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於2016年8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布施行

《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8月19日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已公布,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出台將對推動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法制化、正規化、制度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和里程碑意義。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和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相關聯的傳統民居建築、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需要給予保障,有條件的可逐年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過程中給予資金等方面的扶持。

對赫哲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省、市級人民政府在資金、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民族事務、旅遊、衛生計生、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科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納入各級領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提高各級領導幹部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鼓勵其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

第九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代表性項目調查與名錄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並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文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中,取得的音像資料、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等應當交由本部門保存,防止損毀、流失。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名錄)。

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範圍內世代傳承,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從省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中遴選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並提出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等國家候選項目的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推薦列入上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推薦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符合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條件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並提交前款所列材料。

第十三條 擬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專家庫由歷史、文學、藝術、民族、民俗、體育、醫藥等相關領域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選擇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擬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專家評審小組成員不少於五人,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少於九人。

專家評審小組形成初評意見後,送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形成審議意見。具體評審辦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異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傳承與傳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代表性項目;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傳承人才。

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員以及不直接從事代表性項目傳承活動的其他人員,不得被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認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例有關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應當予以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對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代表性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傳承活動。

對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辦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技藝展示、藝術創作、講學及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獲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開展相關活動的報酬;

(三)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五)其他與代表性項目保護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條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採取收徒、培訓、辦學等方式傳授技藝,培養傳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在開發利用過程中保持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具有傳統工藝流程的,保持其整體性;

(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傳播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和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場館、在新建公共文化設施中設立專門區域或者根據需要新建專項公共文化設施,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傳習館(所),並將其納入公共文化設施網路建設,用於代表性項目的收藏、展示、傳承、傳播和研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代表性項目。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可以舉辦專題展示,或者結合節慶、會展、民間習俗等活動,組織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銷和表演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與農村文化、社區文化、校園文化、企業文化、軍營文化建設相結合,組織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和表演等活動。

文化館(站)、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組織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和展示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中國小校教育教學內容,可以採取聘請代表性傳承人授課等方式開展相關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第二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專欄和公益廣告等形式,展示、展播代表性項目,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第四章 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規劃,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代表性項目的基本現狀、保護原則、保護範圍和目標、規劃期限、保護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設名錄,實行搶救性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保護資金,記錄、整理、保存資料和實物,修繕建(構)築物及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採取特殊措施培養傳承人。

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需要通過民族語言進行傳承的,代表性傳承人在傳承活動中應當加強民族語言的傳授。

第二十八條 對存續良好、具有一定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代表性項目,可以實行生產性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扶持代表性項目生產性保護示範中心、示範基地或者示範園區建設,並在場所、資金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對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在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從事生產、建設和開發活動,應當符合專項保護規劃,不得破壞代表性項目及其所依存的建(構)築物、場所、遺蹟等。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展示場所。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認定保護單位。申報代表性項目時,應當同時推薦該項目的保護單位。

保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並有專人負責項目保護工作;

(二)具有項目傳承人和相對完整的資料;

(三)具有制定並實施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

(四)具有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保護單位名單應當予以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根據保護規劃制定並實施項目保護計畫;

(二)推薦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並提交證明其符合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三)收集項目相關的實物、資料,並予以登記、整理、建檔;

(四)開展項目的展示、表演和宣傳活動以及理論研究、成果出版工作,並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五)保護與項目相關的實物、資料和文化場所;

(六)按照規定使用項目保護經費;

(七)定期報告項目保護情況並接受監督。

保護單位與代表性項目不在一地的,保護單位可以在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確定保護協作單位,並與保護協作單位協商確定相關保護責任和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及創新利用的研究,對符合科研課題立項的項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和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原材料。

支持種植、養殖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植物、動物等原材料。

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在保持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基礎上,可以開發、推廣和使用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四條 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採取與經貿、旅遊相結合等方式,利用行銷、品牌等手段,將代表性項目轉化為文化產品、旅遊產品或者文化服務。代表性傳承人可以自行設立企業,或者採取與企業合作、入股等方式,對代表性項目實施轉化。

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在保持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前提下,根據市場需求對代表性項目進行技藝創新和產品研發,推動傳統產品功能轉型,提升審美價值,增強產品的文化品牌影響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已經轉化為文化產品、旅遊產品或者文化服務的代表性項目,在場所提供、產品設計、擴大生產、宣傳推介、產品銷售等方面給予支持,推動其形成文化產業。

第三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在保持代表性項目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的基礎上,可以依託代表性項目資源,發展符合其特色的旅遊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旅遊景區內為代表性項目的展示、表演創造條件,發揮代表性項目的特色優勢,推動文化和旅遊相互融合,發展獨具特色的文化旅遊。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可以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和旅遊項目。

第三十七條 支持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以代表性項目為主題的整理、翻譯、出版和藝術創作。

利用代表性項目進行翻譯、出版和藝術創作,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報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評定、認定為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其返還項目保護經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在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未制定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或者未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未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音像資料、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等,造成損毀、流失的;

(四)對明知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不履行保護職責,致使其失傳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責令退還,並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或者侵占、破壞已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代表性項目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築物、場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保護單位未履行保護責任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並責令返還項目保護經費。

違反本條例規定,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共有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1633項,其中,“赫哲族伊瑪堪說唱”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望奎皮影戲”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當前我省代表性項目在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等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通過立法推動解決。2011年,國家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要求各省制定地方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立辦法。為了落實上位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代表性項目的保護,促進傳承和開發利用,制定《條例》是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查等情況我廳對制定《條例》十分重視,從2014年就組織專門力量開展起草工作。2014年10月我廳形成初稿後,省政府法制辦提前介入,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共同進行研究,修改、審查。一是深入地市開展了調查研究。二是組織法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專家進行了論證。三是召開座談會聽取了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意見。四是廣泛徵求了市縣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以及社會組織、公眾意見。《條例(草案)》於2016年5月16日經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章40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確定建立項目名錄製度。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已建立並公布了省、市、縣三級代表性項目名錄。按照上位法的要求,《條例(草案)》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這一制度,並對相關程式作出了規定。

(二)加強傳承與傳播。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傳承難的問題比較突出,有的代表性項目已瀕臨失傳。為此,《條例(草案)》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了對傳承、傳播活動的支持措施。第二十一條規定,文化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採取提供必要的傳承、傳播場所和資助經費等措施支持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二是要求加強展示、傳承場所的基礎設施建設。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展示館、傳習館(所),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場所,用於代表性項目的收藏、展示、傳承和研究。三是加大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力度。《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三、二十五條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和文化部門、公共文化機構以及新聞媒體的宣傳責任。四是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人才的培養。第二十四條規定,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三)強化保護。一是制定保護規劃。第二十六條規定,文化部門應當制定保護規劃,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二是明確實行分類保護。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分別明確了搶救性、生產性和區域性3種保護措施。三是認定保護單位。第三十條規定,文化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認定保護單位。四是明確保護責任。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護單位應當履行制定並實施項目保護計畫,收集項目相關的實物和資料,開展項目的展示、表演和宣傳活動以及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等保護責任。

(四)促進開發利用。為進一步促進代表性項目的開發利用,豐富文化產品供給,《條例(草案)》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第三十四條規定,鼓勵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將代表性項目轉化為文化產品、旅遊產品或者文化服務;根據市場需求對代表性項目進行技藝創新和產品研發,推動傳統產品功能轉型,提升審美價值,增強產品的文化品牌影響力。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場所提供、產品設計、擴大生產、宣傳推介、產品銷售等方面給予支持。二是第三十五條規定,鼓勵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代表性項目資源,發展符合其特色的旅遊活動。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在旅遊景區內為代表性項目的展示、表演創造條件,發揮代表性項目的特色優勢,推動文化和旅遊相互融合。三是第三十六條規定,鼓勵和支持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以代表性項目為主題的整理、翻譯、出版和藝術創作。

此外,《條例(草案)》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明確了行政相對人和文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1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認為,黑龍江地域文化歷史悠久,既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又與中華傳統文化一脈相承,是歷史留給我們的寶貴文化遺產。但同時我省也存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重視不夠,投入不足,傳承、保護的力度不大等問題。因此,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會後,條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東北網及黑龍江日報全文刊發,公開徵求意見。法制委、法工委赴大興安嶺開展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先後到塔河、呼瑪、鄂倫春民族鄉等地,參觀考察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傳習基地和傳統技藝展館,實地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生產性保護、人才培養、學校教育等有關情況。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做了認真研究和修改,並徵求了各市(地)人大常委會(工委)、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立法聯繫點的意見。

8月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些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並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中給予支持。同時,也應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給予扶持,逐年增加保護專項資金。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五條修改為四款,第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二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 第三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過程中給予資金等方面的扶持。” 第四款表述為:“對滿族、赫哲、達斡爾、鄂倫春等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省、市人民政府在資金、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職責,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為四款,第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二款表述為:“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民族事務、旅遊、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科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三款表述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四款表述為:“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三、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提出,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內容,提高各級領導幹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納入各級領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提高各級領導幹部保護意識。”(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遺工作,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表述為: “省人民政府可以從省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中遴選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並提出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等國家候選項目的建議。”(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對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代表性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支持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進行傳承活動。”(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鼓勵社會資本和民間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據此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可以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和旅遊項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一條中增加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內容。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人數以及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部分款項順序、文字表述作了相應調整。所有改動之處均用陰影和下劃線進行了標註。

需要說明的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名稱應增加“保護”字樣。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沒有“保護”兩字,且規定保護是指傳承、傳播等措施,保存是指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條例既包含保護內容,也包含保存內容,建議還是維持原有名稱為好。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7日,記者從黑龍江省文化廳獲悉,《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已公布,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出台將對推動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法制化、正規化、制度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和里程碑意義。

黑龍江省地理位置獨特,民間文化資源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獨特的的地域特色、濃郁的民族特色和豐厚的歷史特色。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面臨著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非物質文化遺產日益受到現代生活方式衝擊,其生存發展面臨嚴峻考驗。一些依靠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漸漸失傳;許多傳統民間文藝、禮儀和習俗正在消失;有的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個別門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現代生活逐漸脫離,客群急劇減少,後繼乏人。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缺乏全面、系統、科學的保護。

黑龍江省啟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以來,始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和原則,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績。目前,黑龍江省已建立較為完備的四級名錄體系和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認定體系。黑龍江省現有聯合國項目2個(2011年“赫哲族伊瑪堪說唱”“望奎皮影戲”分別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我們加大搶救保護力度,使赫哲族伊瑪堪瀕臨滅絕的語言得以恢復。黑龍江省有國家級名錄34項,省級名錄303項,市級名錄505項,縣級名錄768項。 國家級傳承人15人(其中有4人去世),省級傳承人337名(其中17人已去世)。同時尚面臨諸多困難:一是經費投入不足;二是基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隊伍建設與保護工作需求還不相適應;三是“重申報輕保護”、“重利用輕管理”的現象還一定程度存在;四是是可持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還不健全,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人管理缺少有效監管和評估。

《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共設六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代表性項目調查與名錄、傳承與傳播、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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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於2016年8月19日審議通過,現已公布,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出台是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對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以下簡稱《非遺法》),推動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法制化、正規化、制度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和里程碑意義。它不但可以有效地解決全國層面上的共性問題,而且可以有效地解決黑龍江省地方特點的個性難題,更有利於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和推進。

十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廣大非遺工作者辛勤努力下,黑龍江省非遺保護工作取得較大成績。已基本形成比較完備的四級名錄體系。目前,已有聯合國項目2項,國家級名錄34項,省級名錄303項,市級名錄505項,縣級名錄768項,涵蓋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美術、民俗、傳統醫藥等非遺十大類別。

該《條例》共設六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代表性項目調查與名錄、傳承與傳播、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始終以《非遺法》精神為統領,同時又體現黑龍江省特點。從黑龍江省實際著手,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規定,為黑龍江省非遺保護工作保駕護航。一是明確政府責任,強化保護意識如《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第二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納入各級領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提高各級領導幹部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二是確定建立項目名錄製度。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措施。在《條例》的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進行明確,並對相關程式進行了規定。三是加強傳承與傳播。對傳承人管理作出規定。如《條例》的第十八條第二款“對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代表性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傳承活動。”第三款“對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辦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場館、在新建公共文化設施中設立專門區域或者根據需要新建專項公共文化設施,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傳習館(所),並將其納入公共文化設施網路建設,用於代表性項目的收藏、展示、傳承、傳播和研究”。四是促進開發利用。《條例》鼓勵將代表性項目的轉化、創新和研發,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和旅遊項目以及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行銷、品牌等手段,促進非遺融入現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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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日前已公布,並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從黑龍江實際著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納入各級領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提高各級領導幹部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鼓勵代表性項目的轉化、創新和研發,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和旅遊項目以及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行銷、品牌等手段,促進非遺融入現代生活。

《條例》規定要加強傳承與傳播,對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傳承活動,並對其實行動態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場館、在新建公共文化設施中設立專門區域或者根據需要新建專項公共文化設施,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傳習館(所),並將其納入公共文化設施網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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