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為規範公證員職業道德行為,提高公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維護公證員的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而制定。該準則共三十一條(含附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組織監督公證員遵守該準則。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法務部關於轉發中國公證員協會《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通知
司發〔200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中國公證員協會制訂的《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已經法務部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加強公證員的職業道德建設,是貫徹黨中央“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要求,建設高素質公證員隊伍的重要措施,是進一步深化公證改革、推進公證事業發展的重要環節。各地要高度重視公證員職業道德建設,指導、監督公證員協會做好《基本準則》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推進公證員隊伍建設,提高公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維護公證員的良好職業形象。
司 法 部
二○○二年三月一日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中國公證員協會三屆三次理事會通過)

序 言

為規範公證員職業道德行為,提高公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維護公證員的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制定本準則。

一、忠於事實 忠於法律

第一條 公證員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真實合法的原則和法定的程式辦理公證事務。
第二條 公證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受非客觀事實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響。
第三條 公證員應當忠實地維護法律的尊嚴,切實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公眾權利的平等實現。
第四條 公證員應當自覺履行保密的法定義務。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五條 公證員在履行職責時,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積極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制止。

二、愛崗敬業 規範服務

第六條 公證員應當珍愛公證事業,努力做到勤勉敬業、恪盡職守,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七條 公證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公證事務。
第八條 公證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代理人和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就權利和義務的真實意思做出明確解釋,避免形式上的簡單告知。
第九條 公證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平等、熱情地對待當事人、代理人和參加人,並要充分注意到其民族、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性別、年齡、健康狀況、職業的差別,避免言行不慎使對方產生歧義。
第十條 公證員應當按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辦理公證事務,及時受理、審查、出證,不得因個人原因和其他主觀因素拖延推諉。
第十一條 公證員應當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杜絕疏忽大意、敷衍塞責和其他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證員應當注重禮儀,做到著裝規範、舉止文明,維護公證員的職業形象。
現場宣讀公證詞時,應當語言規範、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語言表達方式。
第十三條 如果發現其他公證員有違法行為或已生效的公證文書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或部門反映。
第十四條 公證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正確的意見。

三、加強修養 提高素質

第十五條 公證員應當道德高尚、誠實信用、謙虛謹慎,具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和品行。
第十六條 公證員應當具有忠於職守、不徇私情的理念和維護平等、弘揚正義的良知,自覺維護社會正義和社會秩序。
第十七條 公證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的道德素養和業務素質,保證自己的執業品質和專業技能能夠滿足正確履行職責的需要。
第十八條 公證員有權利並有義務接受教育培訓,應當勤勉進取,努力鑽研,不斷提高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
第十九條 公證員應當具有開拓創新意識,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學科、掌握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第二十條 公證員不得通過非正常程式或不恰當場合,對其他公證員正在辦理的公證事項或處理結果發表不同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公證員不得在公眾場合或新聞媒體上,發表泄私憤、不負責任的有損公證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言論。
第二十二條 公證員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嚴格自律,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成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倡導良好社會風尚的楷模。

四、清正廉潔 同業互助

第二十三條 公證員不得經商和從事與公證員職務、身份不相符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證員應當妥善處理個人事務,不得利用公證員的身份和職務為自己、家屬或他人謀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五條 公證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的答謝款待、饋贈財物和其它利益。
第二十六條 公證員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共謀發展。
公證員應當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場合損害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譽。
第二十七條 公證員不得從事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貶損他人,排斥同行,為自己招攬業務;
(二)不得利用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的特殊關係進行業務壟斷;
(三)其他不正當手段的競爭。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組織監督公證員遵守本準則。
第二十九條 公證員助理和公證機構其他從業人員,參照執行本準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公證員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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