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六、州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州人民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州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各項部署,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民執政,科學理政,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的施政方針,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圍繞全州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穩定大局,以建設“六型政府”為目標,努力做到勤思好學,學以致用,建設學習型政府;恪盡職守、樂於奉獻,建設責任型政府;依法行政,規範運作,建設法治型政府;堅持宗旨,轉變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改進作風,提高效率,建設效能型政府;清正嚴明,克己奉公,建設廉潔型政府,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硬、服務優的幹部隊伍。
三、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進取,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州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工作作風,改進管理方式,增強執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州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州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州政府組成部門局長、主任。
六、州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州長領導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長、州政府秘書長協助州長工作。
七、州長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體會議和州政府常務會議。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州政府全體會議或州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緊急突發事件,由州長委託分管副州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並向州長報告。
八、副州長在州長領導下,協助州長按職責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州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州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聯繫州長分管工作,協調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處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州政府辦公室工作。
十、州長因公外出和休假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主持州政府工作。
十一、各局、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州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局在州政府和省審計廳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方針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與合作,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財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府信用建設,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理政,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社會聽證制度以及決策責任制度,充分發揮決策智力支撐體系作用,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涉及全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決算草案、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經濟社會管理事務、重大科學技術發展和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提請州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等事項及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由州政府全體會議或州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各部門提請州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頂效開發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州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充分聽取州人大、州政協的意見和建議,根據需要通過一定形式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民眾團體、專家學者和老同志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州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改革開放、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州情實際,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
二十三、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州政府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以及各部門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行為、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須報送州政府,由州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後向州政府報告。
二十四、提請州政府討論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州政府法制辦組織論證和修改審核,解釋工作由州政府法制辦負責。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確保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律法規範圍內開展執法活動。實行州行政執法部門、縣(市)政府依法行政績效管理辦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行政考評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實行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督促檢查,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六、州政府要自覺接受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定期向其報告工作、隨時接受質詢;接受州政協的民主監督,定期通報工作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負責地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十七、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州政府報告。
二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層級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律制度、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並按有關程式廢止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糾正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行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領導同志要親自接待民眾來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處理分管工作的上訪問題。對於複雜的信訪問題,州長或分管副州長應親自接待處理。
三十、州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和完善政務公開,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州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以及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新聞發言人、政府網站、政府公報及新聞媒體,及時公布,接受民眾和輿論監督。
第七章 強化督查落實
三十二、堅持並完善督查落實的制度和機制,推動政府各項工作和決策的落實,保證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
三十三、州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一般以政府名義組織督查,由州政府領導審批,州政府辦公室及州政府督查室綜合協調,組織實施。
三十四、督查的重點是州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州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責任制及階段性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實效,全面準確了解和反映情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建議。實行督查工作通報制度。督查事項提出、督查實施及督查結果反饋,實行請示報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項必須及時逐級報告。
三十六、州政府各部門負有對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督查落實職責。各縣市、各部門對州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項和領導交辦事項,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並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第八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八、州政府根據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由州政府與各縣市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州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簽訂目標管理責任狀,對重點工作實行定量考核,兌現獎懲。
三十九、各縣市、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州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州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全體會議由州長或州長委託常務副州長召集和主持。由州長、副州長、巡視員、副巡視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州政府組成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出席,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應急辦主任、州政府辦紀檢組長、調研員、副調研員、州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駐外機構以及中央、省駐州縣處級以上單位和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州委、州人大、州政協、州直有關黨群部門到會作指導。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遇重要情況或工作需要,經州長批准可適時召開。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決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2、討論重大決策和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討論經濟形勢、通報全州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4、討論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十二、州政府常務會議由州長或州長委託常務副州長召集和主持。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出席,州政府巡視員、副巡視員、州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督查室主任、應急辦主任,州政府辦紀檢組長、調研員、副調研員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州委、州人大、州政協相關領導和州委、州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和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一般於周三召開。根據工作需要,經州長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州長或副州長提出,由州長確定。會議出席人員必須過半。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
1、傳達貫徹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指示、決定,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2、討論決定上報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重要事項;
3、討論需要報請州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4、討論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重要報告;
5、討論決定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近期計畫、年度計畫和財政預決算;
6、研究部署州政府的全面工作,討論決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7、討論決定州政府許可權範圍內的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大宗土地徵用、大額資金審批及有關人事問題等重大事項;
8、討論通過由州政府發布的行政規章、決議、決定和命令;
9、討論決定州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政府請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項;
10、討論需要提交州編委會研究的州政府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問題;
11、討論決定以州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
12、討論決定州政府許可權範圍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十三、州政府專題會議由州長、分管副州長或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相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參加。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召開。專題會議主要任務是:
1、討論需要提交州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重要事項;
2、研究落實州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
3、協調解決上級決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議定事項在貫徹落實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
4、研究解決職權範圍內的有關工作事項,涉及重要事項的處理,須向州長報告或事後向常務會議通報。
四十四、州政府全體會議和州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州長或州長委託常務副州長簽發;州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州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專題會議研究的內容涉及項目、資金等審批事項的,必須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提交州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四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全州性會議。凡以州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州性大會,統一由州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報批;未經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各部門不得召開要求其他部門和市、縣政府領導參加的全州性大會;州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屬於本系統範圍的會議,不得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全州性大會要儘量壓縮規模和會期,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節儉、便捷、高效的會議形式。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各縣市、各部門報送州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向州政府報送公文的有關規定。除州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州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七、各縣市、各部門報送州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州政府辦公室按照州政府領導同志分工管理許可權呈批,重大事項報州長審批。
四十八、州政府公布的決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會或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州長簽署。
四十九、以州政府名義發文,經州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州長或州長委託副州長簽發。秘書長根據授權可簽發有關檔案。
屬傳達州政府決定事項和州政府各部門要求以州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屬州政府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發文,由州政府秘書長或由秘書長委託副秘書長簽發。凡以州政府和州政府辦公室發出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由州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十、州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轉或州政府辦公室轉發;須經州政府審定的事項,經州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州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州政府許可權範圍的事項外,各部門一般不得向縣市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電子公文傳輸,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請示報告
五十一、州人民政府對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的確定和調整,州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重大技改項目的確定或調整、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或撤銷(合併)、涉及全州範圍和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動,須經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向州委請示或報告。須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按程式報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十二、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對於主管業務的重要政策、計畫和措施,實施前應向州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各工作部門分別按半年和全年書面向州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
五十三、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向州委請示的事項,須事前提交州政府討論,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受州人民政府委託向州人大、州政協報告工作,報告稿應先經州人民政府討論或經州長、分管副州長審核同意。各縣市政府和州政府各工作部門向州政府的請示事項,州政府應及時研究答覆。州政府各工作部門向州政府領導匯報工作,一般應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五十四、堅持以“八榮八恥”規範行為,堅持用八種優良作風嚴格要求,做學習的表率,善於把學習的成果轉化為謀劃工作的思路,促進工作的措施,領導工作的本領。
五十五、要深入實際察實情,撲下身子抓落實,定下來的事情要雷厲風行,部署了的工作要集中精力抓督促。著力改進文風、會風和政風,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不發,要發的發短文,發快文;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不開,要開的,開短會,說短話。要堅持重心下移,主動到條件艱苦、環境複雜、矛盾集中的地方去開展調查研究,幫助基層和民眾解決難點熱點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不迎送,不收禮。
五十六、要把民眾的願望和要求作為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的基本依據,急民眾之所急,辦民眾之所需,把解決民生問題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做到主動服務、熱情服務、規範服務、優質服務、高效服務、跟蹤服務,努力克服“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的“四難”作風,為民眾辦事不拖、不欠、不推、不躲,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作風。
五十七、要堅持艱苦奮鬥,大興勤儉節約之風,自覺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始終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不講排場、比闊氣,要精打細算,勤儉節約,把有限的資金用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最需要的地方、最關鍵的環節上。
五十八、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牢記“兩個務必”,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以身作則,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管好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五十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堅決執行,不能因個人有不同意見,在執行過程中馬虎應付、推諉塞責,甚至有違背決定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州政府發表講話或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涉及州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文章,事先須經州政府主要領導同意。
六十、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原則上政府領導不到會講話,必須到會講話的原則上由主管領導講話。州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下基層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一、副州長、州政府秘書長離州出差、出訪、因病休養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州長同意。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州外出,應事先向州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州政府辦公室報經州政府領導批准。州長和常務副州長、副州長和對口服務的副秘書長原則上不得同時離州外出。
六十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公費出國(境)的有關規定,從嚴掌握外事出訪。州長、副州長出訪,報請省政府批准。各縣市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及州直各部門正職出訪,由分管副州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長審核後報州長審批;副職和科級幹部出訪,由分管副州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長審批。出訪考察要有目的、重實效,出訪考察回來後要向州政府提交考察報告,提出工作建議。
六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門要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樹立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對統計數字弄虛作假、重大事故、災情瞞報虛報等問題,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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