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由美國國會根據1962年的《貿易擴張法案》創建,據甘迺迪總統1963年1月15日簽署的11075號總統行政令落實。最初命名為特別貿易代表辦公室,該機構經授權負責1930年《關稅法案》和1962年《貿易擴張法案》項下的所有貿易協定項目的談判。 作為1974年《貿易法案》的一部分,美國國會將該辦公室確定為總統辦公廳內的內閣級機構,並賦予其其他權力和責任以協調貿易政策。 1980年,該辦公室更名為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辦公室的首腦為美國貿易代表,他是大使級內閣官員,直接對總統和國會負責。USTR既指代美國貿易代表,也指代他所負責的機構。卡特總統1980年1月4日簽署的12188號總統行政令授權USTR制定並管理美國全部貿易政策。USTR還被指定為國家的首席談判官員,並作為美國在主要國際貿易組織的代表。

作用

(1)美國的貿易政策

通過向海外開放市場並在國內保持市場開放的政策,美國貿易政策的目標是創造增長、提高生活水平;促進法制,保護美國工人、農民和商人的利益,並在世界範圍內創造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的機會。美國貿易代表及其辦公室的職員們負責制定並執行旨在推動世界發展、為美國的商業、工人和農產品生產商創造新的機會的貿易政策。

(2)美國貿易代表的職責

美國貿易代表作為內閣成員,其職責是擔當總統的首席貿易顧問、美國的首席貿易談判官員和貿易及相關事務的發言人。通過執行美國的貿易法律,在世界貿易組織、世界各地的每個區域性論壇上,同美國的主要貿易夥伴一起開展工作。

如同國家安全委員會或經濟諮詢委員會,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是總統行政辦公廳的組成部分。通過一種跨部門的結構,美國貿易代表協調貿易政策,解決爭議,並為總統的決定設計要點。美國貿易代表還擔任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的副主席,是進出口銀行的非表決成員,是國際金融和財務政策國家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職責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負責制定和協調美國國際貿易、商品和直接投資政策並引導或指導與其他國家就此類事務的談判。該機構在其職責的主要領域內提供貿易政策指引和談判的專家意見,包括:

·世界貿易組織(WTO)內的所有事務

·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這樣的國際機構管理的貿易、商品與直接投資事務

·擴張對美國商品和服務的市場準入

·產業政策和服務貿易政策

·國際商品協定和政策

·雙邊和多邊貿易與投資問題

·保護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影響美國進口政策的談判

該機構還對普遍優惠制(GSP)、301條款以及1377條款和337條款下針對外國不公平貿易行為的申訴和201條款下的進口救濟案例負有行政管理職責。

跨部門協調

美國貿易代表致力於貿易政策事務方面範圍廣泛的跨部門協調。這種協調工作通過貿易政策審議小組(TPRG)和貿易政策參謀委員會(TPSC)完成。這些小組由17個聯邦機構和辦公室組成,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管理並任主席,構成了確定和協調美國政府在國際貿易及與貿易相關事務上立場的亞內閣層次的機制。

TPSC是由高級公務人員為代表的一個基本工作班子。支撐TPSC的是60個以上負責專門領域和若干特別工作組的分委員會。如果在TPSC中不能達成協定,或正在考慮重大政策問題,則問題由TPRG(USTR副代表/副部長層次)接手處理。

跨機構貿易政策機制的最後一層是由總統擔任主席的全國經濟委員會(NEC)。NEC代表委員會考慮TPRG提交的備忘錄以及重要的或有爭議的貿易相關問題。

(5)與包括民間社團在內的私營機構的協調

私營機構通過諮詢委員會機制在貿易談判中持續發揮作用。在關於中國加入WTO的談判中,在關於信息技術、金融服務和基礎電信的多邊協定中,在NAFTA(《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和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以及在美國與亞太經合組織啟動的峰會上,這種諮詢程式極為成功。美國國會在1979年的《貿易協定法案》中規定繼續這種諮詢程式。委員會的作用已經擴展到包括為貿易協定的運作、為全美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為實施這種政策的活動的優先性提出建議。

私營機構諮詢系統的首要目標是:就貿易協定的談判與美國政府協商,幫助監督遵守協定,並對美國貿易政策的制定提供投入和建議。諮詢系統由一系列具有不同職責的委員會組成。貿易政策和談判諮詢委員會(ACTPN)是總統任命的委員會,由美國經濟中帶有國際貿易利益的各個組成部分的45名代表組成。其受託許可權是就貿易問題提供全面政策指導。

在其下一個層次有6個政策諮詢委員會,包括政府間政策諮詢委員會,非洲貿易諮詢委員會,農業政策諮詢委員會,勞工諮詢委員會,國防政策諮詢委員會和貿易與環境政策委員會。每一委員會基於其對具體部門或領域的觀點提供建議。

另外,還建立了一些專門委員會以監督在GATT的東京回合中談定的行為準則。產業部門諮詢委員會有兩個這樣的專門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和標準委員會。勞工委員會有三個這樣的專門委員會:政府採購委員會、標準委員會和不公平貿易行為委員會。最後,還建立了一個委員會以專門處理智慧財產權問題。

組織工作

自成立伊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一直與國會保持密切的協商。兩院各5名成員依法正式任命為關於貿易政策的國會公職諮詢員,對特殊問題或談判可指定另外的國會成員作為諮詢員。本機構與國會的聯絡活動是範圍廣泛的。

3.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組織結構

美國貿易代表在華盛頓特區和瑞士日內瓦設有辦公室。美國貿易代表在華盛頓特區辦公室的組織結構包括5個司級機構,其下各有負責專門工作的處:

雙邊談判(司):

·西半球(加拿大、墨西哥、南美和加勒比海盆地)

·歐洲和地中海

·日本

·中國

·亞太(韓國、東南亞、南亞和大洋州)

·非洲

多邊談判(司):

·世界貿易組織和多邊事務

·GSP(普惠制)和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

部門活動(司):

·金融和投資政策

·工業事務

·農業事務

·紡織品

·環境與自然資源

·服務、投資和智慧財產權

分析、法律事務和政策協調(司):

·全面協商

·經濟事務

·政策制定與協調

公共範圍(司):

·國會事務

·公共/媒介事務

·跨政府事務和公共聯絡

美國貿易代表在日內瓦的辦公室的組織結構涵蓋WTO一般事務、各項非關稅協定、農業政策、商品政策和協調編碼制度。指定辦公室的一個成員為紡織品監督委員會的美國代表,以對紡織品給予特殊注意。在日內瓦的USTR副代表是美國駐WTO和駐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關於商品事務的大使。在日內瓦的全體職員在談判中和在兩個論壇關於貿易與貿易政策的其他接觸中代表美國的利益。

採用“私營機構”一詞,包括了商務組織、勞工組織、環境組織、消費者組織和其他非政府組織以及諮詢委員會系統。由國會1974年建立的諮詢委員會系統確保美國的貿易政策和貿易談判目標恰當地反映了美國的商業利益和經濟利益。在隨後的三個貿易法案中,國會擴大並強化了這個系統的作用。“私營機構”一詞還涵蓋國家和地方協會、亞聯邦政府和國家官方聯絡點,儘管後者實際上是公共機關。

歷任代表

肖像姓名上任卸任美國總統
克里斯蒂安·赫脫 1962 1966 約翰·甘迺迪
威廉·馬特森·羅斯 1967 1969 林登·詹森
卡爾·喬伊斯·吉爾伯特 1969 1971 理察·尼克森
威廉·登曼·埃伯利 1971 1975 理察·尼克森
弗雷德里克·貝利·登特 1975 1977 傑拉爾德·福特
羅伯特·施瓦茨·史特勞斯 1977 1979 吉米·卡特
魯賓·奧多諾萬·阿斯丘 1979 1981 吉米·卡特
比爾·布羅克 1981 1985 羅納德·里根
克萊頓·基斯·尤特 1985 1989 羅納德·里根
卡拉·安德森·希爾斯 1989 1993 喬治·赫伯特·沃克·布希
麥可·坎特 1993 1997 比爾·柯林頓
查倫·巴爾舍夫斯基 1997 2001 比爾·柯林頓
羅伯特·佐利克 2001 2005 喬治·沃克·布希
羅布·波特曼 2005 2006 喬治·沃克·布希
蘇珊·施瓦布 2006 2009 喬治·沃克·布希
羅恩·柯克 2009 2017 巴拉克·歐巴馬
羅伯特·萊特溫澤2017唐納德·特朗普

特別301報告

主條目:特別301報告

自1980年代起,美國貿易代表處就在世界推廣智慧財產權法,和監察別國政府在相關領域的行為上,擔當重要的角色。為此,代表處每年發表特別301報告(Special 301 Report),用以“詳細考察各國在保護智慧財產權上的力度和效果”。在報告中,各個國家被歸類為優先對外國家、第306節監察國家,或列入監察名單、優先監察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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