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經過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清恆在得知廣東揭陽等地少數家庭有收養嬰兒的願望後,產生從越南組織嬰兒到中國廣東省揭陽市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分娩後再將嬰兒賣出的犯罪意圖。2010年,在與被告人黃曼麗相識後,黃清恆和黃曼麗共同實施了數次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廣東省出賣的犯罪行為。
2011年,被告人黃清恆、黃曼麗與被告人阮氏軍達成共同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中國境內以非法獲利的共謀後,逐漸與被告人莊存、阮黃玲、李亞花、陳天祝草簪、阮氏碧秋、阮氏雪貞、蘇雄彬、高瑤、林燕玲、林賽珠、陳氏萍、鄭斯旭、彭齊信、阮氏紅、陳國興、林耀得、黃加好、彭貴、洪碧琴、史振寶、余越華等人形成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從越南經中國廣西東興市向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或販賣兒童,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產後再將嬰兒賣出。
其中,被告人黃清恆主要負責聯繫越南籍婦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內組織嬰兒來源,並安排被告人陳天祝草簪、阮黃玲、阮氏碧秋等人在越南境內以及中國廣西東興市至廣東省揭陽市、汕尾市之間的接送。
被告人黃曼麗主要發展了在東興市從事機車載客生意的被告人鄭斯旭等人,到東興市下灘嶺碼頭及水文站碼頭接送帶嬰兒偷渡入境的越南婦女,再將她們帶到東興市區交接中轉或安排搭乘客車至廣東省揭陽市。
被告人阮氏軍發展了趙美嫦(另案處理)及被告人阮氏雪貞、蘇雄彬、李亞花等人,負責到廣西東興市接嬰兒回廣東省汕尾市交給被告人莊存、林燕玲、阮氏紅等人出賣。
調查取證
調查
2011年2月20日,廣西警方獲悉,在廣西防城港東興市的北崙河,有人多次從越南用船偷渡運送嬰兒至中國境內販賣,廣西警方立即抽調人員組成特偵組立案偵查。中國公安部專門召開案件協調會部署專案偵辦。廣西、廣東警方抽調精幹力量全力偵辦。
經警方縝密偵查,迅即查明該組織是一個由越南人在中國遙控指揮越南境內不法人員,將拐賣的嬰兒通過廣西邊境偷運到中國境內進行販賣的跨國拐賣兒童犯罪組織。該組織體系嚴密,分工明確,網路完善。由越南人“阿張”、“阿蘭”組織指揮,安排 “小妹”、“阿水”等越南人從廣西防城港市接送到廣東,再販賣給中國不法分子出售。
抓捕
2011年7月15日14時,公安部前線指揮部下達抓捕令,廣西、廣東兩省警方300餘名公安民警立即展開收網行動。主要犯罪嫌疑人“阿張”、“阿蘭”在廣東揭陽落網,“小妹”、“阿水”在廣西防城港被擒。截至2011年7月27日,,共抓獲該組織成員39名,解救被拐嬰兒8名。在這些嬰兒中,最大的7個月,最小的剛出生10來天,他們均被犯罪嫌疑人灌服安眠藥,警方迅速將被解救的嬰兒護送至當地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救治。截至2011年7月27日,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從2010年至案發,該團伙共出賣兒童20餘名,其中,公安機關解救出11名涉案嬰兒(兒童)。嬰兒賣出後,阮氏軍將所得贓款扣下自己應得的利潤,餘款打給黃清恆、黃曼麗,黃清恆和黃曼麗將所得利益平分,其他負責接送或提供幫助的被告人則得到一定好處費,買賣或介紹嬰兒賣出的相關被告人也從中獲取一定的利益。
案件發展
這宗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於2012年8月3日立案,防城港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亞花因病重送外地治療不能參加訴訟,法院對其中止審理;2013年5月21日恢復對被告人李亞花審理。該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一個月;2013年7月22日中止審理,於2014年3月26日恢複審理。
法院審理
一審宣判
2014年5月16日,“2011·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在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
本案被告人黃清恆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黃曼麗犯拐賣兒童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阮氏軍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到1年10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到1千元不等。
二審宣判
2015年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防城港市“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對主犯黃清恆的死刑判決,維持對黃曼麗、阮氏軍等22名被告人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判決,阮氏雪貞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萬元到1000元不等。
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清恆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聯繫、中轉、販賣多名嬰兒,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黃清恆拐賣嬰幼兒16起22人,其中12名嬰兒下落不明,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
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黃清恆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