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煙臺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及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市相關工作的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市住房和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同時負責行業管理,研究提出建設工作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責任。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五)承擔推進城鎮化工作的責任。牽頭開展推進城鎮化戰略研究,擬訂總體工作規劃和發展目標並組織實施。 (六)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地方標準,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承擔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市中心區紅線外基礎設施配套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建築裝飾裝修市場活動,規範市場行為。 (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和健全、規範有形建築市場,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起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市場準入、清出工作;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統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外地進龍建設企業的資質驗證、備案登記等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政府確定的城市建設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組織實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十)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牽頭開展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和中心鎮的建設。 (十一)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參與推進城鎮住房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 (十三)承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的責任。組織開展全市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負責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十四)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核(批)、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市域城鄉統籌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和審查各鎮區街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重要景觀帶、城市主要幹道兩側、主要對外交通幹線規劃控制線以內和海岸帶建設規劃編制的組織指導及審批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建築方案設計的評審及審批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規劃區內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區道路選線、定線和各類管線工程的規劃審批及信息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核發市區規劃區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二十)監督檢查管轄範圍內各項規劃的實施情況,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負責規劃及建設工程項目的公示、聽證和規划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十一)負責組織城市年度和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十二)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十三)組織擬訂公用事業、市容環境、園林綠化等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園林綠化等年度城市維護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四)負責有關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專營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 (二十五)負責市政設施的養護管理;對占、挖城市道路和市政設施的有償使用進行審批和管理。 (二十六)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管理和燃氣、集中供熱的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城區的排水和防汛工作;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和節水器具推廣套用的管理工作。 (二十七)負責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的審批管理;參與城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率的審核認定。 (二十八)組織指導市區環境藝術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定的布局規劃和技術標準,對市區戶外廣告、城市環境藝術作品的設定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二十九)組織指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市區環境衛生設施布局規劃和分期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十)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研究提出城市維護建設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畫,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制定公用事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用事業的價格和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十二)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組織處理相關安全事故。 (三十三)綜合管理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三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和煙臺市人防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落實城市總體規劃中人民防空防護要求,並監督檢查人防防護要求落實情況;編制人防建設專項規劃並監督執行;管理人防行業標準化工作。 (三十五)組織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設。貫徹執行國家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結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畫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負責單建人防工程的建設管理;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監理和防護設備生產的資質管理和市場準入管理;負責人防工程維護、加固改造、平時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負責人防工程拆除、報廢的報(審)批工作;負責對違反人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十六)組織實施人防指揮工作。指導制定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計畫;負責全市人口疏散體系建設;指導防空襲演習演練;組織指導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和訓練工作。 (三十七)組織人防信息化體系建設。負責市級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設與管理;組織全市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路建設與管理;協調利用電信、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專用通信網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會同無線電管理部門實施人防無線電專用頻率管理。 (三十八)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指導全市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配合有關部門編制救災規劃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指揮、工程、通信警報、疏散體系及民眾防空組織等人防戰備資源的平時開發利用,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 (三十九)負責全市人防指揮所的勘察定點和市級人防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 (四十)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國家、省及市撥人防經費和國有資產。編制全市人防經費預決算;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的征繳和使用管理;監督管理人防系統國有戰備資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建設市場投融資優惠政策。 (四十一)組織全市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負責全市人防系統的戰備執勤和應急值班工作。 (四十二)戰時在市人防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根據有關命令、指示,發布空襲警報、實施燈火和交通管制;組織實施民眾疏散和隱蔽方案;組織民眾防空組織消除空襲後果,防範次生、衍生災害;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為市人防指揮所提供後勤保障。 (四十三)承擔市人民防空工作軍政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四十四)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政公用事業、人防科技發展規劃、計畫;指導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攻關和技術推廣;負責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相關工作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十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四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工科、財務科、城建科、園林科、設計科、建設項目執法監察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行政編制
( 22名 )
亓月明、孫殿賢、林陽、王興龍、王兆通、耿建民、林大偉、解汝智、李娜、王祖毅、曲晗寧、王清來、王艷萍、曲乃斌、孟凡國、李均建、王紹河
事業編制
( 0名 )
工勤編制
( 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