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衛防字[1987]第82號
(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頒布實施)
本文中的“職業病名單”已被2002年4月18日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廢止
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妥善處理、安置職業病患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鄉鎮、街道、私人企業和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職業病系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規定所列《職業病名單》(附後)中的職業病,為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範圍。各地區、部門需要增補的職業病,應報衛生部審批。
第四條 職業病的診斷應按衛生部頒發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執行。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第五條 職業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單位行政、工會和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根據其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經費開支渠道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療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七條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後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第八條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其所在單位必須為其建立健康檔案。變動工作單位時,事先須經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材料裝入健康檔案。
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按有關規定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
第九條 勞動契約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契約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者,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者,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第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監督檢查患職業病的職工有關待遇的處理情況,對於不按國家規定處理,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單位,應出面進行交涉,直至代表職工本人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處理的職業病,不論是否已列入本規定的範圍,患者的待遇不變。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勞動、財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根據本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有關職業病範圍問題,由衛生部負責解釋;有關職業病待遇和勞動人事管理問題,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於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2月28日衛生部頒發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同時廢止。
職業病人分類
一、職業中毒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5.鈹病
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7.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
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氫)
10.砷化氫中毒
11.氯氣中毒
12.二氧化硫中毒
13.光氣中毒
14.氨中毒
15.氮氧化合物中毒
16.一氧化碳中毒
17.二硫化碳中毒
18.硫化氫中毒
19.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20.工業性氟病
21.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22.四乙基鉛中毒
23.有機錫中毒
24.羰基鎳中毒
25.苯中毒
26.甲苯中毒
27.二甲苯中毒
28.正已烷中毒
29.汽油中毒
30.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31.二氯乙烷中毒
32.四氯化碳中毒
33.氯乙烯中毒
34.三氯乙稀中毒
35.氯丙烯中毒
36.氯丁二烯中毒
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38.三硝基甲基中毒
39.甲酵中毒
40.酚中毒
41.五氯酚中毒
42.甲醛中毒
43.硫酸二甲酯中毒
44.丙烯醯胺中毒
45.有機磷農藥中毒
46.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
47.殺蟲眯中毒
48.溴甲烯烷中毒
49.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
50.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與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
51.根據《職業性急性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
1.矽肺
2.煤工塵肺
3.石墨塵肺
4.炭黑塵肺
5.石棉肺
6.滑石塵肺
7.水泥塵肺
8.雲母塵肺
9.陶工塵肺
10.鋁塵肺
11.電焊工塵肺
12.鑄工塵肺
1.中暑
2.減壓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局部振動病
6.放射性疾病
(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
(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3)內照射放射病
(4)放射性皮膚燒傷
1.炭疽
2.森林腦炎
3.布氏桿菌病
1.接觸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電光性皮炎
4.黑變病
5.痤瘡
6.潰瘍
7.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1.化學性眼部燒傷
2.電光性眼炎
3.職業性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
1.噪聲聾
2.鉻鼻病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2.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膚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爐工人肺癌
8.鉻酸鹽製造業工人肺癌
1.化學灼傷
2.金屬煙熱
3.職業性哮喘
4.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
5.棉塵病
6.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7.牙酸蝕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