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區、街)政府(管委、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直各部門 (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3.各鎮(區、街)政府(管委、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以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借貸資金以及其他國有資金為主投入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項目中的社會普遍關注的項目;依據法律規定,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政府投資審計報告進行審計核查。 6.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7.市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根據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各鎮(區、街)黨(工)委和政府(管委、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市直機關和市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依法接受煙臺市審計局對審計業務的領導和監督,按照要求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布置的審計工作任務。依法接受煙臺市審計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我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協管。內設機構
辦公室、法規科、財政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經貿審計科、財政投資審計辦公室、社會保障審計科行政編制
( 18名 )溫敬波、張德友、鄭緒東、劉振武、叢明、李洪田、任國維、郭少東、趙桐傳、宋青、焦基業、王裕山、單平基、張宏江、史滬軍、仲昭瑩、王攀、婁超、柳美華、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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