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及煙臺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全市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和烈軍屬、革命殘疾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及參戰民兵、民工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撫恤;承辦革命烈士褒揚工作。 (四)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職工退休退職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五)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救濟,核查報告災情情況,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管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慈善和捐助活動;指導全市老年公寓、敬老院、五保供養和三峽移民管理工作。 (六)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醫療救助等工作。 (七)負責老齡工作,承辦市老齡辦公室日常工作,辦理老年證,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八)研究制定全市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承辦全市福利企業報批和年檢工作;負責捐贈工作。 (九)指導村(居)委員會建設,推動政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制定全市社區建設規劃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行政區劃,承辦行政區劃變更的報批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向市政府提出仲裁,負責邊界勘定工作。 (十二)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的審批,並設定安裝標準地名標誌。 (十三)主管全市婚姻管理,承辦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市婚姻登記處的建設。 (十四)主管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市殯儀館和古園管理處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和管理。 (十五)承辦全市收養登記,依法辦理收養手續,頒發收養證件。 (十六)管理國家和省、市下撥的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財務科、優撫安置科、社會福利科、社區建設和社會事務科、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行政編制( 15名 )
呼忠富、呂傑、曲克春、張久安、王健超、陳善耕、王信剛、於樹凱、曲家展、莊迎新、王學義、丁忠亮、曲立軍、孟芳、馬延潔、王勇、王成剛
事業編制
( 0名 )
工勤編制
( 2名 )
朱良春、於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