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州交通局承擔的職責。
(三)劃入原州建設局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的職責。
(四)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交通規費徵收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起草交通運輸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擬定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培育和規範物流市場;負責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和引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
(二)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頒布的道路、水路運輸相關政策、準入制度、行業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負責提出州內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州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指導交通運輸業體制改革工作;培育和管理交通運輸市場以及交通建設市場,維護道路、水路交通運輸業的平等競爭秩序;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客運(城市公共運輸和計程車);引導交通運輸業最佳化結構和協調發展。
(四)負責道路、水路交通運輸業管理工作,承擔本級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承擔交通運輸通訊、信息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五)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公路及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維護、質量與安全監督,積極配合、組織實施國家、省、州重點公路及水路交通工程建設,監督地方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使用。負責地方公路通行費等交通規費徵收稽查和審計監督工作。
(六)負責全州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歸口管理公路、水路的收費站(卡)和車輛超限運輸檢測站點的設定及收費,負責州管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拆分和審計監督工作。
(七)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通訊導航、水上消防、救助打撈、防止船舶污染、航道、港口及岸線管理等工作,歸口管理船員培訓考核、船舶工業行業管理和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督。
(八)負責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實施汽車綜合性能檢測行業管理。
(九)貫徹執行交通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推廣交通科技新技術、新產品,實施交通科技開發,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承辦州人民政府和省交通運輸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性報告、檔案起草和政務公開、保密、信訪等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體系建設。
(二)人事教育科(機關黨委辦公室)。
擬定交通運輸行業教育培訓發展規劃和計畫;承擔交通新聞宣傳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技工考評工作;承辦統戰、出國(境)審查、社團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和目標績效管理工作。
(三)法規安全科。
起草交通運輸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承辦交通運輸業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交通運輸業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業體制改革工作;承擔水上交通安全和交通運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執行交通運輸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對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參與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綜合規劃科(交通戰備科)。
承擔交通運輸業發展戰略研究,並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養護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交通建設項目的行業審查和報批工作;承擔交通建設重點工程評價工作;承擔交通戰備、交通環保、外資引進和交通運輸業統計等工作。
(五)計畫財務科。
擬定公路、水路行業有關投融資政策;承擔專項資金、非稅收入、外匯、信貸、利用外資、政府採購初審等有關工作;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業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工作。
(六)審計科。
承擔交通建設項目和建設資金的審計及監督工作;開展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管理審計、經濟效益審計以及重要經濟事項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承辦局管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協調交通運輸業內部審計工作。
(七)監察室。
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配合局黨組抓好《懲防綱要》的貫徹落實;負責督促檢查機關和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完成州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副縣級事業單位)。
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的方針、政策;負責對全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全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髮展規劃,協調、指導全州縣級城市公共運輸專項規劃的編制和評審工作;負責對全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維護和整頓公共客運交通秩序等執法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權出讓、轉讓、變更和撤銷的監督管理;負責經營資格證、運營證、從業人員資格證、管理人員工作證及標誌進行審核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業執行國家頒布實施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車輛運行技術標準、運營服務質量、服務標準、安全狀況進行監督;協調和指導全州縣級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工作;參與對全州縣級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所作決定引起的糾紛依法進行行政複議;受理和督辦涉及城市公共客運交通信訪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檔案、內保、信息、新聞宣傳工作;負責行政事務日常管理、督辦、上下聯繫及協調、績效督查、政務公開、計生監督、職工學習、來信來訪接待處理、群團組織(城市公交行業協會、工會)工作;負責黨務、目標考核、人事勞資、後勤保障、應急處置;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會計法規和制度;負責單位年度財務計畫編制及資金使用管理;負責對州城市公共運輸行業協會內部財務進行監督;負責城市公共運輸年度統計工作;負責城市公共運輸燃油信息申報和燃油補貼資金核發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案件以及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負責上訪和投訴案件的處理,對行業內涉及法律、法規政策的解釋。
2.業務科。
負責城市公共運輸行業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上級部門對相關法規的擬定和修改工作;負責城市公共經營相關法規制度的宣傳,執法文書的印製和管理,對全州行業主管部門人員進行法規教育培訓;負責對全州各縣(市)、頂效開發區城市公共運輸規劃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監管城市公共運輸市場,確保城市公共運輸車輛行車規範,車容整潔、文明服務;配合公安部門加強行業的治安和交通管理,搞好違章車輛和乘客投訴的調查取證工作,對行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城市公交客運市場正常秩序,對客運車輛經營者和駕駛員實施量化跟蹤管理;參與聯運打擊非法營運工作,查處各種違規行為、客傷事故,保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及社會穩定;負責審核、呈報城市公共運輸經營權順延、出讓方案並督促實施;負責城市公共運輸經營權轉讓、運營車輛更新的監督管理,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加強城市公共運輸車輛專段號牌的管理;負責城市公共運輸線路增設、變更的審查,負責對城市公共運輸企業資質進行審驗申報;負責城市公共運輸車輛二級維護的監管和城市公共運輸特許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的核發和證照遺失的補辦工作;負責組織城市公共運輸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及考核准入認定,建立健全從業人員檔案。
人員編制
州交通運輸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工勤編制3名,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局參公事業編制12名,列入州級財政全額預算。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局局長1名、副局長1名(正科級),科級職數10名(含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局科級職數2名)。
其他事項
(一)州地方海事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副縣級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負責全州轄區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具體的管理規定,並監督有關單位遵照執行;對船舶進行註冊登記,簽發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確認船舶所有權和批准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權;監督檢查船舶技術狀況、航行情況、裝載狀態和應具備各類證書的有效性,監督船舶的船員配備和貨物裝載,對進出港口的船舶實施簽證管理;審查船員資格,實施船員註冊和船員適任證書考試,簽發船員服務薄、船員適任證書及其它適任證件;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對主要港口的進出航道和重要水域實行交通管制,統一發布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監督碼頭、浮筒的安全狀況;審查並公布港區通航水域岸線的使用,包括對水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構築橋樑,駕空電纜、築壩等水上、水下施工工程計畫的審批;劃定、審批和公布轄區航路、港外錨地、危險貨物過駁作業點;審批、管理沉船貨物的打撈、清除,對威脅航行安全的礙載物體進行強行清除;監督航道水深和助航標誌的狀況,使之有效地為船舶航行安全服務;組織指揮水上交通應急救援工作;調查處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內河交通事故及船舶污染事故;組織水上安全巡查和護航,對船舶裝卸和運輸危險貨物實行監督管理,處罰違章的船舶、設施和人員;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日常監督;負責許可權範圍內船舶、舶用產品、浮動設施的圖紙審查和檢驗發證及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船舶焊工考試發證工作;負責船舶修造企業技術資質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檢驗等規費的徵收和解繳管理;負責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授權或委託的其它業務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人事、勞資、文秘、財務、物質、車(船)、後勤管理、安全保衛;負責信息聯絡、幹部職工培訓、外事接待、機關和系統的會議安排;負責督辦工作和組織議案、提案的辦理及信訪工作;積極協調、支持、配合系統業務工作;負責局的工作計畫安排和總結工作。
2.海事監督科。
組織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海事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州海事行政執法監督、執法公示和執法違法、違紀錯案責任、查處;負責全州海事系統行政執法案件、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管理工作,受理與海事局直接有關的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賠償事項;負責與海事執法工作有關議案、提案及信訪工作。調查處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內河交通事故及船舶污染事故。指導縣市海事處調查處理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內河交通事故;負責審批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內河交通事故的結案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內河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
3.船舶檢驗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船舶檢驗的條例、法規、規範、規程、規定、規則、標準及有關規定;負責制定轄區船舶檢驗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船舶檢驗業務日常具體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船舶、水上浮動設施圖紙審查;負責轄區內營運船舶、水上浮動設施和船用產品的檢驗和簽發職權範圍的船舶證書、技術檔案;接受上級及其它船檢部門的委託,進行委託船舶的圖紙審查或船舶檢驗;負責組織轄區船舶焊工的培訓、考試工作。對船舶修造企業實施行業監督管理;負責船檢質量體系的運行和船舶技術質量管理工作;參加船舶機、海損事故的調查取證、檢驗和技術鑑定及船舶的公正性檢驗。
4.海事巡查大隊。
組織對轄區水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實施巡察發現、通報、跟蹤,監督整改和消除。並建立重大安全隱患的台帳、檔案、資料庫;組織開展轄區內航道、港岸、渡口、碼頭、船舶、設施、水上水下施工、臨跨江建築等通航安全環境的巡航巡查工作;按規定組織對轄區船舶進行安全技術檢查;負責組織查處轄區水上交通非法、違法違規違章案件,對水上交通非法、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組織實施對特定水域、水上重大活動、水上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負責統計上報海事監管業務統計報表。
州地方海事局參公事業編制15名,列入省級財政全額預算。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1名(正科級),科級職數5名。
(二)州交通運輸局、州地方海事局下設事業機構另行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