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州政府辦公室負責授予“黔西南州榮譽公民”(以下簡稱榮譽公民)稱號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並經推薦審定,可以授予黔西南州榮譽公民稱號:
(一)為我州社會發展、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曾在我州州級黨政班子領導崗位任職或掛職,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的;
(三)在我州投資或為我州引進項目、資金、技術和向上爭取項目作出重大貢獻的;
(四)為我州經濟社會發展提出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的建議被採納並取得顯著效益的; (五)在我州對口幫扶和星火計畫、科技扶貧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為推進我州對外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建立友好地區關係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為宣傳推介我州、提高我州知名度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我州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五條 授予榮譽公民稱號一般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推薦。採取部門推薦和個人推薦相結合,由州直相關部門向州政府辦公室推薦,也可由州政府辦公室或個人直接推薦。
(二)審定。由州政府辦公室對推薦意見進行匯總,必要時徵求有關單位意見或組織有關單位會審,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州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三)授予。州政府向被授予榮譽公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公民證書,並通過媒體對其事跡進行宣傳報導。頒發榮譽公民證書可以視情況舉行頒證儀式。
第六條 對獲得榮譽公民稱號的人士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應邀參加我州舉辦的重大慶典等活動時,享受貴賓待遇;
(二)對需在我州長期居留的外國人士和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可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相關居留許可;
(三)州政府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七條 推薦單位應當與榮譽公民保持經常聯繫,定期向其贈送有關我州經濟社會發展的宣傳資料,做好跟蹤服務。
第八條 榮譽公民證書由州政府辦公室統一製作。
第九條 被授予榮譽公民稱號人士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損害黔西南利益和名譽的,取消其榮譽公民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