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月19日

1981年1月19日,由於荷蘭政府堅持為台灣建造潛艇,嚴重損害了我國主權,我國外交部照會荷蘭駐華大使,要求把兩國外交關係由大使級降為代辦處級,並建議雙方就兩國外交關係降格問題舉行談判。 2月27日,我國外交部再次發出照會,宣布召回中國駐荷蘭大使,同時要求荷蘭政府也召回其駐中國的大使。 5月5日,我國外交部再次照會荷蘭駐華大使館,我國政府決定從即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荷蘭王國大使館降為代辦處,並期待荷蘭王國政府也採取同樣措施。

大事記

1981年1月19日,由於荷蘭政府堅持為台灣建造潛艇,嚴重損害了我國主權,我國外交部照會荷蘭駐華大使,要求把兩國外交關係由大使級降為代辦處級,並建議雙方就兩國外交關係降格問題舉行談判。2月27日,我國外交部再次發出照會,宣布召回中國駐荷蘭大使,同時要求荷蘭政府也召回其駐中國的大使。5月5日,我國外交部再次照會荷蘭駐華大使館,我國政府決定從即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荷蘭王國大使館降為代辦處,並期待荷蘭王國政府也採取同樣措施。由此中荷兩國的外交關係退回到1972年之前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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