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記
1950年5月19日,政務院舉行第33次政務會議,會議通過《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6月17日公布實行。政務院決定:1、撥出4億斤糧食作為救濟失業工人基金。2、凡舉辦救濟失業工人事業的地區,所有國營、私營的工商業企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及所有在業工人和職員,均應按月繳納一定的失業救濟金。3、救濟辦法應以工代賑為主,而以生產自救、轉業訓練、還鄉生產、發給救濟金為輔。4、上海、南京、武漢、重慶、廣州5市失業現象最為嚴重,應立即組織救濟失業工人委員會。同時,會議還批准了《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