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鹽城市委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鹽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鹽委\[2010\]8號),設立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地方建設項目投資、金融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縣(市、區)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轄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市政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省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省和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各縣(市、區)政府共同領導縣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各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2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財務、信訪、統計、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法制處
起草審計、財政經濟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編制審計項目計畫,負責全市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審計聽證、行政複議及應訴等工作。
(三)審計督查執行處
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督查黨委、人大、政府領導對審計決定、審計報告批示的落實;督查審計移送事項的處理情況;督查審計建議事項的採納情況;開展審計決定執行調查研究,指導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決定執行工作。
(四)財政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各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審計在鹽金融、保險及地方性融資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民眾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住房公積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一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工業、農業、水利、建設、交通、海洋、環保、城投、經貿等領域的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組織對市屬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二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規劃、機關事務、黨群社團、司法機關和科教文衛等領域的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組織對市屬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經貿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計算機審計處
負責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審計管理系統的規劃與管理,指導全市“金審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軟體的評審、推廣和成果考核;負責並指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電算化軟體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化網路建設、管理、維護及計算機審計方面的其他工作;組織實施計算機審計。
(十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內部審計工作指導處)
擬訂全市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負責對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檢查;組織協調、督導和實施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並協調有關經濟案件的審計工作;對全市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十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初審轉報等工作;承辦協管各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辦理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2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為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為:辦公室5名,法制處4名,審計督查執行處2名,財政金融審計處7名,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處7名,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7名,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一處7名,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二處7名,經貿審計處7名,計算機審計處2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7名,組織人事處4名;監察室1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另核紀檢組長(副處職)1名、總審計師(副處職)1名;正副處長(主任)3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4名(含監察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副處長(副主任)17名。
其他事項
(一)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各縣(市、區)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各縣(市、區)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市審計局要協助各縣(市、區)黨委加強對各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二)下屬市政府公共工程審計中心受市審計局的委託,承擔市審計局交辦的相關審計任務。