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計畫

四、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碩士生的考生按規定報名並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 3.各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畫,結合本單位學科專業實際,制訂招生專業目錄。 5.“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招生簡章由各招生單位自行確定並予以公布。

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下達2012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計畫的通知
教民廳[20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有關研究生招生單位:
經商財政部辦公廳,現將2012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計畫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計畫為國家定向培養專項招生計畫,此計畫在全國研究生招生總規模之內單列下達,不得挪作他用。2012年計畫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碩士研究生4000人,可招收不超過10%的漢族考生,各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漢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錄取。
各招生單位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碩士研究生招生專業,要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調整結構對人才的實際需求,重點向理工類及套用型專業傾斜,招生比例不低於招生總數的50%。同時,為落實中央關於推進西藏等五個自治區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的有關要求,招生計畫對五個自治區予以適當傾斜。
被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礎培訓基地集中進行一年基礎強化培訓(基礎培訓點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進入高校(科研院所)學習。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含基礎培訓)住宿費、生活費自理。各招生單位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國家有關政策予以資助,確保其完成學業。
二、考生報考資格的確認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民族教育處負責,未設民族教育處的由高等教育處等相關處室負責。各招生單位要認真做好報考考生的政審工作。
三、招生工作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和採取“自願報考、統一考試、單獨劃線、擇優錄取”的原則。招生錄取的具體辦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學生畢業後,按協定回定向地區和單位就業。
四、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碩士生的考生按規定報名並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報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參加招生單位統一組織的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由招生單位自行確定。
五、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需求規劃制定,各招生單位要認真執行和落實教育部相關政策,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依照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畫數和民族比例差額複試,擇優錄取。錄取工作按照德智體要求全面衡量,本校生源不足,可在計畫內調劑合格生源錄取。對西藏、新疆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少數民族考生以及報考理工科類和少數民族語言類考生給予適當傾斜。博士生錄取向民族工作重點地區傾斜。對招生單位擬錄取考生報考資格、區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經我部審核後方可錄取。
六、考生不能在全國普通研究生招生計畫和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之間調劑錄取。
其他招生、錄取和培養等有關工作按《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財政部 人事部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意見》(教民〔2004〕5號)、《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財政部 人事部關於印發〈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號)和《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高層次骨幹人才碩士研究生基礎強化班管理辦法〉的通知》(教民〔2010〕11號)執行。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有關招生單位進一步深入做好宣傳、諮詢等生源組織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給我部民族教育司。
請各研究生招生單位於2011年12月10日前將報考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民族、碩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份、應屆生、往屆生等)報我部民族教育司。

管理辦法

2012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招生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加快少數民族博士、碩士等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財政部 人事部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意見》(教民〔2004〕5號)和《教育部等五部委關於印發<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號)要求,確保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招生政策及生源範圍

1.黨和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是一項意義深遠的政治任務,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招生單位要從戰略高度認真做好招收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工作。
2.少數民族骨幹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統一部署,各相關省(區、市,兵團)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統籌與協調工作,各招生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3.招生生源範圍是西部12省(區、市),海南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邊境縣(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張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縣兩區)和湖北恩施自治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民族碩士基礎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員。重點招收教育(雙語師資)、農牧業、醫學、少數民族語言及特色文化藝術、信息技術、經濟、能源和公共事業管理等領域從業人員。
4.招生工作堅持“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原則,實行“自願報考、統一考試、單獨劃線、擇優錄取”等特殊政策。

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職責:
1.主管全國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協調招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及生源地相關部門,落實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對招生單位擬錄取考生的報考資格、區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進行審核;
4.會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督促檢查黨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貫徹落實情況,並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招生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二)有關省(區、市、兵團)教育行政部門(設有民教處的由民教處負責,未設民教處的由高教處等相關處室負責)的主要職責:
1.生源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執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和管理辦法,協調本地區各有關部門配合招生單位的工作,指導優秀考生報考;
2.負責本地生源考生報考資格的確認,引導考生報考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專業。
3.配合招生單位對本地區報考考生進行政審;
(三)招生單位的主要職責:
1.執行上級部門關於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
2.對報考本單位的考生進行政審;
3.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制定招生方案,編制招生專業目錄,組織考試,完成錄取工作。

三、招生計畫

1.有關省(區、市、兵團)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做好人才需求預測,並上報教育部;
2.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年度招生計畫,並向各省(區、市兵團)及招生單位下達。
3.各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畫,結合本單位學科專業實際,制訂招生專業目錄。

四、碩士研究生招生報名與考試

(一)報考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政審合格,立志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承諾畢業後回定向地區(單位)就業。其中,在職考生回原單位;非在職考生(含應屆本科畢業生)回定向省(區、市、兵團)就業。
3.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經2年或2年以上(從高職高專畢業到2012年9月1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4.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5.身體狀況符合各招生單位的體檢要求。
6.應屆本科畢業生中的推薦免試生可申請進入本計畫。
7.漢族考生限定為本計畫生源範圍內的在職人員和生源範圍內的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職人員。
考生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報名,具體的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時間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
(二)初試
1.報考該計畫考生必須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具體時間以教育部公布為準)。
2.全國統考科目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命題。考試方式均為筆試。
(三)複試
1.教育部採取“單獨劃線”的特殊政策,統一確定複試基本分數線。
2.複試工作由各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3.複試時間由各招生單位在教育部複試基本分數線劃定後自行確定,一般不得晚於4月20日。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招生單位可根據情況從其他招生單位調劑部分報考本計畫的合格考生參加複試。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報名與考試

(一) 報考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政審合格,立志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保證畢業後按定向協定到定向單位或地區就業。
3.已獲碩士學位的人員、應屆碩士畢業生(最遲須在2012年9月1日前取得碩士學位);獲得學士學位6年以上(含6年,從獲得學士學位至博士生入學之日)並達到與碩士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
4.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5.身體狀況符合國家規定的體檢要求。
報名安排由各招生單位自行決定。
(二)考試
1.初試的科目為外國語、政治理論(已獲得碩士學位者和應屆碩士畢業生可以申請免試)和不少於兩門的業務課。考試形式為筆試。考試時間和地點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自主確定。
2.複試名單、複試的方式方法、程式及要求由各招生單位自定,並於複試前公布。
3.對同等學力考生應加強考核,須對其加試(筆試)兩門報考專業碩士學位主幹課程。

六、錄取

1.錄取工作必須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並充分考慮生源地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單位依據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招生計畫,碩士研究生複試要認真執行教育部統一划定的複試分數線,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分省計畫數,分省擇優錄取。要充分考慮考生的初試和複試成績,並結合其平時的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本科(或碩士)階段學習成績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擬錄取名單。要進一步加大對西藏、新疆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的支持力度。
3.在考生綜合素質達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招生單位原則上按各少數民族在當地民族總人口中的比例進行錄取。原則上,各招生單位所錄取的非在職考生所占比例不超過50%;可招收不超過10%的漢族考生。 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區少數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於80%。
4.不錄取未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的調劑考生。
5.招生單位因生源狀況和學科建設等原因確需進行規模調整的,須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由教育部審批下達執行。
6.所有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類別均為定向,須在招生單位擬錄取後,由招生單位牽頭並先行簽訂定向培養協定書,再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在單位簽訂協定書。
7.各省級招辦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錄取名單必須經全國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聯合辦公會議審查通過後,才可向考生本人發放錄取通知書。

七、其他

1.所有被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均須接受為期一年的基礎強化培訓,重點補修外語、大學語文等基礎知識,兼顧學習其他專業理論知識,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和宗教理論的學習和教育。經考核合格後,進入招生單位開始碩士課程的學習。
2.對在報考及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3.對在招生中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理。
4.“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錄取類別均為定向,碩士研究生非在職考生人事檔案、戶口轉入錄取單位,在職考生人事檔案及戶口由定向單位保管。所有考生黨團組織關係基礎培訓期間轉至培訓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後轉入招生錄取單位。
5.“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招生簡章由各招生單位自行確定並予以公布。
6.畢業生不按協定就業者,要支付培養成本和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標準、支付方式按協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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