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制定本條例,是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我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使廣大人民民眾真正享有當家做主、管理國家事務的民主權利。
第三條 鄉鎮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所需經費,由鄉鎮財政開支。
第二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
第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畫,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畫;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畫;
(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七)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八)撤銷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
(十一)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二)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組成人員。
第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代表或主席團多數成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主席團,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上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十三條 依法開好人民代表大會。
(一)主席團應根據代表意見,提出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題的建議,並提前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組織代表圍繞會議議題做好準備;
(二)會議要審議好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的報告、主席團工作報告等;有選舉任務時,要按照《地方組織法》、《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搞好選舉;
(三)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聽取代表對工作報告、議案、決議、候選人等審議意見;
(四)在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時,要依法提名,充分醞釀,廣泛協商,並且依法進行選舉。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的決議,必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
鄉長、鎮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副鄉長、副鎮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超過上述差額,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個別補選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程式和方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主席團主席、常務主席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第十八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在任期內要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變動的,變動前本人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做出決定。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或它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或部門,受質詢的機關或部門必須在會議期間答覆。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本級地方國家機關或部門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或部門派人回答或作書面說明。
第二十一條 鄉鎮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及時認真地辦理;辦理情況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主席團作出報告。
第三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席團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做好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主席團由五人至九人組成。政府的領導成員不作為主席團的成員。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常務主席或專職工作人員。主席和常務主席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產生,任期可到下一次會議,也可連選連任。
主席和常務主席不得兼任政府職務。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貫徹和執行;
(二)主持本屆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籌備並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三)審查和批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四)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提請的有關財政、經濟、文教、衛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項;審查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建設計畫和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五)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政府應定期或不定期就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事項的貫徹執行情況作出報告,主席團可組織代表評議政府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撤銷鄉鎮人民政府違背憲法、法律、法規的不適當的決定或命令;
(六)聯繫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搞好視察、檢查和調查,及時反映代表和選民的意見、要求;
(七)鄉長、鎮長因故出缺時,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確定一名副鄉長、副鎮長代理鄉長、鎮長,直至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選出鄉長、鎮長為止;
(八)負責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候選人建議名單,並按照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九)向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交辦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議案、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催辦檢查工作;
(十)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和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主席團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召集主席團會議和處理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三)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受理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四)協助指導選區撤換和補選代表;努力為代表履行職責、發揮代表作用服務;
(五)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選民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工作進行評議;
(六)圍繞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任務和民眾最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七)可根據需要列席本級政府的有關會議;
(八)辦理主席團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條 常務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四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即從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到舉行下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規定執行代表職務的時候,鄉鎮人民政府應予支持,並保證必要的時間和經費。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除按時出席代表大會,積極議政,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外,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任務是:
(一)學習憲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不斷提高議政能力;
(二)根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題有計畫地開展視察、調查活動,為開好人民代表大會做好準備;
(三)積極貫徹落實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密切聯繫選民,認真聽取選民的意見;
(四)宣傳法律和政策以及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決議、決定,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人民政府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三人以上的可按照居住地區或生產單位組織代表小組;不足三人的,可參加幾級代表組成的小組。代表應積極參加代表小組活動。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選民有權依法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代表撤換必須由原選區以選民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時,可由原選區選民補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里有關規定,凡與本條例有牴觸的,均以本條例為準。本條例如有與國家新的規定不符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包括民族鄉。民族鄉同時執行《黑龍江省民族鄉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