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規則----內線的禁地
3秒區就是禁區,是一個為了限制進攻方球員在有利進攻位置滯留時間過長而從球場地面(注意是地面,為啥要注意,後文有分解。)劃出的區域,在這個區域內,當進攻方開始半場控球時刻計算,任何一名進攻方球員滯留的時間不應該超過3秒,否則將會被認定對於防守方不公正的進攻行為而吹罰,具體的罰則為攻防轉換,滯留3秒區內超過時間的進攻方球員計失誤,不計犯規。
為什麼會建立3秒區規則?3秒區只是一個人為設定的區域,在這個區域內,進攻方球員更容易獲得將球送入籃筐的成功機會,而對於防守方而言,在這個區域內如果缺少限制進攻球員的規則的話,非常容易將整體籃球的得分全部都拴定在內線球員的強弱身上。從另一方面分析,正是由於3秒區規則這一限制內線進攻球員威力的規則與3分線規則這一強化外線球員得分優勢的規則相輔相成才會有現代籃球的內外層次感;更深層次的分析,就是距離籃筐約近命中率越高的原則導致規則制訂方不得不從籃球發展的技術全面性出發,限制內線球員的得分機會(不然的話,可想而知,內線涌滿8名球員或者8名以上球員的現象將會是非常醜陋,也會由於觀賞性的差異限制籃球運動的整體發展)。
最初的3秒區和現在大家看到的截然不同,最初的3秒區為6英尺(折合公尺的話,大約為1.83M左右),對於球員而言,在這個區域邊緣的得分還是相當容易,可是由於該規則是針對所有的NBA球員,也還算公平,甲方乙方都可以在這個區域邊緣完成輕鬆異常的投籃得分(這也是造就51-52賽季以前NBA平均每場得分幾乎恐怖的原因之一)。可是George Mikan對於這個規則的顛覆的確是應該負全責。這是NBA歷史上的首位真正意義上的天皇巨星,除了領軍Lakers包攬48-54年這7年中的6次總冠軍和名人堂第一位成員以外,或許被所有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他作為首位迫使聯盟更改規則的偉大球員的歷史性震撼效果。
由於原來的6英尺3秒區幾乎完全構不成George Mikan威脅,於是,51-52賽季,聯盟宣布,為了限制George Mikan內線統治力,3秒區域擴大為12英尺(折合公尺,大約3.66公尺左右)。或許是出乎聯盟的意外,新的3秒規則限制George Mikan進攻能力的同時,對於其他鋒線球員的限制更大,更大程度的造就George Mikan的籃板成就,使其順利的獲得52,53連續兩個賽季的籃板王稱號。
第二個由於本身內線統治力過強迫使聯盟對於內線禁區規則進行修改的球員是Wilt Chamberlain。除了單場100分,單場55板和連續18投命中等不太象人類做得出的成就以外,Wilt Chamberlain迫使聯盟64-65賽季開始將3秒禁區擴張到了16英尺(大約4.88公尺左右),擴張區域也就是大家現在看球場上的左右兩根有顏色的長方色條區域。
經過兩名內線恐怖型球員震撼過的3秒區域才是我們現在看到的3秒區,聊完3秒歷史,再來說說3秒區規則的一些容易忽略的細節問題。
其一,3秒區域是一個地面區域,這點的定義和其他所有NBA空間定義是統一的。換句話說,如果某進攻球員雙腳在3秒區域以外,而身體迴風舞柳般的扭曲在3秒線內假定空間的上方超過3秒的話(假設這種情況存在),不會有任何進攻違例嫌疑;
其二,3秒區域的定義是進攻方的任何觸及地面的部位。假定某進攻球員的雙腳一隻腳在3秒區域內,另外一隻腳在禁區外的情況發生超過3秒的話,該行為構成3秒禁區違例;
其三,大多數NBA的習慣性判罰,如果A隊伍得到進攻籃板並且立刻構成快攻,參與快攻的進攻方球員當己方隊友獲得進攻籃板的同時已經雙腳在B隊3秒區域內的情況下,裁判無論該進攻球員是否滯留禁區超過3秒都基本上會吹罰(這一點是很多裁判對於3秒規則的不成文認定,至今還沒有發現聯盟對於此情況判罰標準的書面說明,但是實際操作中的確存在。)。
其四,防守3秒,NBA有著防守3秒違例的判罰。具體的定義是某防守球員對位的進攻方球員沒有處於3秒區或者3秒區邊緣,且對位進攻方球員已經徹底擺脫防守球員隊位的情況下(規則書面定義為“非貼身防守情況”下,判罰中視為一臂距離以上),防守球員依舊在禁區內滯留超過3秒的情況可視作防守3秒違例。
事實上,由於NBA的3秒區域比較國際籃協的標準場地來的要小,更容易形成接近底線位置的內線球員接球機會,低位接球得分意識會更強。這點意識形成內線球員本能之後,當國際大賽類似Olympic或者World Champion的機會出現時,不少NBA內線球員顯示出相當程度的不適應。
3秒這個規則的出現歷史典故多多,在未來,伴隨著NBA與國際籃球的交流加強,相信或許還會有所完善和更改,可是NBA對於規則的修改有其謹慎性和獨立性,未來的3秒將會如何?沒有人知道,只是估計象兩位前輩那樣迫使聯盟更改禁區規則的球員應該不會再有,而會更大程度向著國際籃聯標準靠攏。
業餘籃球者而言,不存在3秒的禁區規則限制,但是少許了解些禁區規則相信對於觀看比賽轉播還是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