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飲用水地表水源和飲用水地下水源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二條
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對本轄區的飲用水源水環境質量負責,將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採取水污染防治的對策和措施,保證和改善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
第三條
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飲用水源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水利、衛生、國土資源、城建、規劃等相關行政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飲用水源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飲用水源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源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對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源水環境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因飲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傷害或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進行統一管理。
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飲用水源相關標準負責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區進行劃分,提出方案報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批准實施。
第六條
集中式飲用水地表水源,根據需要,依據國家對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規定,在取水口附近劃分一定的水域或陸域作為一級保護區;在一級保護區外劃分一定水域或陸域作為二級保護區;在二級保護區外劃分一定的水域或陸域作為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限,並設定明顯界標。各級保護區內水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標準。
第七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定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電力、炸藥、農藥等有毒物品捕殺魚類。
第八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准保護區內除遵守第八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與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設定排污口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定的排污口必須限期拆除;
禁止一切破壞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水源林、護岸林、與相關的保護植被的活動;
禁止向水體、水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有毒廢液和垃圾;
禁止使用國家禁用的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禁止投餌養殖及使用炸藥或毒品捕殺魚類;
禁止從事旅遊、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禁止設定油庫和堆放垃圾、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場所或碼頭。
(二)二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破壞生態的設施;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相關的保護植被的活動;
禁止向水體、水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有毒廢液和垃圾;
禁止使用國家禁用的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禁止投餌養殖及使用炸藥或毒品捕殺魚類。
(三)准保護區內
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水質和規定的標準時,必須削減排污負荷。
禁止新設排污口。
第九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源所處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採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其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條
在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內,禁止利用滲井、淺井、滲坑、岩溶、地下人防工程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報廢的各類鑽井由使用單位負責封存,並保證封井質量,防止各層地下水互相連通。
第十一條
在無良好隔滲層的地方,禁止使用漫流方式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和含病原體的污水。
第十二條
利用溝渠、坑搪處理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必須採取防滲措施。
第十三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進行污水灌溉,利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泥做肥料,噴灑劇毒和高殘留農藥等活動。
第十四條
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勘探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範要求,嚴格做好分層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十五條
禁止在無防滲、防雨措施的條件下堆放有毒有害的可溶性廢渣、污染物。
第十六條
供水部門應建立應急保護預案,當飲用水源地發生污染事故和受到污染威脅時,保證供水安全。
第十七條
對違反上述各條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處罰。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