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秒違例

3秒違例

三秒違例:一般指籃球比賽中的進攻三秒違例與防守三秒違例。其中防守三秒違例是NBA賽場特有的一項規則。

基本信息

規則定義

防守三秒

一、 計時始於進攻球隊在前場控制球時。

二、 任何防守球員,如果位於16英尺罰球區或者該區域向底線外延伸4英尺的區域內,必須在三秒鐘內處於積極防守一名對方球員的狀態。積極防守的含義是,距離一名進攻球員不超過一臂遠,並處於防守的位置。

三、 任何防守球員都可以防守任何進攻球員。防守球員可以雙人包夾任何球員。

違例圖示說明 違例圖示說明

四、 防守三秒在如下情況中斷計時:

 
(1) 一名球員處於投籃動作中;

(2) 控球方失去對球的控制;

(3) 防守球員處於積極防守一名對方球員的狀態;

(4) 防守球員完全離開16英尺罰球區;
(5) 防守球員將要立刻成為合法狀態。

五、 如果防守球員正防守持球的球員,他可以處於16英尺罰球區中。防守球員不需要距離對手不超過一臂遠以達成積極防守狀態。如果另一名防守球員對持球的球員處於積極防守狀態,原先的防守球員必須積極防守一名對手,或者離開16英尺罰球區。一旦進攻球員將球傳出,防守球員也必須積極防守一名對手,或者離開16英尺罰球區。

罰則:判罰一次技術犯規。進攻球隊繼續擁有球權,在距離比賽中斷地點最近的罰球線延長線的邊線處發界外球。24秒計時器應保持比賽中斷時的時間或者重設為14秒,兩者取大。如果違例是在一次投籃命中期間被吹罰,此次違例應被取消,比賽應按照一次投籃命中的狀態繼續進行。

進攻三秒

一、某隊控制球時,該隊隊員在對方的限制區內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3秒鐘。

二、限制區的各線都屬於限制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線都算位於限制區內。

三、3秒鐘的限制在所有擲界外球情況下均有效。它的計算要從擲界外球隊員在界外可處理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剎那開始。

FIBA三秒區示例圖 FIBA三秒區示例圖

四、3秒鐘的限制不適用於:

(1)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時;

(2)搶籃板球時;

(3)死球時。

五、隊員在限制區內停留接近3秒鐘時,可默許他運球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註解:球隊沒有控制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第一次變更

最初的3秒區和大家看到的截然不同,最初的3秒區為6英尺(折合成公制,約為1.83米左右)。

對於球員而言,在這個區域邊緣的得分還是相當容易,可是由於該規則是針對所有的NBA球員,也還算公平,甲方乙方都可以在這個區域邊緣完成輕鬆異常的投籃得分(這也是造就51-52賽季以前NBA平均每場得分幾乎恐怖的原因之一)。

直到喬治·麥肯(George Mikan)的出現,他對於這個規則起了顛覆性的作用。這是NBA歷史上的首位真正意義上的天皇巨星,除了領軍Lakers包攬48-54年這7年中的6次總冠軍和名人堂第一位成員以外,或許被所有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他作為首位迫使聯盟更改規則的偉大球員的歷史性震撼效果。

由於原來的6英尺3秒區幾乎對喬治·麥肯完全無法構成威脅,於是51-52賽季,聯盟宣布,為了限制喬治·麥肯內線統治力,3秒區域擴大為12英尺(折合成公制,大約3.66米左右)。或許是出乎聯盟的意外,新的3秒規則限制喬治·麥肯進攻能力的同時,對於其他鋒線球員的限制更大,更大程度的造就喬治·麥肯的籃板成就,使其順利的獲得52,53連續兩個賽季的籃板王稱號。

第二次變更

第二個由於本身內線統治力過強迫使聯盟對於內線禁區規則進行修改的球員是威爾特·張伯倫(Wilt Chamberlain)。除了單場100分,單場55板和連續18投命中等不太象人類做得出的成就以外,張伯倫迫使聯盟64-65賽季開始將3秒禁區擴張到了16英尺(折合成公制,約4.88米左右),擴張區域也就是大家看球場上的左右兩根有顏色的長方色條區域。

經過兩名內線恐怖型球員震撼過的3秒區域才是我們看到的3秒區。

三秒區域細節

一、3秒區域是一個地面區域,這點的定義和其他所有NBA空間定義是統一的。換句話說,如果某進攻球員雙腳在3秒區域以外,而身體迴風舞柳般的扭曲在3秒線內假定空間的上方超過3秒的話(假設這種情況存在),不會有任何進攻違例嫌疑;

二、3秒區域的定義是進攻方的任何觸及地面的部位。假定某進攻球員的雙腳一隻腳在3秒區域內,另外一隻腳在禁區外的情況發生超過3秒的話,該行為構成3秒禁區違例;

三、大多數NBA的習慣性判罰,如果A隊伍得到進攻籃板並且立刻構成快攻,參與快攻的進攻方球員當己方隊友獲得進攻籃板的同時已經雙腳在B隊3秒區域內的情況下,裁判無論該進攻球員是否滯留禁區超過3秒都基本上會吹罰(這一點是很多裁判對於3秒規則的不成文認定,至今還沒有發現聯盟對於此情況判罰標準的書面說明,但是實際操作中的確存在。

四、防守3秒,NBA有著防守3秒違例的判罰。具體的定義是某防守球員對位的進攻方球員沒有處於3秒區或者3秒區邊緣,且對位進攻方球員已經徹底擺脫防守球員隊位的情況下(規則書面定義為“非貼身防守情況”下,判罰中視為一臂距離以上),防守球員依舊在禁區內滯留超過3秒的情況可視作防守3秒違例。

事實上,由於NBA的3秒區域比較國際籃協的標準場地來的要小,更容易形成接近底線位置的內線球員接球機會,低位接球得分意識會更強。這點意識形成內線球員本能之後,當國際大賽類似奧運會或者世錦賽的機會出現時,不少NBA內線球員顯示出相當程度的不適應。

籃聯條款

根據2006年FIBA(國際籃球聯合會)籃球規則第26條:

第26條 3秒鐘

26.1 定義

26.1.1 當某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鐘正在運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的限制區內超過持續的3秒鐘。

26.1.2 隊員在下列情況中應被默許:

· 他試圖離開限制區。

· 他在限制區內,當他或他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並且球正離開或恰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

· 他在限制區內已接近3秒鐘時運球投籃。

26.1.3 為證實隊員自身位於限制區外,他必須將雙腳置於限制區外的地面上。

裁判手勢

伸出3個手指指向三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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