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教育經歷
1983年9月至1987年7月湖南師範大學歷史專業獲得學士學位;
1987年9月至1990年7月中國人民大學中共黨史專業獲得碩士學位;
1997年9月至2000年7月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學專業獲得博士學位;
工作經歷
1990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共湖南省委學校教師;
2000年10月-2012年任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
2012年至今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辦主任。
學術兼職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會理事、北京衛生法學專家顧問、中國醫師協會維權委員會委員、北京智慧財產權研究會常務理事
研究方向
民法總論、商法總論、侵權法,尤其是在醫療損害賠償、醫患關係方面有一定造詣。
主要貢獻
1.《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權而承擔的侵權責任》,載《中外法學》2002年第6期;
2.《法定義務在過錯侵權責任中的地位》,載《學術研究》2002年第8期;
3.《論醫療事務的無因管理》,載《甘肅社會科學》2002年第2期;
4.《關於過錯與違法性的再探討》,載《北京化工大學學報》(社科版)2002年第1期;
5.《關於醫療過程中的說明義務》,載《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2003年2月版;
6.《專業人士所承擔的過錯侵權責任》,載《法學評論》2002年第6期;
7.《論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載張新寶主編:《侵權法評論》2003年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4月版;
8.《論醫療損害責任的競合》,載《北京化工大學學報》(社科版)2003年第3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4年第3期全文轉載;
9.《關於律師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的探討》,載《北京化工大學學報》(社科版)2005年第3期,人大複印資料《訴訟法學》2005年第12期全文轉載;
10.《人體生命科學發展規制中的民法問題》,載《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2004年5月版;
獲獎記錄
1.2001年7月被評為北京化工大學“燭光教師”。
2.2002年3月獲北京化工大學“大寶獎教金”。
3.2002年通過第一屆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4.2004年3月被評為北京化工大學“巾幗建功先進個人”。
5.2005年12月被評為北京化工大學“工會積極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