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型環境標誌

環境標誌與聲明 環境標誌與聲明 環境標誌與聲明


一、II型中國環境標誌的概念、原則、依據和意義II型中國環境標誌是企業通過自我環境聲明並由第三方進行驗證的生態標籤。它同ISO 14024《環境治理 環境標誌與聲明 I型環境標誌 原則和程式》標準以及ISO 14025《環境治理 環境標誌與聲明 環境信息說明(III型環境標誌)》標準不同,ISO 14021《環境治理 環境標誌與聲明 自我環境聲明(II型環境標誌)》標準規定了進行自我聲明應遵循的9項基本原則和18條具體原則,換句話說,可以按照ISO 14021規定的具體原則來判定聲明者的環境聲明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來講,ISO 14021《環境治理 環境標誌與聲明 自我環境聲明(II型環境標誌)》標準可以作為認證標準來使用。固然II型環境標誌(EL)原則上並不要求任何第三組織對聲明進行認證。但在ISO 14021 條款: 5.7 i)中規定“假如產品未經獨立的第三方組織的許可或認證,進行聲明時不得做出此類暗示。”從這一條上來看,標準也認可了通過獨立的第三方組織進行I型環境標誌聲明驗證的可能性,並且提供發展不同類型環境聲明的機會。因此,在我國企業普遍信譽度不高,消費者對自我環境聲明不太信任的情況下,以獨立第三方對聲明者的自我環境聲明進行認證,不僅可以起到規範市場的作用,還可以推動II型環境標誌的健康發展。另外,ISO 14021 條款:6.1中規定“聲明者必須負責評價並提供驗證自我環境聲明所需的數據。”由於是自我環境聲明,聲明方要對他們所做的所有聲明負責。聲明方的責任包括對資料進行評估以及應有關機構的要求為聲明的驗證提供必要的資料。從這點來講,即使第三方組織存在,對聲明內容進行舉證的責任應由聲明方來承擔而非第三方組織。所以,II型環境標誌的主體為聲明者。根據II型環境標誌的以上3個特點,我國實施II型環境標誌應“以企業為主,ISO 14021標準為準繩的第三方評審”的方式進行。具體的實施形式是由第三方對企業(聲明者)的環境聲明按照ISO 14021標準中規定的18條具體原則進行評審,對符合要求的企業(聲明者)準許使用II型環境標誌標識的方式進行。根據ISO對環境標誌的定義:環境標誌和聲明是出現在產品或包裝標籤上,或在產品文字資料,技術公告、廣告或出版物等中的說明、符號和範圍。目前市場上出現各種綠色標識都屬於環境標誌和聲明的範疇,那么根據ISO對不同環境標誌的分類,環境標誌應分為環境標誌(I型),自我環境聲明(II型),環境產品聲明(III型);I型環境標誌的特點是有第三方的參與,如我們常見的十環標識,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II型環境標誌的主體應該是企業,常見的是某個企業宣稱自己產品如何環保,III型環境標誌是基於全生命周期評價基礎上的環境聲明,聲明的是產品對於全球環境產生的影響。應該講我國目前並無全面開展III型環境標誌的基礎條件,所以目前市場所見到綠色標識只有兩類,一種是有第三方頒發的,一種是有企業自己聲明的。並不存在所謂的標準符合性標識,這是由於ISO 14020系列標準並不是產品標準,在產品上貼這樣的標識消費者是無法分清該產品符合什麼樣的要求,是不是綠色產品。二、II型中國環境標誌的認證機構和程式II型中國環境標誌認證機構和I型中國環境標誌的認證機構一樣,都是環保部唯一授權的中環聯合認證中心(環保部環境認證中心),認證程式如下:企業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材料——認證機構文審合格後發"受理通知書"(包含確定認證用度)——雙方簽訂協定/企業支付認證用度——認證機構安排審核計畫並與企業確定進行現場審核時間——現場審核——在認證機構網站進行公示——頒發證書並授權企業使用II型中國環境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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