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簡介
英國瑪莎百貨簡介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最初是1884年的一家“一元便利”店,直到1915年才發展成一家連鎖零售店。在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成立的幾十年間,它迅速成長壯大,連鎖商店已經擴展到世界各地。20世紀90年代,“關係經營”在西方興起,作為已經成功運用“關係經營”的企業,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成為研究的焦點。
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擁有“瑪莎”等自有品牌和眾多子品牌;目前集團目前擁有7.5萬多名員工,在 英國開設有600多家門店,在全球40個地區設有275家分店。 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在08年下半年進入中國上海的南京西路,開設第一家百貨公司。
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所有的貨品不是由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自己設計的就是與製造商一起設計的,然後將設計好的產品交給製造商,製造商按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提供的規格嚴密地進行生產,確保產品具有高級而穩定的品質。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有大量技術人員與製造商緊密合作,在選料、技術、品質控制、生產工藝等方面進行合作與監督。基於這種理念,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在同業中,越過了批發商這一環節,大大降低了成本,同時,與製造商的密切合作,加上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的市場調查與產品設計,最大程度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實現了“ 為目標顧客提供其有能力購買的高品質商品”這一目標。這種服務實現了從傳統的消極被動的服務到主動積極服務的轉變,首先衝破了百貨零售業的傳統,創新的經營理念使其在百貨連鎖同行中獨具特色。
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把“關係經營”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全方位構建:以企業與顧客的長期穩定關係為目標,以企業與供應商的合作關係為保證,以企業與員工的良好關係為支持,營造合作的氛圍,共同發展。重視員工與顧客是企業界早已認同的觀點,但是供應商的作用被長期忽視,甚至有的企業認為自己是供應商的“上帝”而百般刁難。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則不同,認為企業應與供應商“同謀共事”。 與供應商的關係是建立在誠信基礎之上,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鼎力協助建德公司的事例正反映了公司真誠的一面。建德公司原是一家麵包店,伊迪芙及其妹妹露芙接管後改為生產罩衫,成為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的 供應商。30多年後,伊迪芙離開人世,露芙也臥床不起,而露芙年僅16歲的兒子又無力撐起家業。一般的企業是考慮換一家供應商,但是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覺得應該幫助曾經共同發展的合作者,答應露芙幫助她的兒子處理業務。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先是派出自己的貨品經理幫助管理,其後又貸款12萬英鎊參股建德公司。在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的真誠協助下,建德公司不但沒有倒閉,還成了一家擁有20個工廠的跨國企業。
英國瑪莎百貨 (Marks&Spencer) 在08年下半年進入中國上海的南京西路,開設第一家百貨公司。
馬莎供應商行為準則
Marks & Spencer驗廠全球採購原則
多年來,馬莎公司一直致力於確保我們的產品在良好工作條件下生產。這支持了我們的核心原則,即,為我們自己的員工提供有意義的工作,為顧客提供高質量的產品。我們和我們的供貨商從經驗中發現,當人們受到尊重,工作條件達標並且工資水平合理時,他們和他們的公司都從更多的奉獻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中獲益。顧客也從具有更高質量和價值的商品中獲益。通過發展我們與供貨商之間的約定標準,即一套定期考察模式和一項持續改進政策,配之以標準沒有達到情況下的嚴格制裁,這個目標已得到實現。
我們的大多數供貨商都有它們自己的供貨商,而這些供貨商可能又是由其它供貨商供貨的。我們要對那些以某種形式為最終變成一件St Michael 產品作出貢獻的許許多多人當中每一個的工作條件進行控制是不可能的。但我們決心盡我們所能來確保我們所堅信的原則得到遵守。因此,我們公布了適用於我們整個公司的《全球採購原則》。這些原則清楚要求我們的所有直接供貨商(即那些我們與之直接簽約採購商品和服務的供貨商)確保它們的設施符合我們認可接受的標準,並持續改進。我們對直接供貨商堅定地執行這些原則,並鼓勵他們沿供應鏈向下進一步實施這些原則。
馬莎公司在挑選直接向我們供貨商品和服務、我們旨在與之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的供貨商時非常小心。從一開始我們就要求每個供貨商實施我們的《全球採購指南》,該指南建立了最低要求的入門標準。但隨著我們業務關係的發展,我們希望供貨商參照國際公認條件穩步地提高標準和改善工作條件。
供貨商責任
我們與每個供貨商共同設立了一套標準,其中包括適合於生產商品所在行業和國家的規範。供貨商有責任達到並保持這些標準。
職工權利
為我們的供貨商工作的人必須受到尊重,其健康、安全及基本人權必須得到保護和促進。作為最低要求,每個供貨商都必須完全符合所有相關的當地和全國性法規,尤其在下列方面:
Ø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工資率、以及僱傭條款
Ø最低僱傭年齡
另外,無論當地如何規定,正常情況下工人必須年滿15 歲;作為一種規範,他們應可自由加入合法的工會或工人組織。
生產場所與標籤
貨品供貨商必須事先與我們就生產場所或用於每份訂單的場所達成共識,並同意不允許將這些在認可地點生產的訂單分判給他人。
所有貨品必須打上註明其原產國的標籤。
供貨商不單須在任何時間都套用這些守則,更須能證明一直套用著。對沒有達到要求的供貨商,我們將採取行動,其中可能包括取消我們的訂單和停止交易。
定期評估
所有生產場所都要由我們供貨商和我們自己的職員定期進行考察和評估。我們將攜手努力,實現持續改進。
環保責任
作為最低要求,供貨商必須符合所有相關的當地和全國性法規。另外,我們還期望他們以達到國際標準為目標,不斷改善他們的環保表現。
專門生產單位
一旦我們與一個供貨商建立起相當的業務水平,我們就希望該供貨商在專門滿足馬莎訂單需要的單位和由專門滿足馬莎訂單需要的工人來生產我們的產品。
在供應鏈中深入貫徹原則之承諾,我們希望我們的供貨商在與他們自己的供貨商合作的時候採納類似原則。
本自助指南列出了適用於所有生產馬莎產品的工廠的標準。隨著我們業務關係的發展,我們希望供貨商穩步地提高標準和改善工作條件,以達到ETI基本守則中詳細描述的更嚴格的國際公認標準。本自助指南還提供了關於如何達到這些更高標準以及如何通過仔細的記錄保持以在審核時證明自己符合標準的指引。
ETI道德貿易聯盟
道德貿易聯盟(ETI)是英國一個由一些公司、 非政府組織(NGO)和工會社團組成的聯盟,致力於共同確定和促進在《勞工實踐守則》實施中的良好做法,包括對守則條文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和獨立核查。其企業成員包括:Desmonds & Sons Ltd.、Dewhirst Group、LambertHowarth Global、Levi Strauss & Co.、馬莎百貨、Pentland Group lpc 和Tesco等。
道德貿易聯盟(ETI)制定了一項《勞工實踐守則》,即“基本守則”,它反映了在勞工實踐方面最相關的國際標準。所有成員企業都承諾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實施ETI 基本守則。
道德貿易聯盟基本守則
1. 自由選擇職業
1.1 不可雇用受強迫勞工,奴隸或非自願的囚犯勞工。
1.2 不可要求勞工付“押金”或將身份證明檔案交予僱主保管。雇員給予僱主合理的通知期後,可自由離職。
2. 遵重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
2.1 雇員有權按自己的意願,參加或組織工會,並進行集體談判。同時,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 僱主須對工會的活動和會內之組織活動,採取開放態度。
2.3 勞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視,並可在工作地點執行代表的職務。
2.4 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受法例限制,僱主須提供方便,協助發展相輔相成的渠道,而非采阻撓態度。
3. 工作環境安全衛生
3.1 僱主須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注意相關行業的工業安全知識及危險。僱主須採取足夠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儘量減少在工作地點的潛在危險,以避免雇員因執行勤務,在相關情況下或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損。
3.2 僱主須定期提供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培訓,並將資料存檔。此等培訓應為新聘勞工或調任新職的勞工重新舉辦。
3.3 僱主須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備和飲用水。如有需要,亦須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
3.4 若僱主為雇員提供住宿,住宿環境必須清潔和安全,並符合雇員的基本需要。
3.5 遵循守則的公司須委任一高級主管為代表,負責勞工的健康及安全。
4. 不可雇用童工
4.1 不可招聘童工。
4.2 公司須制定參與及協助制定政策和計畫,為被發現當上童工的兒童,提供過渡性的服務,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長大成人。“兒童”及“童工”兩詞之定義參附屬檔案。不應聘用兒童和18 歲以下的少年在夜間或有危險的環境下工作。
4.3 不可聘用十八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在夜間或危險場所工作。
4.4 上述政策及程式,須與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文一致。
5. 基本生活工資
5.1 每個正常工作周的工資及福利,至少須達到當地的法定標準或業內的參考標準,並以較高者為主。在任何情況下,雇員工資除應足以維持基本需求外,也應在此之上有所剩餘,以供零用。
5.2 所有雇員在入職前應獲發書面通知,清楚說明有關工資的聘用條件,並在每次發薪時,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書面說明。
5.3 嚴禁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也不可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且未經雇員同意的情況下,扣減工資。所有紀律懲處的辦法,皆應記錄存檔。
6. 工作時間不可過長
6.1 工時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及業內參考標準,並以保障較大者為準。
6.2 在任合情況下,僱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員每周工作超過48小時,並雇員平均每7個連續工作天,須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須屬自願性質,每周不可超過12小時,也不可視為常規安排。同時,應以較高額度之加班費做補償。
7. 不可歧視雇員
7.1 雇員不可因種族、階級、國籍、 宗教、年齡、殘障、性別、婚姻狀態、性取向、工會會籍或政治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賠償、培訓、晉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視。
8. 正常勞資關係
8.1 在所有情況下,雇員的工作必須以當地法律或慣例認可的勞資關係為基礎。
8.2 不可利用僅供勞力契約、分包契約、家庭代工方式,或透過一些無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資關係的學徒訓練計畫,或利用過期使用定期勞資契約, 來逃避僱主在勞工法或社會福利法規定下,因正常勞資關係而必須向雇員負擔的責任。
9. 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對待雇員
9.1 嚴禁雇員受到身體虐待或體罰,受到身體虐待的威脅,性騷擾,或其它形式的騷擾及言語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