斷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承諾。因而,對於組織的可允許風險,應是以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為最低要求,不斷提高安全程度至可接受風險界限值,使其風險降到可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