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兒童產品---主要為不超過12 歲的兒童設計或供其使用的消費品。
判定兒童產品的依據
n 法規規定
16CFR 1501 ASTM F963 標準關於小部件規定監管的玩具和物品,1500.48 -1500.53 部分監管的玩具物品屬於兒童產品;
指明不能供不超過12 歲的兒童使用的產品,以及具備防止兒童接觸性能的產品,不是兒童產品;
其它法規管制下的產品不是兒童產品。
n 四要素
某種產品是否被視作兒童產品的前提是所有四項,要素都支持這種判定,包括:
(i)製造商關於產品用途的陳述(如果該陳述合理),包括產品上的標籤。
(ii)產品的包裝、展示、促銷或廣告
(iii)普通消費者觀點(功能與特徵:尺寸,誇大特徵,安全,顏色,主題,吸引非實用,玩耍價值;主要用途;價格;照看者)
(iv)《年齡判定指南》以及後來用於取代該指南的其他檔案。
CPSIA關於兒童產品的主要內容——鉛
n 套用於16 C.F.R. part 1303規定的油漆材料
(1) 賣給消費者的油漆;
(2) 用於兒童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表面塗層材料; (3) 家具的表面塗層材料
鉛含量600 ppm to 90 ppm (2009年8月14日),其它材料(塗層除外,兒童金屬珠寶除外)的鉛含量,限值為300ppm (2009年8月14日)如果技術上可行,2011年8月14日要求降至100ppm,(例外:2009.3.23之後製造的兒童金屬珠寶產品必須滿足300ppm的要求)
n 鉛豁免
豁免1.:不可觸及的產品或部件。 不可觸及定義:有蓋子或盒子密封並且在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及濫用(包括吞,嚼或舔,或其它兒童活動或產品的老化)後沒有暴露
判斷:
——使用可觸及探針
——進行濫用測試
——被織物包裹且通過濫用測試被認為不可觸及,除非某個維度小於5cm;有油漆塗層鍍層覆蓋的基材不能認為不可觸及。
豁免2.:特定電子設備的豁免 1) 陰極射線管玻璃,電子部件和螢光管;
2) 鋼鐵中的合金,小於0.35%;
3) 鋁合金小於0.4%;
4) 銅合金小於4%;
5) 含鉛銅軸承殼套和套管;
6) 光學濾光玻璃;
7) 在等離子顯色器中的(PDP),在結構單元的里的、表面傳到電子發射顯示器的氧化鉛;
8) 玻璃介電層;
9) 藍黑燈管(BLB)玻璃外罩所含的氧化鉛;
10) 當產品按照功能組裝後,可移走可更換的組件,如電池組件和燈泡
豁免3.:下列材料含鉛量不會超過100 ppm 如染或未染過的織物,木頭,紙,CMYK四分色印刷墨水,天然寶石,珍珠,10K以上金,925純銀,鉑鈀銠
n CPSC發布的鉛的測試方法
1) 金屬材料:CPSC-CH-E1001-08.1
2) 非金屬材料(塗層除外):CPSC-CH-E1002-08.1
3) 塗層材料:CPSC-CH-E1003-09
CPSIA關於兒童產品的主要內容——鄰苯二甲酸酯
n 要求:
1、永久禁令 – 2/10/2009,禁止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中的三種鄰苯二甲酸鹽(DEHP、DBP 和BBP)含量超
過0.1%。
2、過渡禁令 -- 2/10/2009,到最終條例發布期間,暫時禁止可放入口中的所有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中的
三種鄰苯二甲酸鹽(DINP,DIDP和DNOP)含量超過0.1%。放入口中指:可放入嘴中咀嚼,任何維度小於5 cm
n 尚不需要認證
CPSC發布的鄰苯二甲酸酯檢測方法:CPSC-CH-C1001-09.3
n 套用舉例
套用範圍:可用於PVC, PVA, PVDC, PU增塑劑。還有可能用於塗層,墨水,膠黏劑,密封劑,空氣清新劑,香味產品。
可能含有的舉例如下: 柔軟的塑膠橡膠(聚烯烴,矽橡膠,天然橡膠除外);發泡塑膠橡膠,如PU;表面塗層;膠黏劑和密封劑;電氣絕緣材料
可能不含有的舉例如下: 未染色的金屬;天然木頭;天然纖維制紡織品;普通合成纖維制的紡織品;如聚酯、丙烯酸、尼龍;聚烯烴,矽橡膠和天然橡膠;礦物產品如沙子玻璃水晶。
CPSIA關於兒童產品的主要內容——ASTM F963
2009年2月10日起成為強制標準(燃燒部分除外)
n ASTM F963 要求
4.3.1有毒物質---玩具或用於玩具的材料必須符合FHSA以及根據FHSA所頒布的有關規定。(16 CFR 1500.85 中列出了不屬FHSA規定的某些種類的玩具) 上述有關規定對有毒、腐蝕性的、刺激性的、敏化的、產生壓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質規定了限量。應注意的是,有些州對有毒物質的規定可能比聯邦規定更嚴格。
4.3.2食品的製造和包裝--- 與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製造與包裝都必須符合關於製造、加工、包裝和貯存的衛生操作條例 21 CFR 110。4.3.3非直接食品添加劑---與食品接觸的玩具組件,如玩具炊具必須符合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條例(FDCA)的有關要求。特別是21 CFR 170-189。 ——供與食品接觸的玩具組件,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具,包裝或者說明書要貼上標籤警告看護者用前清洗。
——陶瓷中鉛鎘污染---用來或可能盛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例如:陶瓷茶具必須符合FDCA中 402 (a)(2)(c)和FDA產品合格方針導則中的有關要求。
4.3.4化妝品---玩具化妝品必須符合 FDCA 中代碼為21CFR的有關要求。其中適用於化妝品的規定見21 CFR700-740。以化妝品中色素的有關規定見21 CFR中73,74,81和82。 ——另外,8歲以下玩具化妝品必須符合本標準和FHSA條例的所有要求,儘管不包括16 CFR 1500.81和50.3(b)(ii)。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的要求將作為對兒童用品現行規定的補充。
4.3.5油漆和類似的表面塗層材料---用於玩具的油漆和其它類似的表面塗層材料必須符合根據消費者產品安全條例(CPSA)頒發的關於鉛含量的規定16 CFR 1303。1.3.5.1本規定禁止使用鉛含量超過0.06%(600ppm) 的油漆或類似的表面塗層。1.3.5.2 此外,表面塗層材料中銻、砷、鋇、鎘、鉻、鉛、汞和硒的化合物不應超過表1所給出的相應數值。4.3.6玩具化妝品,液體,糊劑,凝膠和粉末要求(藝術品除外) —清潔度:根據USP 24<61>生物限值測試或者最新版的U.S 藥典
—防腐劑:根據USP 24<51>抗菌效應測試或者是最新版的U.S 藥典
4.3.7填充材料---要求填充玩具的鬆散填充料不能有來自昆蟲,鳥,齧齒動物或其它動物寄生蟲侵擾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規範可能產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屬屑。 確定不良材料的測試方法見AOAC第16章。另外,無論是天然還是合成的纖維填充料都應滿足“賓夕法尼亞洲關於填充玩具的規定”的標題34,第47章,第47.317部分的要求。
賓夕法尼亞州填充玩具清潔性條例的法規要求項目表
序號 | 項目 | 限量 |
1 | 材料體現已經用過或以前製造的特徵 | 不允許 |
2 | 骯髒或其他外來物含量 | 1% |
3 | 油和油脂含量 | 1% |
4 | 鉛(Pb)含量 | 20 mg/kg |
5 | 三氧化二砷 | 2 mg/kg |
6 | 氨含量 | 5% |
7 | 尿素含量 | 1% |
8 | 鼻或眼睛等塑膠或金屬部件非安全設計或固 定不牢 | 不允許 |
9 | 石頭或其他硬物有鋸齒或鋒利的邊緣 | 不允許 |
10 | 有可能附著於氣管、耳孔、鼻孔的帶靜電材料 | 不允許 |
11 | 填充材料的表面燃燒速度 | 12平方英寸不能小於3s |
n 普通認證(GCC)
——任何CPSC許可權之下產品
——自我認證
——自2008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n 對兒童產品的第三方測試認證
——對兒童產品的測試
——CPSC認可實驗室認證(網址見)
——資格認證要求公布90天后施行
n 在美國製造的產品:廠家必須認證;
n 其它地方製造的產品:進口商必須認證
n 證書要求
1) 每批貨物都要有證書,且隨貨運輸,並能隨時應CPSC及美國海關的要求出示。
2) 證書要表明產品符合CPSC所有的相關要求
3) 測試基於對每件產品的檢測或合理的測試項目
4) 必須使用英文, 同時可以使用另一語言。
5) 內容必須包括產品製造商或私營專有商標擁有者和測試實驗室的名稱,產品製造和測試的日期和地點。
6) 凡不具備所需證書的產品不能進口或批發到美國市場。
n 普通合格證書樣本
遵從法規證書
1. 本證書所涵蓋的產品的名稱:
2. 對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就證書認證的產品所公布的每一項法規
的引用:
3. 認證產品遵從法規的外國或國內製造商的名稱:
4. 在適用範圍內,認證產品遵從法規的美國進口商的名稱:
5. 在適用範圍內,認證產品遵從法規的專有商標擁有者的名稱(如果有的話):
6. 保存測試結果工作人員的聯繫方式:
7. 產品製造日期和地點:
8. 測試產品是否遵從法規的日期和地點:
9. 證書所依據的第三方實驗室的名稱:
CPSIA關於兒童產品的主要內容——標籤
n 溯源標籤
ü 於2009年8月14日之後生產的兒童產品要求在產品
ü 和包裝上帶有永久性的區別標識
ü 標籤內容能使購買者能夠通過參考這些標記確定
ü 產品的生產來源、日期和貨源(包括批量、批號或
ü 其他可認證的特性)
ü 不要求所有信息都在一個標籤上。
ü 沒有標識大小和字型的要求。
ü 不要求建立批量系統,但需要廠家能用某種方法追蹤。
n 廣告、標籤和包裝的顯示
於2008年10月13日開始實施;
除非產品符合有關規則或標準的要求,在一個消費品的廣告、標籤或包裝上禁止提及消費者安全規定或自願標準。
CPSIA關於兒童產品的主要內容——耐用嬰幼兒產品標準及註冊
n 註冊卡
ü 從2009年八月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所要求的法規即日起生效:
ü 耐用嬰兒產品或幼兒產品的製造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郵資已付的產品註冊表, 目的是若產品被召回或採取安全行動時可以通知消費者
n 耐用嬰幼兒產品
5歲以下兒童使用:
全尺寸和非全尺寸嬰兒床,幼兒床,兒童高椅,兒童圍欄床,兒童固定活動設施,嬰兒背兜,童車,兒童墊高座,兒童澡盆座,防護兒童的小門或圍欄,幼兒學步車,鞦韆,嬰兒提籃,搖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