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背景
興仁縣人民政府是貴州省黔西南州興仁的行政機構。
機構設定
機構組建和調整。
1.組建 經濟貿易和科學技術局。將經濟貿易局 、科學技術局、糧食局、鄉鎮企業局(煤炭管理局)(除農產品加工職責、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外)、黃金管理局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經濟貿易和科學技術局。不再保留縣經濟貿易局、縣科學技術局、縣黃金管理局、縣鄉鎮企業局(煤炭管理局)、縣糧食局。
2.組建 民族和宗教事務局。將民族事務局、宗教事務局職責整合,劃入民族和宗教事務局。不再保留縣民族事務局、縣宗教事務局。
3.將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更名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組建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建設局、城東新區建設管理辦公室、房地產管理局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再保留縣建設局、縣城東新區建設管理辦公室、縣房地產管理局。原建設局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職責劃出,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職責劃到縣水利局。
5.組建 交通運輸局。將交通局職責與原建設局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職責整合,劃入交通運輸局。不再保留縣交通局。
6.組建 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將農業辦公室、扶貧開發辦公室、農業局、林業局、畜牧獸醫局、農機事業服務中心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不再保留縣農業辦公室、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畜牧獸醫局、縣農業機械事業服務中心。將原鄉鎮企業局(煤炭管理局)農產品加工管理職責劃入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將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職責劃到縣財政局,不再保留原在農業辦公室掛牌的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7.組建 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影電視局。將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旅遊局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影電視局。不再保留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縣旅遊局。
8.組建 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機構調整為政府工作部門,並與衛生局職責整合,劃入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保留縣衛生局、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9.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政府工作部門。將原鄉鎮企業局(煤炭管理局)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0.不再單獨設立物價局,其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11.不再單獨設立外事僑務辦公室、法制辦公室、國防教育辦公室,將其職責整合劃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原應急管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掛牌。
12.將移民開發局更名為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升格為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
13.保留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縣人民政府管理的供銷合作社聯合組織,列為其他機構類別。
現有機構設定。
通過上述調整,縣人民政府設定工作部門22個,直屬事業單位2個,其他機構1個。具體如下:
政府工作部門:
1. 興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掛縣外事僑務辦公室、縣法制辦公室、縣國防教育辦公室、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牌子)
2. 興仁縣發展和改革局(掛縣物價局牌子)
3. 興仁縣教育局
4. 興仁縣經濟貿易和科學技術局(掛縣知識產權局、縣糧食局、縣煤炭局、縣黃金管理局牌子)
5. 興仁縣民族和宗教事務局
6. 興仁縣公安局(承擔國家安全工作職責)
7. 興仁縣監察局(與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門系列,不計政府機構個數)
8. 興仁縣民政局(承擔縣老齡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9. 興仁縣司法局
10. 興仁縣財政局
11. 興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2. 興仁縣國土資源局
13. 興仁縣環境保護局
14. 興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5. 興仁縣交通運輸局
16. 興仁縣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掛縣畜牧水產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17. 興仁縣水利局(掛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18. 興仁縣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影電視局(掛縣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牌子)
19. 興仁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20. 興仁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
21. 興仁縣審計局
22. 興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23. 興仁縣統計局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1. 興仁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
2. 興仁縣檔案局(與縣檔案館實行局館合一體制)
其他機構:
興仁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以上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其他機構均為正科級建制。原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縣建設執法大隊屬於綜合執法隊伍,不列入本次機構改革的機構限額範圍,予以保留。已撤併的單位所管理的下屬機構,隨著原管理單位一併劃轉。
人員編制
部門領導職務職數限額
根據《指導意見》規定,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數原則上設正職1名,副職1名,少數工作量大、編制相對較多的部門,其副職可以設2名。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規定設定。部門紀委書記、紀檢組長按有關規定配備。上述職務按部門副職配備,不占部門領導職數。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不設常務副職,不設專業技術領導職務。
人員編制
縣直機關行政編制總額不得突破。制定“三定”規定時,將政府各部門的行政編制收回,重新核定人員編制。機關工勤編制一般按行政編制數的12%一15%核定。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外其餘政府工作部門不設定機關後勤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