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本書以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主體法條為序,將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等編於各知識點之後,並通過歷年試題的標註和命題題眼的講解突出重點法條。其法條完整全面,重點突出,解析精闢,深度適中,是提高法條複習效果和應試水平的必備之選。
編輯推薦
必考法條,相關規定,命題題眼,真題提示。
目錄
一、憲法、行政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1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二、刑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三、民商經濟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0.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9.貸款通則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四、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9.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1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14.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5.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
16.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7.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
18.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2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500號)
21.跟單托收統一規則(IJRC 522號)
2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五、法律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3.法官行為規範(試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5.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
7.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9.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
10.法律援助條例
11.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13.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內容提要
? 一、憲法、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考點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國家的基本任務;二是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三是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四是憲法修正案。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開發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相關規定
《1993年憲法修正案》
第三條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後兩句:“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修改為:“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四條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1999年憲法修正案》
第十二條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2004年憲法修正案》
第十八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後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十九條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命題題眼
憲法序言部分的主要考點是三個憲法修正案對序言部分的修改。(1999/1/75;2002/38;2003/1/41;2004/1/88;2007/1/62)
第一章 總綱
本章共有32個法條,其中第1條至第11條、第24條、第30條、第31條(共14條)是重點法條,幾乎每年都要涉及。本章的考點主要有:國體(第1條)、政體及其基本原則(第2條、第3條)、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第4條)、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第5條)、經濟基礎與基本經濟制度及分配製度(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自然資源的歸屬(第9條、第10條)、思想道德建設(第24條)、行政區劃(第30條、第31條)、公民的財產權及社會保障制度(第13條、第14條)。要注意經濟基礎與基本經濟制度及分配製度涉及的條款都經過了憲法的修改,特別是憲法對不同所有制經濟形式的法律規定。特別應指出的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本章的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共四個條文進行了修正,內容包括土地的徵收與徵用、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公民財產權與社會保障制度等。
第一條【國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命題題眼
本條規定的是我國的國體,其主要考點是國體的含義。國體就是指國家性質,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國的國體即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1997/1/19)
第二條【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民主集中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命題題眼
上述兩條規定的是我國的政體及其基本原則,其主要考點有:
(1)政體的含義。政體是指政權組織形式,是統治階級為了行使國家權力而確立的組織體系。要注意的是政體與國體的區別。國體規定的是國家性質和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和相互關係,而政體規定的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和國家機構體系。兩者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2)我國的政體。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實質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3)我國政體的基本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4)我國所有的政權機關都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2003/1/46)
第四條 【民族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命題題眼
本條規定的是我國的民族平等原則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其主要考點有: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堅持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原則的體現。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原則。
第五條【法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