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七條[鼓勵創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鼓勵創辦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 第十七條[上市培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 第十八條[中小企業誠信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誠信建設,引導中小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提升信用等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概念]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規模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第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扶持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為促進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考核獎勵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省森工總局負責重點國有林區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業務上接受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中小企業權利與義務]中小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公平競爭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本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創業扶持

第六條[公平競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凡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投資和經營。
第七條[鼓勵創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鼓勵創辦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
鼓勵經營管理人員、科技人員、高校畢業生等創辦中小企業,引導各類專業人才向中小企業流動。
第八條[創業服務]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為創業人員提供政策諮詢、開展創業培訓,並發揮創業指導專家和社會創業服務機構在創業諮詢和培訓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條[創業場地和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中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場地和設施,支持創辦中小企業。
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利用現有開發區、高新產業園以及閒置廠房等存量資產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園區,為創辦中小企業提供場所和相關配套服務。
第十條[小企業扶持]創辦小企業符合促進就業等規定的,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一定額度的開業貸款擔保和貼息。
創立十八個月內的小企業按照本企業吸納就業情況,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創業場地房租補貼。
第十一條[就業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中小企業創造就業崗位。招用本地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一定期限的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靈活用工]中小企業因生產特點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經與職工協商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三章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逐年增長。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逐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改造、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以及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等項目建設;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創業基地建設、市場開拓、成長型企業評價認定、信用評價、產品開發和技術研發、信息化建設、培訓、優秀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服務業務補助等服務體系建設和企業管理素質的提升。
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向小企業、縣域中小企業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傾斜。
第十四條[信貸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製度,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本省產業政策,且信用等級高的中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融資擔保]省、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對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給予風險補償。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並及時為業績突出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補充資本金,逐步提高擔保能力。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鼓勵發展商業性和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符合有關條件的,可向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集合產品融資]鼓勵、支持中小企業通過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和集合信託等方式融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發行債券的試點企業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七條[上市培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
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商會、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等加強中小企業上市資源培育工作,推動中小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施股份制改造。
省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協調解決中小企業上市的有關問題。
第十八條[中小企業誠信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誠信建設,引導中小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提升信用等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依法提供相關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章創新推動

第十九條[鼓勵創新]鼓勵中小企業開展創新活動。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符合國家和本省技術創新等規定的,可以向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鼓勵研發]中小企業建立的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設計機構等被國家或者本省認定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或者企業設計中心的,可以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產學研交流合作]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中小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項目交流合作。
第二十二條[創新項目推廣]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中小企業創新推薦會,向投融資、金融、擔保和再擔保機構推薦中小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等。
第二十三條[創建自主品牌]鼓勵中小企業研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創建自主品牌。
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對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和服務,依法保護中小企業的創新技術和品牌,對可以起到示範和引導作用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中小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第五章市場開拓

第二十四條[支持開拓國內外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貿易,開拓國際市場,參加國際性展覽展銷、建立國外行銷網路,參加境外投標等活動。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或者鼓勵、支持商會、行業協會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全國性或者區域性的商品展覽展銷會,舉辦本省中小企業產品展覽、推介、促銷活動,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第二十五條[政府採購傾斜]政府採購的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公開發布採購信息,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提供指導和服務。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享受投標保證金等費用減免。
政府採購不得設定不利於中小企業的歧視性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採購人應當優先購買本省中小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六條[支持大企業配套]鼓勵中小企業為大企業、大項目配套,通過建立專業化分工協作關係和產業技術聯盟,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進入國內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採購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大企業將配套產品委託給我省中小企業生產,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支持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加快信息化建設,改善電子商務運行環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管理水平,增強其開拓市場能力。
第二十八條[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鼓勵中小企業採用國際和國內外先進標準生產產品、提供服務,實施各類管理體系及產品質量認證,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

第六章服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信息發布]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中小企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扶持措施、行業動態、辦事程式、專項資金等信息,集中在省中小企業網上發布,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併及時提供信息。
第三十條[中小企業發展報告]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小企業年度發展報告,反映中小企業發展狀況、服務保障開展等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中小企業培訓]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實施中小企業培訓計畫,開展中小企業創業、企業家素質提升、財務規範管理等專業培訓,加快現代企業管理步伐,全面提升企業家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財稅優惠政策]財政、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等,依法給予稅收減免優惠。
第三十三條[分類統計和監測]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會同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中小企業進行分類統計、監測和相關統計信息的分析、發布,加強中小企業的統計分析工作。
第三十四條[商會和行業協會服務]支持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參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參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商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在中小企業諮詢服務、宣傳培訓、政策建議、權益保障以及行業信息發布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十五條[中介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建立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創業輔導、技術支持、管理諮詢、信息傳遞、人才培訓、市場開拓、法律支持、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自身管理,提高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質量。
第三十六條[公共服務平台服務]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暢通、功能完善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引導和帶動社會各類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多功能的公共服務。
鼓勵大學、科研機構和社會各類經濟實體等社會資本建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產品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等專業性技術服務以及信息化、培訓、管理諮詢、市場開拓等綜合性服務。
第三十七條[公益服務]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為中小企業提供事務代理、政策信息、管理諮詢、市場開拓、法律維權等一站式公益性代理服務的“視窗”,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加強指導。
第三十八條[最佳化行政程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行政程式,簡化審批環節,為中小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商會、行業協會等提供公開透明和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務。

第七章權益保護

第三十九條[禁止行為]中小企業合法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企業財產。
(二)在辦理中小企業申請的登記註冊、行政審批、年檢等事項時,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增設條件;違反規定逾期辦理。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要求中小企業出資參加評比或者培訓。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中小企業收費或者罰款。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增加中小企業負擔的行為。
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舉報、控告。
第四十條[依法救助]中小企業對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侵權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舉報。上一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對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中小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提出舉報、複議、訴訟的中小企業不得打擊報復。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11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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