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喬生[廈門市火炬高新區原黨工委書記]

黃喬生[廈門市火炬高新區原黨工委書記]

黃喬生,男,漢族,1964年7月出生,福建南安人,中共黨員,1987年8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曾任廈門市火炬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6年11月18日,被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3.09——1987.07,廈門大學哲學系學習;

1992.05——1996.06,共青團廈門市委辦公室副主任、宣傳部副部長、市直機關團工委書記、團市委常委;

1996.06——1998.10,廈門市委組織部研究室主任、電教辦主任;

1998.10——2004.07,廈門市委組織部正處(副局)級組織員、幹部教育處處長(其間: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參加廈門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2004.07——2006.01,廈門市同安區委副書記;

2006.01——2006.08,廈門市委副秘書長;

2006.08——2007.02,廈門市委副秘書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副局長(主持工作)、黨委副書記;

2007.02——2011.06,廈門市委副秘書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

2011.06——2011.12,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代理區長。

2011.12——2015.07,思明區委副書記、思明區人民政府區長。

2015.07——2016.02,火炬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2016年2月16日,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廈門市火炬高新區黨工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黃喬生(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11月18日,福建省廈門市火炬高新區黨工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黃喬生(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日前,漳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喬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黃喬生,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喬生利用擔任中共廈門市同安區委副書記、中共廈門市委副秘書長、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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