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18年7月30日,杭州競舟路文二西路交叉口,一輛小轎車撞倒了十幾個行人,有部分受傷。
7月30日19時06分,陳某某(女)駕駛浙A87T97號小型客車在競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文二西路口時車輛失控,衝撞在路口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造成後果嚴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傷亡
2018年7月30日20時5分,送往同德醫院的傷員中,醫院確認,已有2名傷員確認死亡。
截至7月31日早上5點,事故致4死13傷。
事故原因
發生在杭州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的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經警方調查,涉案嫌疑人陳某某穿拖鞋駕駛浙A87T97號小型越野客車上路行駛,行經文一西路競舟路口由東向南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左側車輪衝上道路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因操作失誤,將油門當剎車使用,致使車輛在競舟路由北向南行駛過程中逐步加速至約132公里/小時,車輛在路口南北向紅燈狀態下通過後,在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發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13人受傷及車輛、道路設施等不同程度損壞,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處置
緊急救援
事發後,傷員均送醫院救治,肇事者已被公安機關控制。公安機關正勘查現場、調查取證。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開展調查
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及時開展現場勘查、調查走訪、監控調取等取證工作,肇事車輛已送第三方專業機構檢測,肇事駕駛人陳某某現在警方控制下接受醫院治療。
檢驗報告
事故發生後,杭州警方委託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中心對涉案的浙A87T97號小型越野客車進行檢驗鑑定。該中心對車輛制動、燈光及轉向系統作了檢驗鑑定。2018年8月3日,鑑定中心出具了檢驗報告。據報告顯示,送檢車輛制動系統可實現制動功能,燈光及轉向系統均無異常。檢驗報告已陸續送達受害者及家屬、犯罪嫌疑人。
2018年8月9日中午,經杭州警方委託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中心、浙江迪安司法鑑定中心、杭州市安康司法鑑定所分別對車輛、車速、涉案嫌疑人駕車時穿的右腳拖鞋鞋底印痕及精神醫學和法定能力評定等進行相關鑑定,確認陳某某精神狀態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規定,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某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
事發後,公安機關已對肇事駕駛人陳某某做酒精測試和尿樣檢測,初步排除其酒駕、毒駕嫌疑。
2018年7月31日,公安機關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8年8月24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案件材料,經依法審查認為,陳某某的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逮捕條件。
2018年8月3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某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19時許,陳某某穿拖鞋駕駛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杭州文一西路左轉至競舟路行駛過程中,因違反“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規定及轉彎弧度過小,導致車輛駛上道路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爾後,陳某某又因慌張操作不當,錯將油門踏板當作制動踏板連續使用,致使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持續加速,將正在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並導致過往多輛車輛受損。
經鑑定,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構成輕傷,3人構成輕微傷。經責任認定,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開庭審理
造成5人死亡、7人受傷的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將於2019年1月11日上午在杭州市西湖區法院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