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國內收養登記指南

麻城國內收養登記由麻城市民政局受理。

許可條件

《收養法》主席令第10號

1、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3、無配偶者收養子女: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 雙方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3)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

5、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6、收養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且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0周歲等限制。

申請資料

1、收養申請書;

2、收養人雙方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3、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辦理程式

當事人提供證件證明材料→當事人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登記機關審查→頒發《收養登記證》。

辦理部門

麻城市民政局。

辦理地址

麻城市金橋大道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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