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簡介
“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俗稱,一般而言,“301條款”是美國貿易法中有關對外國立法或行政上違反協定、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採取單邊行動的立法授權條款。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尤其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而成。
意義劃分
美國“301條款”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
“301條款”僅指1974年修訂的貿易法第301條,可稱之為“一般301條款。
廣義
“301條款”是指《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內容,包含“一般301條款”、“特別301條款”(關於智慧財產權)、“超級301條款”(關於貿易自由化)和具體配套措施,以及“306條款監督制度”。在這個意義上,美國“301條款”又稱其為301條款制度。一般301條款是美國貿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級301條款”、“特別301條款”、配套條款等是針對貿易具體領域做出的具體規定,構成了美國“301條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和適用體系。具體說就是:“特別301條款”是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智慧財產權市場準入等方面的規定;“超級301條款”是針對外國貿易障礙和擴大美國對外貿易的規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針對電信貿易中市場障礙的“電信301條款”及針對外國政府機構對外採購中的歧視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國政府採購辦法”,而且其範圍有逐漸擴大的趨勢。“一般301條款”是其他“301條款”的基礎,其他“301條款”是“一般301條款”的細化。即使沒有其他“301條款”,美國貿易代表一樣可以適用“一般301條款”的規定解決貿易爭端。美國狹義和廣義的“301條款”之間的關係是辯證統一的,構成一個完全的體現美國法律文化的價值體系,為美國的利益發揮著作用 。
一般條款
美國 “一般301條款” 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定的俗稱,即狹義的“301條款” ,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修訂,主要是針對貿易對手國所採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據“一般301條款”,當有任何利害關係人申訴外國的做法損害了美國在貿易協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視性行為給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障礙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進行調查,決定採取撤消貿易減讓或優惠條件等制裁措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也可根據上述情況決定是否自行啟動調查。該條款授予美國總統對外國影響美國商業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進口加以限制和採用廣泛報復措施的權力。所謂“不公平”指不符合國際法或與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不一致;“不合理”則指定,凡嚴重損害美國商業利益即為“不合理”。
依據美國在《1974年貿易法》第301~310節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夥伴,並根據該報告在1個月內列出“301條款”國家與“306條款監督國家”。名單確定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半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提出的申請、作出的決定、調查和程式的進展與狀態、所採取的行動或者不實施行動的原因,以及所採取行動在商業上的後果;並發起案件調查,與有關國家磋商、談判和最終達成協定,直至雙方滿意或者美國滿意為止,否則美國將採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制裁。
特別條款
20世紀80年代美國外貿出現雙赤字的爆發性增加,美國國會強制其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將所有貿易障礙予以解決。經過多次磋商,1988年8月,“普通301條款”修正案出籠了,這就是國際貿易界談虎色變的“超級301條款”。
70年以前,美國一直傾向於自由貿易,直到70年代貿易出現重大赤字後,美國朝野才發現自己產品的競爭力下降,因而歸咎於各國的貿易不公平措施。經過許多周折,美國國會終於在1974年通過了《貿易法案》, 該法案的第3篇,名為《不公平貿易之糾正》,其中第1條法律標題為“回應外國政府的某些貿易做法”規定了美國政府對於不公平貿易的報復許可權。這條法律就稱為“301條款”,目前通稱為“普通301條款”或“一般301條款”。
普通301條款極富彈性,它規定,當認定貿易對手採取“不正當的”、“不合理的”或“歧視性的”貿易措施,使美國產品拓展海外市場受到限制時,美國貿易代表團在採取強制措施時,要受到美國總統具體指標的約束,而且要在總統的許可權內採取其他適當的實際可行的行動,以協助這一權力,消除外國政府這一法律、政策或做法,來進行報復。
“超級301條款”是指經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補充後,對“301條款”新增加的“第1302節”。該條款的款名為“貿易自由化重點的確定”。該條款要求美國政府一攬子調查解決某個外國的整個對美出口產品方面的貿易壁壘問題。所以,該條款的規定比“普通301條款”更強硬,適用範圍更廣泛,更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稱為“超級301條款”。
“超級301條款”將原先的貿易報復權,由總統轉到貿易代表署,從而使貿易的談判者與報復的執法者合二為一;一方面增加了對貿易談判對手的壓力,另一方面減少了政府其他部門對貿易代表署採取報復措施的干擾。其次,“超級301條款”強行規定,貿易代表署於每年3月31日至9月30日提出美國認為“市場最封閉”“最不公平”的貿易夥伴和貿易領域。在接下來的18個月時間內,美國政府將同這些貿易對手進行談判,如果貿易糾紛仍無法解決,美國就可以對這些貿易對手實施單方面貿易制裁,主要是對其進口的某些產品實行高關稅,關稅最高達100%。
“超級301條款”的出現,說明美國試圖利用該條款尋求開拓國際市場的突破口,通過確定不公平貿易做法和重點國家,加強美國在與這些重點國家進行貿易磋商的談判力量。相反,美國的貿易夥伴在談判中,由於被列入重點國家名單以及受到時間和可能的單邊制裁壓力,其談判地位受到明顯影響。而且“超級301條款”規定國會可以介“301”案的調查與處理、監督,促進美國貿易代表對“301條款”的執行。國會力量的介入增大了“超級301條款”適用的可能性。不過部分美國人認為“超級301條款”會招致貿易夥伴的不滿,導致貿易戰,所以應該採取儘量少用的原則,因此政府一度把它束之高閣。1992年美國國會曾醞釀延長“超級301條款”的期限。參眾兩院也曾提出多個修改“超級301條款”的提案,希望能成為一項長期的、比較穩定的法律規定。
超級條款
“超級301條款”是廣義的“301條款”的一種,該條款始見於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10條,《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2條對其內容進行了補充。 “超級301條款”的核心是“貿易自由化重點的確定”,除不公平措施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外,還涉及出口獎勵措施、出口實績要求、勞工保護法令、進口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等,是針對外國貿易障礙和擴大美國對外貿易的規定。“超級301條款”通過確定外國的不公平貿易做法和重點國家,加強美國在與這些重點國家進行貿易磋商的談判力量,旨在為美國尋求開拓國際市場的突破口。
美國 “超級301條款”的做法是,通過公布“重點不公平貿易做法”和“貿易開放重點國家名單”,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與被確定的“重點國家”進行談判,與對方達成消除不公平做法或補償美國貿易損失的協定。
條款申請
美國紡織團體協會要求政府接受美國的中國貨幣聯盟提出的針對中國貨幣操縱實施“301條款”的申請。該協會主席卡斯·詹森認為,中國利用貨幣作為經濟武器,美國也應該對此進行反擊。向美國政府提出的“301條款”申請就是一種強大的武器,可以向中國提出制裁威脅。美國紡織團體協會建議政府保護美國的就業和貿易規則。
詹森表示,過去幾年,美國政府一直致力於與中國就其貨幣政策的改革進行談判。但中國拒絕放棄人民幣盯住美元的貨幣政策。而目前正是美國政府應該採取強硬措施的時刻。
2005年1月1日紡織品配額的取消對美國紡織業十分不利。在已經取消配額的紡織品領域,中國的貨幣政策已導致產品價格平均下降了53%。不僅對美國紡織業,對世界紡織業也產生了巨大影響。在過去兩年半中,中國紡織品在美國市場的份額從9%增到了72%,並在繼續增長。與此同時,許多美國紡織廠破產倒閉,孟加拉國和墨西哥的紡織業也遭受了很大損失。詹森認為,這是不公平市場競爭的結果。美國必須採取相應措施,保護就業。
條款目的
“301條款”是美國政府針對損害美國貿易利益和商業利益的外國政府的行為、政策和做法進行調查、報復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質是美國強權政治和單邊主義做法在外貿領域的體現,利用貿易政策推行其價值觀念的一種手段,即通過強化美國對外貿易協定的實施,擴大美國海外市場,迫使其他國家接受美國的國際貿易準則,以維護美國的利益。
制裁措施
法律授權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以採取的制裁措施包括:(1)中止貿易協定項下的減讓,(2)採取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3)對服務徵收費用或採取限制;(4)與被調查國達成協定,以消除其違反行為或向美國提供補償;(5)限制服務領域的授權。措施期限一般為4年。
作用
“301條款”的作用:一是作為一種監督、威脅和干預工具,每年通過擬定“重點國家”、“重點觀察國家”等各種名單,發布《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等措施,對其貿易夥伴施加壓力,干預影響其國內政策乃至國內政治;二是作為進入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前置磋商程式,經磋商後決定是否提交世貿組織;三是為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和業界提供了溝通和磋商的橋樑,使業界的訴求能夠迅速地傳遞給美國政府並得到後者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