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監督全州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編制全州人民防空事業發展戰略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州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審核全州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審核、監督全州城市總體規劃中的人民防空事項,監督檢查全州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
(四)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負責州級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各縣(市)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監督檢查;組織和指導城市防空襲演練。
(五)管理全州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協調利用電信、移動、聯通、交通部門、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全州人民防空通信網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監督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六)負責戰時發放空襲警報和實施燈火管制,組織人口與戰備物資的疏散和隱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衛作戰,組織消除空襲後果,協助有關部門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訓練;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完成政府賦予的有關搶險救災任務。
(八)組織管理全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全州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地面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負責對州直及中央、省駐州單位結合地面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項目、設計的審批、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負責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和使用;指導全州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地下室空間開發建設中的人民防空事項。
(九)規劃全州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協同發改委、交通運輸、電信、移動、聯通以及相關通信等部門貫徹國防要求,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十)擬定全州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負責國防運力動員、運力徵用和國防交通物資儲備和調動工作。
(十一)戰時組織協同有關部門動員交通運力、戰備物資及專業保障隊伍支援部隊作戰;平時參與交通保障、搶險救災工作。
(十二)管理人民防空、交通戰備經費和資產,編制全州人民防空、交通戰備經費預算並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三)開展業務培訓,加強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興義軍分區和州國防動員委員會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行政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人事、勞資、行政事務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公文處理、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人民防空、交通戰備經費和物資管理,編制和執行人民防空、交通戰備預決算;負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平戰結合使用費的收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管理機關國有資產。
(二)指揮通信科。
制定人防重點城市戰時防空襲及各項保障方案並組織必要的演練;平時負責州人防指揮所的建設和管理,戰時協調建立人防指揮機構;指導督促州人防重點城市搞好疏散基地建設;負責人民防空知識普及教育和人防專業隊伍的組建訓練,組織人防指揮幹部、通信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人民防空學術研究;制定全州人防通信、警報建設規劃、計畫和保障方案;指導全州人防指揮、通信和警報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州信息保障中心的值勤管理、設備維護和專業技術訓練;負責人防通信、警報所需經費、器材、物資的計畫安排;組織和協調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完成政府賦予的搶險救災任務。
(三)交通戰備科。
負責制定全州國防交通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參與貫徹國防要求有關交通工程設施的勘查、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制定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州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保障;負責國防運力徵用;指導、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國防交通物質儲備和更新工作。
(四)人民防空執法支隊(正科級事業單位,參公事宜按程式報批)。
組織編制全州人防工程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維護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州直及中央、省直駐州單位結合地面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項目、設計的審批、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負責人防工程經費的計畫安排;指導全州人防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組織開展人防工程技術研究和學術研究;協調臨戰前的工程保障工作;研究制定人防工程平戰結合開發利用的有關政策,組織指導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工作;貫徹實施人民防空、交通戰備法律法規,負責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應訴;負責人民防空和交通戰備系統普法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州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和國防交通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三、人員編制
州人民防空辦公室(州交通戰備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5名,工勤編制1名,人民防空執法支隊事業編制5名,列入州級財政全額預算。
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1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職數4名(含人民防空執法支隊支隊長或副支隊長1名)。
四、其他事項
州人民防空辦公室(州交通戰備辦公室)下設事業機構另行文規定。
五、附則
(一)凡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類行政審批項目、便民服務類項目,納入州政務服務中心統一集中辦理。
(二)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