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黑龍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5年6月3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根據《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穩定耕地面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法定程式劃定的特殊保護區域。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建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內容,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側重基本農田的規劃、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側重基本農田的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和質量監督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計畫、城建、財政、水利、林業、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建設工作。

第六條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設定的土地管理派出機構負責本系統內基本農田的劃定、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對在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劃定

第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實行指標控制。全省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比例不低於耕地面積的80%。各市、縣(市)和農墾、森工系統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比例,按照國家或省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的控制指標執行。

第九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應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以及本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口狀況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編制並與城市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下列耕地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糧食、經濟作物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高產、穩產農田和有良好基礎設施的耕地;

(三)正在實施改造的和列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中低產田;

(四)城市和工礦區蔬菜生產用地;

(五)農業科研、教學單位、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的試驗田和良種繁育基地;

(六)農墾、森工系統及國營農、林、牧、漁場、部隊農場、勞改農場集中連片的耕地。

需要退耕還林、還牧和還湖的耕地,不得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保護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二條 非農建設經國務院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除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外,用地單位和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須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縣以上人民政府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菜田的,按照規定繳納新菜田建設基金。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已辦理使用基本農田手續而未使用的,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承包經營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棄耕撂荒滿2年的,由原發包單位收回承包經營權。

第十四條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營造用材林、薪炭林。營造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應堅持因害設防、防治並重的原則,占用耕地的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公墓、建墳、建磚瓦廠、建房;

(二)挖沙、採石、取土;

(三)排放造成污染的廢水、廢氣及堆放固體廢棄物;

(四)侵占或損壞基本農田保護區基礎設施;

(五)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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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建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基本農田建設規劃,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農田防護林、道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防治土壤沙化、鹽漬化,提高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中的中低產田制定改造規劃,本著先易後難的原則,採取工程、生物、農藝等綜合技術措施分期分批進行治理。改造後的中低產田應提高一個地力等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和完善地力監測基礎設施,做好基本農田地力監測工作。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基本農田地力監測網路和地力情況檔案,定期公布地力變化情況,並為農業生產者提供培肥地力指導。

第二十條 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興修農田水利,提高抗禦自然災害能力;

(二)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三)做到用地養地相結合,建立以增施有機肥為主體,有機肥、化肥、生物肥、微量元素配合施用的施肥制度;

(四)提倡種植綠肥、秸稈還田;

(五)建立合理的耕作、輪作制度;

(六)塑膠地膜使用後應及時回收清除。積極推廣使用易分解無害地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引導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增加資金、勞力投入,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確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級人民政府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內容應包括:

(一)基本農田位置、範圍、面積、地塊、地力等級、種類;

(二)保護的具體措施;

(三)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四)獎懲事項等。

農業承包契約中應載明承包方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建設、施有機肥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情況,並將檢查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的管理,建立基本農田檔案,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將耕地轉為非耕地,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基本農田,限期拆除或沒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每平方米5元至2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超越批准許可權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批准檔案無效,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恢復耕地,並處毀壞耕地每平方米按占用基本農田耕地開墾費1倍至2倍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對基本農田造成污染危害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排除危害、治理恢復,並由造成損失的單位或個人向受害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基本農田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造成污染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處以每噸5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造成地力下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進行治理恢復,不按期進行治理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恢復,所需經費由承包者負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責任者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分意見,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6月3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 劃
第三章 保 護
第四章 建 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穩定耕地面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長期穩定並重點建設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式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內容,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門側重於基本農田的規劃、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側重於基本農田的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和質量監督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計畫、城建、財政、水利、林業、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建設工作。
第六條 省土地管理部門在省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設定的土地管理派出機構負責本系統內基本農田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其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需經省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對在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 劃
第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實行指標控制。全省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比例不低於耕地面積的80%。其中商品糧基地縣、產糧大縣和國營農場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比例不低於耕地面積的85%。
第九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應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以及本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口狀況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編制,並與城市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全省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報國務院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鄉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下列耕地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食、經濟作物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高產、穩產農田和有良好基礎設施的耕地;
(三)正在實施改造和列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中低產田;
(四)城市和工礦區蔬菜生產用地;
(五)農業科研、教學單位、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的試驗田和良種繁育場地;
(六)農墾、森工系統及國營農、林、牧、漁場、部隊農場、勞改農場集中連片的耕地。
第十二條 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分為兩級。具有良好基礎設施、產量高、質量優、集中連片的耕地劃為一級基本農田。具有較好的基礎設施、產量較高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
第十三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技術規程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占用。國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建設項目選址時,應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農業行政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占用一級基本農田的,報省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核發《占用基本農田規劃許可證》;占用二級基本農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核發《占用基本農田規劃許可證》。需要征撥用土地的,按照《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列建設項目占用二級基本農田3畝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二級基本農田3畝以上、20畝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占用二級基本農田20畝以上、1000畝以下和占用一級基本農田500畝以下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二級基本農田
1000畝以上和占用一級基本農田500畝以上的,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五條 設立開發區,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的,有關單位申報設立開發區時,必須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按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
第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除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外,由用地的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在同類土地補償費總額的基礎上提高1.5倍,繳納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占用基本農田保
護區內菜地,已按照規定繳納新菜田建設基金的,免繳耕地造地費。
耕地造地費按縣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審批許可權,由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收繳,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於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管理、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占用。耕地造地費的管理使用,由
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已辦理徵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手續,1年內不使用的,由原土地使用單位或個人繼續耕種;1年以上2年以內未動工興建而閒置未用的,按《黑龍江省土地荒蕪費徵收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連續2年不使
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承包經營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棄耕拋荒滿2年由原發包單位收回承包經營權。
第十八條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營造用材林、薪炭林。營造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應堅持因害設防、防治並重的原則,占用耕地的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村鎮建設應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制定建設用地規劃。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準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立工業小區、集貿市場、遊樂場所、旅遊設施。
第二十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公墓、建墳、建磚瓦廠、建房;
(二)挖砂、採石、取土;
(三)排放造成污染的廢水、廢氣及堆放固體廢棄物;
(四)侵占或損壞基本農田保護區基礎設施;
(五)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第二十一條 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建 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基本農田建設規劃,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農田防護林、道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防治土壤沙化、鹽漬化,提高抗禦自然災害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中的中低產田制定改造規劃,本著先易後難的原則,採取工程、生物、農藝等綜合技術措施分期分批進行治理。改造後的中低產田應提高一個以上地力等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和完善地力監測基礎設施,做好基本農田地力監測工作。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基本農田地力監測網路和地力情況檔案,定期公布地力變化情況,並為農業生產者提供培肥地力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興修農田水利,提高抗禦自然災害能力;
(二)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三)做到用地養地相結合,建立以增施有機肥為主體,有機肥、化肥、生物肥、微量元素配合施用的施肥制度;
(四)提倡種植綠肥,秸桿還田;
(五)建立合理的耕作、輪作制度;
(六)塑膠地膜使用後應及時收回清除,積極推廣使用易分解無害地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引導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增加資金、勞力投入,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
第二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查清行政區域內宜農荒地資源,制定新的基本農田開發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確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級人民政府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內容應包括:
(一)基本農田位置、範圍、面積、地塊、等級、種類;
(二)保護的具體措施;
(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獎懲事項等。
農業承包契約中應載明承包方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建設施有機肥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組織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情況,並將檢查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報告。
第三十條 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的管理,建立基本農田檔案,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將耕地轉為非耕地,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基本農田,限期拆除或沒收建築物和其它設施,並處每畝5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超越批准許可權或化整為零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批准檔案無效,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占用耕地造地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賠,並處以非法截留、挪用、占用款額1至3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公墓、建墳、建磚瓦廠、建房、挖砂、採石、取土毀壞種植條件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恢復耕地,可以並處毀壞耕地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對基本農田造成污染危害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排除危害,治理恢復,並由造成損失的單位或個人向受害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向基本農田提供肥料和做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造成污染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處以每噸5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造成地力下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進行治理恢復。不按期進行治理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恢復,所需費用由承包者負擔。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責任者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分意見,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基本農田保護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護耕地政策

新華社11月28日電 為堅守耕地紅線,實施藏糧於地戰略,“中國糧倉”黑龍江省正在重新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來保護黑土地。

近日召開的黑龍江省政府常務會議已經原則同意了《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草案)》。這部新法規對此前的《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黑龍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進行了整合,並將億畝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內容納入這一立法之中。

近年來,隨著農業產業化規模擴大以及缺少保護性耕作措施等原因,黑龍江省耕地質量有所下降,部分地區甚至出現水土流失和沙化,急需通過立法強化管理,保護和提升耕地質量。

黑龍江省是我國重要糧食產區,糧食總產量、商品量、調出量均居全國之首。去年,黑龍江省糧食總產量約占全國糧食總產量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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