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省防震減災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防震減災工作的規定、辦法,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制定全市防震減災工作的規劃與計畫,並組織實施。
3.管理全市重要城鎮、經濟開發區及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4.負責地震監測預報工作,並承擔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關辦事機構的職責;負責提出地震趨勢預報意見,及時核實上報地震異常信息;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綜合防禦措施,監督檢查其落實;會同有關部門評估地震災害損失;參與制定地震災害重建規劃。
5.組織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協作、交流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
6.負責地震監測設施及監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7.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
8.指導區、縣防震減災工作。
9.承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交辦的事項。
一九七五年三月,安徽省革命委員會編制辦公室革編字[1975]006號檔案《關於建立地震管理機構和增加人員編制等問題的通知》,一九七五年三月十七日,地區編制領導小組革編字[1975]第5號通知《關於成立地區地震辦公室和人員編制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為了使地震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服務,做好我區抗震防災工作,積極開展民眾性的測防和測報工作,搞好地震知識的宣傳教育,經研究成立徽州地區地震辦公室,定事業編制五人,設在地區生產指揮組科技小組內,由科技小組負責日常工作。”七五年九月二日,成立“徽州地區革命委員會地震辦公室”。一九八零年改名為徽州行署地震辦公室。
一九八三年,省人民政府[1983]169號檔案《關於調整地、市、縣地震工作機構問題的通知》,決定將全省地、市、縣地震工作機構由原來的63個調整為25個,人員編制由217人精簡為171人。一九八四年,地區編委
印發了[1984]01號《關於地震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的批覆》,決定成立徽州地區地震局,屬縣級事業單位,定事業編制五人。
一九八八年,撤消徽州地區,成立黃山市,徽州地區地震局同時更名為黃山市地震局。
一九九八年,公務員制度改革,黃政辦[1998]09號《關於印發黃山市地震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黃山市地震局定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正縣級編制,定事業編制6人。黃人推公字[1998]第30號《關於黃山市地震局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實施方案的批覆》,核定黃山市地震局設定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職位5個(另外技術工人1人,總計定編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