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內部審計協會

黑龍江省內部審計協會成立於1996年,現址在哈爾濱市南崗區紅旗大街246號,毗鄰哈爾濱國際會展中心,擁有近萬米的綜合辦公大樓,集辦公、培訓、會議、住宿、餐飲、健身、娛樂於一體。

概況

黑龍江省內部審計協會成立於1996年,現址在哈爾濱市南崗區紅旗大街246號,毗鄰哈爾濱國際會展中心,擁有近萬米的綜合辦公大樓,集辦公、培訓、會議、住宿、餐飲、健身、娛樂於一體。
協會下設辦公室、秘書處、行業管理科、教務科、外事科、財務科、總務科、餐飲部、客房部等職能機構。有大、中、小會議室四個;電教中心配有50台電腦,可同時對80人進行培訓;有星級客房46間,可同時接待118人入住。黑龍江省內部審計協會是內部審計行業的非營利、自律性民間組織,為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協調和服務,依法履行行業管理職能。2004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黑龍江省內部審計條例》更為協會開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為全省審計機關和內審人員提供各種常規培訓的同時,協會有計畫、有重點地定期舉辦審計專業技術培訓班,中、高級審計師職稱考前輔導班等。為提高各級各類審計人員的知識層次,培訓中心與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香港公開大學聯合舉辦高級工商管理(MBA、MPA)碩士學位研修班,這些工作的開展為黑龍江省培養了高學歷、高素質的審計人才。近年來協會先後與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南京審計學院、中央財經大學、黑龍江省委黨校等高校合作,開辦了在職研究生、本科、專科等學歷班。
為了學習和借鑑國外審計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經驗,拓寬視野,採取請進來,走出去的辦法,加強與國外審計的交流與合作。幾年來舉辦了多期境外培訓班,重點考察學習國外的先進審計方法和技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章程

黑龍江省內部審計協會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黑龍江省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縮寫為HLJPIIA。
第二條 本會是黑龍江省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為黑龍江省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者服務的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協會的基本職能是管理、宣傳、交流、服務,即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活動,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在政府主管部門與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全省內部審計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黑龍江省審計廳、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紅旗大街24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宣傳內部審計工作;
(二) 貫徹落實《黑龍江省內部審計條例》、《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促進內部審計機構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和後續教育,嚴格執行內部審計人員上崗證管理制度,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內部審計行為。接受審計機關的委託,對單位貫徹落實《黑龍江省內部審計條例》情況和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檢查;
(三) 對內部審計的發展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及內部審計單位決策提出建議;
(四) 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和建議,協調會員間、 會員與所在單位及其他有關方面的關係,維護會員的正當職業權益;
(五) 組織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舉辦學術講座,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諮詢服務,出版內部審計書刊,促進會員提高業務水平;
(六) 對會員進行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監督、檢查會員執行法紀和遵守職業道德情況,促進會員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七) 根據國家和審計機關發布的有關審計的法規、規章,制訂內部審計工作的標準、程式、準則等規範性檔案,促進內部審計實務的完善和發展;
(八) 開展與其他相關團體的聯繫,交流、蒐集、研究內部審計的信息、情況,借鑑有關經驗,開展交流與合作;
(九) 研究、開發內部審計先進知識和信息,認識和正確處理影響內部審計事業發展的各類問題;
(十) 承擔政府或審計機關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各級內部審計協會(學會),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外資、獨資、合資、個體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1、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
2、有一定審計專業知識和研究能力的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從事審計教學和審計科研的人員;
3、在審計機關從事內部審計指導和監督工作一年以上人員;
4、具有中級技術職稱及其以上職稱的相關專業的人員。
(三)特邀個人會員。
有關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為本會的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向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活動;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題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並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換和增補的事宜;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 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審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審計廳、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審計廳、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與省內各內部審計協(學)會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六)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事前經審計廳、民政廳審查同意,並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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