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號公章

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簡化審批環節,提高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各地行政服務服務中心辦公部門和單位,啟用了印模同原部門和單位的公章同等規格、刻有"2"號字樣的公章。 簡稱2號公章或2號章、二號公章。 “2號公章”是經過各有關單位授權,為各有關單位行政審批專用行政公章,只限於行政審批服務專用,在行政審批服務方面具有與原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簡化審批環節,提高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各地行政服務服務中心辦公部門和單位,啟用了印模同原部門和單位的公章同等規格、刻有"2"號字樣的公章。簡稱2號公章或2號章、二號公章。
“2號公章”是經過各有關單位授權,為各有關單位行政審批專用行政公章,只限於行政審批服務專用,在行政審批服務方面具有與原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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