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第八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黑龍江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業經二○一○年五月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栗戰書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黑龍江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規範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和本省駐外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開展公共機構節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公共機構節能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措施落實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具體考核辦法由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根據節能工作管理需要,建立公共機構能耗監測系統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實施信息化、規範化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明確責任人,負責本單位能源消費統計等節能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和報送等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制度,按季度統計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並報送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年度分析本單位能源消耗狀況,形成能耗分析報告,報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按年度對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分析,形成能耗分析報告,分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在徵求公共機構意見、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和適時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加強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綜合節能改造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納入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公共機構既有建築進行改建、擴建、裝修、加固時,應當與節能改造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十八條 集中供熱的公共機構建築應當逐步實行供熱分戶計量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自行供熱系統的運行管理,根據需要對燃煤、燃油、燃氣鍋爐進行節能檢測和改造,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備條件的,應當併入集中供熱管網。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公共機構上報的年度能耗統計數據和監督檢查情況,對能源消耗量大和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審計,並將能源審計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整合和最佳化配置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和設備等資源,減少能源消耗,不得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和各機構之間的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電子政務,減少會議數量,縮短會議時間,充分利用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系統,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推廣套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逐步淘汰高耗能產品、設備,並做好淘汰產品、設備的回收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保有數量。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一)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二)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
(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
(四)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和節能獎勵制度;
(五)推進公務用車使用制度改革,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節能措施,加強日常節能管理:
(一)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工作時間不使用以及下班時,應當關閉用電設備;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
(三)電梯系統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四)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照明;
(五)對網路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實行重點監測;
(六)非正式檔案用紙應當雙面列印;
(七)節約用水。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能源使用巡視檢查制度,實施經常性檢查,落實節能措施,及時制止能源浪費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對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要求公共機構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開展下列節能監督檢查工作: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和統計情況;
(三)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四)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五)能源管理崗位設定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七)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對於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對節能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有關部門通報,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節能節約的費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節能獎勵。具體辦法由省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或者建議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明確責任人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重要信息的;
(二)未按時、如實報送能源消費統計情況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能耗分析報告的;
(四)未按照規定整合和最佳化配置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和設備,造成浪費的;
(五)未建立能源使用巡視檢查制度的;
(六)拒絕向機關事務管理機構說明能源消耗異常情況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的;
(八)未定期公布腳踏車行使里程和耗油量狀況的;
(九)未按照規定使用節能資金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予以通報,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逾期未改正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財政部門在下一年度財政預算中核減超出能源消耗定額部分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採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貪污、截留、挪用公共機構節能資金的;
(三)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未依法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是指節約電、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供熱耗熱量以及水、紙張等能源和資源。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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