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精神,加快發展學前教育,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入園難”、“入園貴”問題,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切實把發展學前教育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一)充分認識發展學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學前教育事關兒童健康成長,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事關國家和民族前途未來。各級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要充分認識新時期發展學前教育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將大力發展學前教育作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突破口,作為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任務,作為構建和諧龍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抓實。
(二)主要目標。逐步構建政府主導、多元並舉、覆蓋城鄉、布局合理、體制完備、辦園規範、師資達標、保育教育質量合格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到2013年,通過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全省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60%以上,基本緩解“入園難”問題。到2015年,全省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65%以上;公辦幼稚園比例達到40%以上,公辦在園幼兒數達到在園幼兒總數的65%以上;80%的幼稚園達到辦園基本標準;90%以上的教師、保育員和保健人員實現持證上崗,繼續教育培訓率達到100%。到2020年,全省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80%左右,基本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公辦幼稚園比例達到50%以上,公辦在園幼兒數達到在園幼兒總數的75%以上;所有幼稚園均達到辦園基本標準;0歲至3歲嬰幼兒早期教育指導服務取得新進展,嬰幼兒家長和看護人員普遍受到科學育兒指導。
(三)總體要求。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提供廣覆蓋、保基本、多形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落實各級政府在規劃、投入、編制、監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責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堅持以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為重點,使農村適齡兒童能夠享有公平的學前教育機會;堅持科學育兒,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學前教育規律,防止和糾正學前教育“國小化”傾向;堅持以服務民眾為宗旨,因地制宜,提供方便就近、靈活多樣的學前教育服務;堅持改革創新,探索建立學前教育投入機制、成本合理分擔機制、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機制、師資保障和培訓機制、保教指導機制等,推動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二、堅持政府主導,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
(四)科學制定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三年行動計畫。各地要加強調研,準確掌握本地區學前教育基本狀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適齡人口分布、變化趨勢,科學測算入園需求和供需缺口,合理制定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以縣(市、區)為單位制定和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每所幼稚園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60人。
(五)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地方政府要統籌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在公辦幼稚園資源短缺的地區,新建、改建、擴建一批安全、適用的公辦幼稚園。利用中國小布局調整的富餘資源和其他富餘公共資源,優先改、擴建幼稚園。制定優惠政策,支持街道、農村集體和有條件的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部隊等利用國有、集體資產舉辦公辦性質幼稚園。
(六)積極扶持民辦幼稚園。制定民辦幼稚園扶持政策,通過保證合理用地、減免稅費等方式,鼓勵民間資本舉辦幼稚園。通過購買服務、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多種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服務。對認定為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的民辦幼稚園,免徵企業所得稅;民辦幼稚園在水、電、煤氣、採暖、排污、物業等公用事業性收費方面,享有與公辦幼稚園同等待遇;對民辦幼稚園經報備並公示收取的保教費免徵營業稅;對民辦幼稚園的房屋租賃綜合稅費按有關政策規定予以優惠。制定民辦幼稚園分類定級標準,定期實行分類定級評估,鼓勵創建具有特色和品牌的民辦幼稚園。依法維護民辦幼稚園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依法保障民辦幼稚園的辦園自主權;保障民辦幼稚園在審批登記、分類定級、評估指導、評優評先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民辦幼稚園的教職工在繼續教育、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以及申請科研項目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幼稚園教職工同等待遇。
(七)加強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城鎮小區沒有配套建設幼稚園的,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民人口規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採取調劑用房,改、擴建等方式配套建設幼稚園。新建小區配套幼稚園要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用地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幼稚園建設的小區規劃不予審批。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加強對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管理,對擅自改變性質和用途的,由當地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恢復性質和用途。城鎮幼稚園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
(八)努力擴大農村學前教育資源。各地要把發展農村學前教育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將幼稚園作為新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加快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農村學前教育的投入,從今年開始,全省實施以農村為重點的學前教育推進項目。按照地方投入為主、省級適當補助的原則,新建項目履行基本建設申報審批程式,通過基本建設渠道籌集落實資金;改擴建項目採取同建同補、以獎代補的方式,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鼓勵鄉鎮中心幼稚園在行政村舉辦分園或辦園點,支持利用農村國小富餘校舍改建幼稚園(點)。鄉鎮中心幼稚園要配備專職巡迴指導教師,人口分散地區舉辦流動幼稚園、季節班等,逐步完善縣、鄉、村三級學前教育服務網路。改善農村幼稚園保教條件,配備基本的保教設施、玩教具、幼兒讀物等。創造條件,著力保障留守兒童入園。
三、健全保障機制,多渠道加大學前教育投入
(九)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要向學前教育傾斜。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要占合理比例,未來3年要有明顯提高。各地根據實際研究制定公辦幼稚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辦園和捐資助園。
(十)完善成本合理分擔機制。各地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家庭承受能力、辦園類別,合理確定幼稚園生均成本中家庭分擔比例。各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公辦性質幼稚園和享受政府資助政策的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參照政府舉辦的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率先開展一定年限的免費學前教育或對貧困家庭實施免費學前教育。
(十一)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結合本地實際,資助家庭貧困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發展殘疾兒童學前康復教育。
四、採取有效措施,加強保育教育隊伍建設
(十二)逐步配齊幼稚園教職工。加快建設一支師德高尚、熱愛兒童、業務精良、結構合理的幼兒教師隊伍。合理確定生師比,核定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逐步配齊幼稚園教職工。提高編制使用效率,公辦幼稚園編制主要用於專任教師、醫務人員和骨幹管理人員。建立對符合條件的師範院校優秀畢業生和在崗優秀幼稚園教師通過公開招聘進入事業編制的政策導向機制。中國小富餘教師經培訓合格後可轉入學前教育。省農墾總局應遵照執行公辦幼稚園教師配備和管理辦法。民辦幼稚園參照公辦幼稚園編制標準,實行“自主聘用、契約管理”。
(十三)落實幼兒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幼稚園園長、專任教師、保育員、保健人員等應取得崗位任職資格,持證上崗。不具備任職資格的在崗人員,要通過在職培訓、自學考試等方式在3年內取得任職資格,逾期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不得任用。建立民辦幼稚園園長報備制度。嚴把保教人員入口關,新進人員必須具備相應任職資格。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幼兒教師資格考試工作。
(十四)依法落實幼兒教師地位和待遇。切實維護幼兒教師權益,完善落實幼稚園教職工工資保障辦法、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機制和社會保障政策。積極探索將農村幼稚園教師宿舍建設納入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周轉宿舍的新機制。民辦幼稚園舉辦者要與聘用教師簽訂勞動契約,參照公辦幼稚園教職工工資標準合理確定民辦幼稚園教師最低工資標準,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十五)完善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體系。利用現有教育資源辦好學前教育專業。積極探索國中畢業起點五年制學前教育專科學歷教師培養模式。依託醫學院校培養幼稚園衛生保健人員。建立幼稚園園長和教師在職培訓體系,大力開展以強化職業道德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能力為重點的幼兒教師培訓。各地應在教師培訓經費中劃出一定比例,專項用於幼兒教師培訓。建立每5年1周期的幼兒教師全員培訓制度,培養一批名園長、名教師。以示範性幼稚園為龍頭,積極實施園本培訓,全面提高幼兒教師的整體素質和保育教育能力。
五、強化規範管理,保證學前教育健康發展
(十六)加強學前教育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學前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研工作管理,完善省、市、縣三級學前教育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網路。
(十七)完善幼稚園準入管理。各地根據國家基本標準和社會對幼兒保育教育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種類型幼稚園辦園標準,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指導。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稚園。對已批准設立的幼稚園,要完善和落實年檢制度,建立幼稚園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監管。省農墾總局負責審批和管理區域內各類學前教育機構。沒有取得辦園許可證和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的不得舉辦幼稚園。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各類幼兒培訓機構和早期教育指導機構的監督管理。分類治理、妥善解決無證辦園問題。各地要對目前存在的無證辦園進行全面排查,加強指導,督促整改。整改期間,要保證幼兒正常接受學前教育。經整改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辦園許可證;經整改仍未達到標準的,當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締,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兒。2012年7月底前,城市國小舉辦的學前班要全部撤銷,農村國小舉辦的學前班要完成向1年制至3年制幼稚園過渡,過渡不合格的,要堅決撤銷。
(十八)強化幼稚園安全監管。各地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關於加強幼稚園安全防範和治安保衛工作的規定,加強安全設施建設,配備保全人員和安保設施,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嚴防幼稚園食物中毒、火災、人身傷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加強幼稚園安全教育和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加強幼兒通勤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幼稚園所在鄉鎮(街道)、村委會(社區)要共同做好幼稚園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規範幼稚園收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公辦幼稚園收費管理相關政策。加強民辦幼稚園收費管理,完善收費備案程式,加強分類指導。幼稚園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鈎的建園費、贊助費等。幼稚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幼稚園收費監管,堅決查處亂收費行為。
六、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高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
(二十)深化幼稚園教育教學改革。全面貫徹落實《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和《幼兒學習與發展指南》,樹立以幼兒發展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個體差異,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保教結合、寓教於樂,促進幼兒健康成長。建立科學的幼稚園保教質量評估監管體系,防止和糾正學前教育“國小化”傾向。要把幼稚園教育和親職教育緊密結合,為幼兒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依託示範性幼稚園加強學前教育教學實踐基地建設,大力開展學前教育教學研究和科學研究,健全城鄉教研指導網路,推進幼稚園內涵建設和科學發展。
(二十一)加強示範性幼稚園建設。各地要建設一批辦園規範、保教質量高、社會信譽好的示範性幼稚園,作為本地幼稚園教育科研中心、教師培訓中心、信息資源中心和親職教育指導中心。支持示範性幼稚園通過舉辦分園、合作辦園、託管薄弱園等多種形式擴大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口幫扶活動,建立示範性幼稚園對薄弱園、農村園的幫扶制度,扶持城鄉之間、不同園所之間共同發展。要把鄉鎮中心幼稚園建設成本地農村學前教育的示範基地,充分發揮其示範指導作用。
(二十二)加強學前教育資源建設。加強對幼稚園玩教具、幼兒圖書的配備與指導,鼓勵城鎮幼稚園利用社區資源、農村幼稚園利用本地自然資源,為兒童創設豐富多彩的教育環境。研究開發適合我省兒童發展的課程體系。按照國家制定的幼稚園教師指導用書審定辦法,完善幼稚園教師指導用書審定和選用制度。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逐步構建覆蓋城鄉的學前教育信息網路服務體系和學前教育服務平台。依託公辦幼稚園加快建設早期教育資源中心,並發揮其示範引領作用,為0歲至3歲嬰幼兒及其家庭提供優質的早期教育服務。
七、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學前教育工作機制
(二十三)完善管理體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統籌協調,健全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學前教育工作機制,形成推動學前教育發展的合力。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研究發展政策,協調解決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教育部門要完善政策,制定相關標準和管理辦法,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監督管理和科學指導。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教育、財政等部門科學核定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利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公辦幼稚園事業編制。發改部門要把學前教育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幼稚園建設發展。財政部門要建立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家庭貧困幼兒、孤兒、殘疾兒童入園資助政策。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幼稚園衛生保健方面的制度,監督、指導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要落實城鎮小區和新農村配套幼稚園的規劃、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幼稚園教職工的人事(勞動)、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政策。物價監管、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幼稚園收費管理。綜治、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幼稚園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對各類幼稚園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和宣傳教育,整治、淨化幼稚園周邊環境。民政、工商、質監、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幼稚園的指導和管理。婦聯、殘聯等單位要積極開展對親職教育、殘疾兒童早期教育的宣傳指導。充分發揮城市社區居委會和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稚園管理和監督的機制。
(二十四)完善督導評估和激勵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發展學前教育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把學前教育作為督導重點,把政府責任落實、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安全管理、學前三年普及程度等納入學前教育督導內容,列入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建立學前教育信息發布制度,強化社會監督。省教育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進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組織宣傳和推廣先進經驗,對發展學前教育成績突出的地區予以表彰獎勵,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學前教育的良好氛圍。
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抓緊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確保我省學前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