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行使農業部下放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權。
(三)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四)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六)統籌全省縣域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對全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指導服務,促進農民持續增收。
(七)承擔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戰略規劃。
(二)擬訂全省種植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監督有關農業法規的執行情況,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發展特色經濟;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對國家和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我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廳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廳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貫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發展。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植物、水生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規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水生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省內植物、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水生動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涉外漁事糾紛,維護國家水域漁業權益,負責漁業管理;負責執行國家漁業公約和雙邊漁業協定;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四)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五)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海峽兩岸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業援外工作,推進全省農業對外開放。
(十六)提出全省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鑑定和認證管理。
(十七)擬訂全省縣域經濟、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省縣域經濟發展、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八)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九)承擔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
(二十)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工作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機關辦公用品管理和聯絡接待工作;負責機關綜
合協調、督查督辦、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農業宣傳、新聞發布有關工作;牽頭協調本系統和農業行
業安全生產;牽頭制定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委管幹部管理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
才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機關、直屬單位農業
人才智力引進與管理工作。
(三)綜合處。
負責綜合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情況;參與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中有關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
方面的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材料;編髮《黑龍江農村工作》及《領導參閱》。
(四)產業政策與法規處。
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
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承辦農業和農村經濟法規草案及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
設;承擔農業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
(五)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指導村級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組織指導清理化解村級債務和內部
審計;負責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分析;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承辦省農民
負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村級組織建設。
(六)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擬訂全省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
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
程。
(七)發展計畫處。
擬訂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及有關專題規劃;承擔農業
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全省農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編制
、審核、申報及投資計畫下達;負責全省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全省農業
資源區劃工作。
(八)財務審計處。
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保險等政策建議;組織編報農委部門預算、決算;指導監督
農委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農委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
管理;負責農委系統的內部審計監督。
(九)對外經濟合作處。
負責外向型農業綜合指導和協調服務,組織落實有關農業對外開放的規劃與政策;承擔涉外農產品國際貿易促進
服務工作;承擔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省政府交辦的農業涉外事務:負責涉外因公出國(境
)組團及人員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外事接待和對外項目洽談的組織工作;承辦涉及與台灣地區有關的農業事
務。
(十)科技教育處。
承擔實施科教興農工作;負責農業科技創新、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
技推廣體系改革建設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
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承擔外來物種
管理相關工作;提出科技推廣項目建議;指導農民農業幹部教育培訓、農業職業教育工作。
(十一)種植業管理處(農情辦公室)。
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種植業生產結構最佳化和布局調整;承擔發展節水農業
的相關工作;落實國家良種推廣補貼政策;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
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指導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和調撥;組織種子及其資源的品
種審定、登記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國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
害生物的普查;參與植物防疫法規、規章草案和農業生產有關標準制定並監督實施;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
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提出耕地保護等有關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監督實施;提供並發布農情信息。
(十二)省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編制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工作;指導農業龍頭企業和市場建設;負責協調
落實農業產業化項目;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化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特色經濟發展;承辦
省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擬訂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農業機械化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提出農業生
產機械裝備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提出農機化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指導農業機械化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指導農機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售後服務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試驗鑑定等有關工作;
指導農機化生產和農機作業安全管理;承擔農機化信息和統計相關工作。其內設機構暫不變。
(十四)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漁政局)。
擬訂漁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漁業項目建議並組織實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行使漁政
漁港監督管理權;承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承擔組織水產
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代表國家執行國際漁業公
約和雙邊漁業協定,處理涉外漁事糾紛;負責全省漁業各類經濟指標統計工作。其內設機構暫不變。
(十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政策、法規;負責牽頭擬訂農業標準化工作;擬訂農業標準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擬
訂相關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
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處理、質量監測、信息發布、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
承擔省綠色食品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農村勞動力轉移與縣域經濟工作處。
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規劃和政策;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畫的制訂和落實;指導農民非農職業技能培訓;
組織開展勞務對接等相關服務;擬訂全省縣域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及重大政策和措施;負責縣域經濟有關政策的
協調和實施;負責縣域經濟社會監測考核和獎勵;承擔省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承擔省縣域經濟領導小組的日常
工作
(十七)新農村建設工作處。
擬定全省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及階段性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新農村建設
實施方案,並負責指導、培訓、監督和檢查驗收;組織和指導中、省直單位開展新農村幫建工作;協調指導墾、
林、礦、油區及大型企業與地方開展合作共建新農村工作;承擔省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八)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研究;擬訂全省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統籌協調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承擔協調
農口及涉農部門工作,監督各地各部門農村重要工作完成情況;組織、指導全省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組織開
展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中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
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定,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農委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檢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