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
(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耕地資源,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耕地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保護和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生態高產標準農田,是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的生態良好、土地平整、集中連片、土壤肥沃、基礎設施完善、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並劃定為基本農田的耕地。
第四條耕地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量質並重、用養兼顧、建管結合、綜合整治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持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耕地保護巡查,對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護和利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保護、建設、利用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控制、用途管制,以及耕地的整理、復墾、開發等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部門會商機制,編制規劃內中央基本建設投資年度計畫,並做好項目安排銜接工作。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調查、治理以及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環境保護、林業、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耕地保護、建設、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耕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應當包括耕地數量和質量狀況、耕地地類、耕地保護措施、獎勵與懲處等內容。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作為耕地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採取保護性耕作措施,制止損害耕地和耕地基礎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科學合理使用耕地,自覺履行耕地保護義務,對他人損害耕地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賠償。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和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農業技術推廣的科研支持和資金投入;對採取措施提高耕地質量的,給予相應的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耕地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耕地的義務,對破壞耕地的行為有進行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專項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相應規劃,並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按照國家規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保護。
第十四條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油生產基地;
(二)高產、穩產和基礎設施良好的耕地;
(三)正在實施改造和列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中、低產田;
(四)蔬菜生產基地;
(五) 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需要退耕還林、還草和還濕的耕地,不得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實行指標控制,全省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於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市(地)、縣(市、區)基本農田面積,應當符合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第十六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生態高產標準農田的標準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制度,並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建設生態高產標準農田應當以平原區為重點;松嫩平原、三江平原以及中部糧食主產區的中、高產田,應當優先建設為生態高產標準農田。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總體方案和年度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高產標準農田生態系統和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採用生物防控措施,推行綠色、有機生產,改善耕地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下列耕地基礎設施建設:
(一)農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設施;
(二)田間道路;
(三)田間用電設施;
(四)農田監測設施;
(五)植物保護設施;
(六)農田機械臨時存放設施;
(七)其他有利於保護耕地和提高耕地質量的相關配套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耕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耕地質量保護的相關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進行可行性論證、監督、檢查和驗收。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二十三條非農業建設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經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耕地儲備資源不足的,依法實行易地占補。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耕地污染的農業投入品使用數量,預防並治理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制定並公布耕地質量建設、監測評價、耕地地力等級提升、測土配方施肥、耕地污染源普查、耕地退化治理等技術標準和規程,指導並規範耕地使用和質量保護。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耕地質量保護技術示範與推廣。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耕地使用者使用測土配方肥,增施有機肥、生物肥以及有機無機復混肥,降低化肥使用量。
市、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建立測土配方施肥資料庫,制定測土配方施肥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管理。對高毒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農藥進行監督;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指導耕地使用者按照國家公布的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農藥的目錄,合理使用農藥。
耕地使用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農藥的規定,並逐年降低農藥使用量。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指導耕地使用者科學、合理混配使用除草劑,降低除草劑的使用量。
禁止銷售和使用長殘留、高風險除草劑,推廣使用用量低、安全高效、劑型環保的新型除草劑。
第二十九條農藥廢棄包裝物實行回收制度,回收可以採取押金等方式進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農藥銷售台賬和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台賬,對已售出農藥的產品信息、產品來源、銷售信息以及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台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台賬資料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回收所售農藥的廢棄包裝,應當暫存於專用場所,不得與其他廢棄物混合存放。暫存場所應當採取防雨淋、防滲漏等措施。回收的農藥廢棄包裝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貯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農藥使用者、農藥經營單位以及農藥廢棄包裝物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農藥廢棄包裝物,不得隨意丟棄和堆放。
第三十條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藥經營單位的農藥銷售台賬和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台賬進行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農藥使用者、農藥經營單位的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存放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未按照規定進行回收、存放的,有權進行制止並及時向當地縣級環境保護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鼓勵推廣使用非降解地膜回收再生利用技術和可降解地膜。耕地使用者應當及時撿拾其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廢舊非降解地膜,並送交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掩埋或者焚燒。
禁止使用厚度低於0.01毫米的非降解地膜。
第三十二條耕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進行農田灌溉。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質和用水效率監測,發現灌溉用水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用水效率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分別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農田防護林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標準。農田防護林工程設計標準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設;對已不能起到保護作用的林木應當及時更新,並對林木保護利用情況進行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損毀農田防護林和水土保持林,以及在農田防護林地、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三十四條耕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墳墓、建窯;
(二)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
(三)向耕地範圍內排放工業廢水、廢氣、廢渣,以及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廢物;
(四)向耕地範圍內傾倒垃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耕地上種植未獲得國家轉基因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轉基因農作物。
經依法批准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防止轉基因農作物及其廢棄物向非試驗、生產區耕地擴散;發現擴散、殘留或者其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並向當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向耕地使用者出讓作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糞便的,出讓方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提供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三十七條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經營者應當在土地承包契約中,明確耕地數量、質量以及保護責任等內容。耕地經營權流轉後,流轉契約應當載明耕地質量狀況,明確轉入方承擔耕地質量保護、建設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內容。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可能造成耕地破壞、污染的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
發現耕地被破壞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當地縣級農業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農業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耕地環境污染的,當事人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當地縣級農業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章 整治與利用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耕地進行整理。耕地整理應當結合田、土、水、路、電、林、技、管等要素,與農業生產、生態保護等要求協調一致。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土地復墾制度,建立土地復墾激勵約束機制,落實生產建設毀損耕地的復墾責任。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中、低產田改造計畫,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分期分批進行改造。改造後的中、低產農田,應當至少提高一個地力等級。
第四十二條耕地使用者應當在適宜區域,至少每三年對耕地進行一次深松耕暄。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深松耕暄情況定期進行監測,對深松耕暄結果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四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耕地使用者調整種植結構,建立科學的輪作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休耕。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集體所有土地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契約中應當載明水土流失治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監督契約中相應責任的履行。
第四十五條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開墾耕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十五度以上已經開墾並種植農作物的耕地制定退耕計畫,逐步還林、還草。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用地面調查和遙感探測等方法,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沙化情況定期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態脆弱地區的耕地採取植被保護、建設防風固沙林網等保護性措施;對已經沙化的耕地,應當依法進行治理。
第四十七條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並監督建設單位對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土壤進行剝離;剝離的土壤應當主要用於土地復墾,苗床用土,改良中、低產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剝離土壤的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耕作層土壤剝離技術規程和標準,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耕作層土壤剝離管理與利用的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經批准占用耕地的非農業建設項目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減少地表擾動範圍,避免損壞周邊耕地的耕作層。無法避免的,由建設單位及時進行整理、修復或者依法補償。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推廣採用粉碎還田、造肥還田、過腹還田等方式進行秸稈還田,提高地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省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燒區域內、限定的時限外,露天焚燒秸稈。
第五十條耕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建設項目應當注重地力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從項目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地力建設。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典型黑土進行優先保護,採取工程、生物和農藝等措施,對質量下降的黑土耕地優先進行綜合治理。
第五章 監測與評價
第五十二條 省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建立耕地質量詳查和土地等級評價制度,每六年組織開展一次調查,了解耕地質量和土地等級變化情況,並建立相關檔案。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監測網路體系,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耕地質量和土地等級監測;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耕地質量監測和土地等級評價情況,提出保護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耕地質量、土地等級變化情況,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耕地質量和土地等級監測中,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耕地現場進行實地勘查;
(二)採集土壤、灌溉水和農作物樣品;
(三)要求耕地使用者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建立耕地質量資料庫、耕地等級評價與監測資料庫,與相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通報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的區位、面積、質量狀況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行政處罰,由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行政、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作出決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部門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耕地總量進行嚴格管理,使耕地數量減少的;
(二)未按照生態高產標準農田相關標準推進並落實全省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的;
(三)未建立科學輪作制度的;
(四)未建立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的;
(五)未對耕地污染、破壞等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的;
(二)未對農藥使用者、農藥經營單位的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存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問題未及時向當地縣級環境保護、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對耕地經營者履行水土流失治理責任進行監督或者監督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建立耕地質量資料庫、測土配方施肥資料庫、耕地等級評價與監測資料庫的;
(二)在耕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論證、監督、檢查、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對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的;
(四)未對農藥銷售以及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台賬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
(五)擠占、截留、挪用耕地質量保護、建設以及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的;
(六)其他在耕地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擅自改變耕地用途,將耕地轉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並可以按照所破壞或者占用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在耕地範圍內建墳墓、建窯,或者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所占耕地開墾費一倍至二倍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單位或者個人損毀、非法占用耕地基礎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修復,並依法賠償經濟損失;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修復的,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非農業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剝離耕作層土壤或者剝離耕作層土壤未達到規定標準,以及施工單位損壞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周邊耕地耕作層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層土壤的占用面積或者損壞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出讓方未對作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雖經處理但是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責令改正;對耕地造成污染的,應當責令進行土壤修復,並按照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罰款。
向耕地範圍內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水、污泥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農藥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一)擅自經營高毒農藥的;
(二)未建立農藥銷售台賬或者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台賬的;
(三)未對售出農藥的產品信息、產品來源、銷售信息以及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的;
(四)未執行農藥廢棄包裝物銷售回收制度的;
(五)對農藥廢棄包裝物隨意丟棄或者堆放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耕地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排除危害;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排除危害,或者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排除危害的,責令對造成的損失依法賠償,並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也可以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金補貼等政策支持:
(一)未按照肥料使用標準施用肥料,造成耕地質量下降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施用農藥,造成土壤、水質等環境污染的;
(三)施用長殘留、高風險除草劑的;
(四)隨意丟棄、堆放農藥廢棄包裝物的;
(五)隨意丟棄、掩埋或者焚燒地膜,以及使用厚度低於0.01毫米非降解地膜的;
(六)未按照規定在適宜區域開展深松耕暄,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6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我省是全國最大的商品糧生產基地,耕地總量位居全國第一,切實嚴格保護耕地,對於促進我省農業發展、推動我省綠色有機農業發展戰略和億畝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的實施,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構建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有著重要意義。制定本條例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為此,需要依法採取措施,嚴格控制耕地非農化,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二是隨著農業產業化規模擴大,我省耕地也面臨突出問題。一方面農藥、化肥和除草劑的使用,造成土壤微生物區系改變,理化性質惡化,耕地環境污染;另一方面,由於缺少保護性耕作措施,部分耕地出現水土流失和沙化,導致耕地質量下降,影響農業生產。因此,需要通過立法強化管理,保護和提升耕地質量。三是耕地保護涉及農委、國土、水利等方面工作,需要進一步整合力量,綜合管理。另外,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億畝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需要立法推動。為此,制定本條例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查等情況
省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和陸昊省長要求,對《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黑龍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內容進行整合,並將億畝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內容納入這一立法之中。為此,省農委、省國土資源廳積極組織力量反覆研究,分別在系統內部多次徵求意見和論證。在省政府法制辦的組織協調下,省農委、省國土資源廳抽調相關處室多名同志參與起草,省發改委、省水利廳參與了相關內容的起草,會同省人大農林委及常委會法工委等部門,最終形成了涵蓋耕地質量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億畝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等內容的《條例(草案)》,並部分吸收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中涉及耕地保護的內容。根據《條例(草案)》所涵蓋的內容,經與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共同研究,將年度立法工作計畫中確定的《黑龍江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調整為現名稱。
《條例(草案)》起草、審查過程中,我們嚴格按照立法程式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廣泛徵求市縣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部分社會組織的意見,並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徵求了意見。二是深入部分市、縣開展調研,召集政府相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認真研究耕地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三是組織耕地保護和法學方面的專家進行了論證。四是對分歧意見進行協調。五是學習借鑑了吉林、湖北等省的相關經驗。《條例(草案)》於2015年11月25日經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7章68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耕地保護主體責任。一是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耕地保護、建設和整治的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開展耕地保護巡查;各級農業、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水行政等部門分別負責耕地的質量、數量保護,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組織實施,以及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等工作。二是明確了村民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責。規定村民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有引導耕地使用者採取保護性耕作措施、制止損害耕地和農業生產設施的責任。三是明確了耕地使用者的責任。規定耕地使用者對耕地質量保護負有直接責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及要求,科學合理使用耕地。四是確立了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通過獎懲措施落實耕地管護責任。
(二)對耕地實行區別保護和建設。一是對保護耕地數量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對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情形,提出占補平衡和易地占補的要求;規定對基本農田面積實行指標控制,全省基本農田面積不得低於全部耕地的80%。二是對全部耕地、基本農田和生態高產標準農田提出了不同的規劃和建設要求。對全省耕地,要求省、市、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編制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專項規劃;對基本農田,要求由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對生態高產標準農田,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億畝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總體方案和年度實施方案。三是明確了耕地基礎設施建設的範圍和要求。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建設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農田監測設施、用電設施、田間道路等耕地基礎設施,並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耕地質量保護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三)強化耕地質量提升措施。一是對典型黑土進行保護。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典型黑土進行優先保護,對質量退化的黑土耕地優先進行綜合治理。二是對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措施提出要求。規定要制定生態高產標準農田的生態標準、農田建設標準和產量標準,加強生態高產標準農田生態系統和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綠色有機生產,改善耕地生態環境。三是對化肥、農藥和除草劑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提出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易造成耕地質量下降和污染的農業投入品的使用。四是對地膜、灌溉用水以及林木建設提出要求。規定不得隨意丟棄、掩埋和焚燒廢舊地膜;耕地的灌溉用水應當符合水質標準和用水效率的要求;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建設。五是對耕地沙化和污染防治作出規定。要求對生態脆弱地區的耕地採取植被保護、建設防風固沙林網等措施進行保護;禁止向耕地內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廢物,對作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和畜禽糞便,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推動耕地整治和利用。一是要求耕地整理要與農業生產、生態保護等要求協調一致,完善土地復墾制度,建立復墾激勵約束機制。二是要求採取深松耕暄、科學輪作、水土保持等措施整治耕地,鼓勵並推廣採用粉碎還田、造肥還田、過腹還田等方式進行秸稈還田。三是要求開展中低產田改造,並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地力建設。四是要求對非農業建設項目所占用耕地的土壤進行剝離和利用。規定剝離後的土壤主要用於土地復墾、苗床用土,改良中、低產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
(五)建立耕地質量監測機制。一是規定由省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建立耕地質量詳查和土地等級評價制度,建立相關檔案。二是要求縣級以上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開展耕地質量和土地等級監測,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耕地保護建議。三是縣級以上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建立耕地質量資料庫和耕地等級資料庫,並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違反條例的情形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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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該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據悉,《條例》共7章67條,主要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管理、整治與利用、監測與評價、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及部門、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在耕地保護管理方面的職責,明確了耕地發包方、承包方、使用者在耕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權利義務,整合了相關規定,對耕地實行全面保護和建設、強化保護耕地數量、提升耕地質量的措施做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增施有機肥、生物肥、有機無機復混肥,採取粉碎、造肥、過腹等各種方式促進秸稈還田,增加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等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污染的農業投入品使用數量。按照國家和省委提出的減化肥、減農藥、減除草劑的“三減”目標,強化農業投入品監管,加強使用技術指導,逐年降低化肥、農藥和除草劑使用量,禁止使用非降解地膜,預防和治理耕地面源污染。
《條例》規定,對採取措施提高耕地質量的,各級政府將加大對農業技術推廣及科研的政策和資金扶持。鼓勵和扶持中低產田改造、典型黑土優先保護、深松耕暄、科學輪作等。
為減少農藥廢棄包裝物對耕地的污染,《條例》規定了對農藥廢棄包裝物實行回收制度,對台賬管理、銷售登記、暫存地點和時限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對非農業建設項目所占用耕地的土壤剝離和利用進行了規定。禁止在省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燒區域內、限定的時限外,露天焚燒秸稈。通過粉碎、造肥、過腹還田等方式進行秸稈還田,有助於提高地力、發展畜牧業和改善空氣品質,助推我省農業結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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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了解到,《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21日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規定對典型黑土進行優先保護,並對化肥、農藥和除草劑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提出了要求。
據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時鵬遠介紹,黑龍江是我國最大的商品糧生產基地,耕地總量居全國第一。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農業產業化規模擴大,耕地保護也面臨著新問題、新考驗,通過立法加強和規範耕地保護工作十分必要。
“保護耕地就是保護農業生產力,黑龍江省耕地面積大,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的任務很重,這個問題也是這部條例的核心內容之一。”省農委副主任喬延春說。
據介紹,《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共7章67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管理、整治與利用、監測與評價、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據時鵬遠介紹,《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及部門、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在耕地保護管理方面的職責;明確了耕地發包方、承包方、使用者在耕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權利義務;整合相關規定,對耕地實行全面保護和建設;強化保護耕地的數量、提升耕地質量的措施;推動耕地整治和利用;建立並落實耕地質量監測機制。
根據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典型黑土實行優先保護,對質量下降的黑土耕地優先進行綜合治理。減少易造成耕地質量下降和污染的農業投入品的使用,規定不得隨意丟棄、掩埋和焚燒廢舊地膜。對農藥廢棄包裝物實行回收制度,對台賬管理、銷售登記、暫存地點和時限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喬延春說,在培肥地力方面,《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鼓勵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增施有機肥、生物肥、秸稈還田,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土壤有機質,提升地力,改善耕地質量。
據介紹,該條例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