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石油協會

(十) 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十)

簡介

黑龍江省地方石油協會,經黑龍江省經貿委批准,黑龍江省民政廳登記,於1999年10月16日成立。原名黑龍江省地方石油成品油經營企業協會,2003年5月22日更名為黑龍江省地方石油協會,現有單位會員110家,其中批發企業7家,倉儲企業3家,零售企業100家。協會下設秘書處、業務部、維權部、協調部四個工作部門,現有專職工作人員9人,另有兼職專家、顧問5人。協會成立五年來,在會長趙友山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導,認真貫徹十六大精神,堅持"服務、橋樑、維權、自律、發展"的十字辦會方針,勇闖新路,不斷開拓協會工作的新局面,2004年12月10日,被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稱號。
2003年12月3日,黑龍江省政府為促進協會的發展,由黑龍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黑龍江省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黑龍江省民政廳以黑經貿產業聯發[2003]502號《關於賦予黑龍江省地方石油協會職能的通知》,賦予黑龍江省地方石油協會十二項職能,使協會由原來章程中規定的自律、服務、協調三個方面的業務範圍,擴大到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行業協調、行業管理、行業維權和行業監督六個方面的業務範圍,這六個方面的業務範圍概括起來就是,通過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貫徹行業質量標準和服務標準;耐心傾聽會員企業的意見,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具有前瞻性、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並及時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的意見和建議;組織會員企業進行互訪,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協調本行業的價格爭議、維護本行業的公平競爭;代表行業進行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對行業準入進行資格資質審核,對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項目前期論證等。 
協會在指導、幫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爭創企業品牌過程中,積極尋求國內外交流與合作,一是招商引資,為會員企業尋求合作夥伴和融資渠道;二是與同行建立友誼關係,交流經驗、互通信息;三是引進油源,建立成品油或原油供油渠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黑龍江省地方石油協會》。英文譯名為Heilongjiang Local Petroleum Association (HLPA),簡稱油協。
第二條 本協會由地方石油成品油經營、生產企業發起,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在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社會公德範圍內以為會員單位和行業服務為根本宗旨,同時也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單位和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商務廳--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協會辦公場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動力區和平路54號8-9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行使地方石油行業自律、服務和協調等項工作職責。
第七條 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 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指導和監督行業內的產品價格,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三) 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四) 開展地區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決策論證會;
(五) 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六) 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 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並監督執行;
(八)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九) 參與資質審查和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
(十) 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行業準入等項工作;
(十一) 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放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十二) 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三) 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十四)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個人會員必須是在本協會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員;
(四) 單位會員必須是具有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地方石油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審議提交會員大會的各項議案;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定、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接受本協會的監督管理;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能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法定代表人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計畫,和財務收支情況;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一) 會費;(二) 捐贈;(三) 政府資助;(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標準,由常務理事會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3年5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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